❶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貸款證(卡)並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三)借款人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設項目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六)建設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並在貸款使用前已投入項目建設。(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是不是公積金制度
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是指圍繞住房融資由政府發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機構體系,旨在調控住房貸款規模和結構,提高住房貸款流動性,實現政府在住房市場上的公共性職能。從國際經驗看,我國應該建立專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並以此為主體解決普通消費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變目前以商業銀行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這種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雛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礎上,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相應改制,成立國家住房銀行,採取強制儲蓄與自願儲蓄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信貸資金,實行資金封閉運行,並給予住房儲蓄銀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行。
一、改制的必要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導的住房市場比較穩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內容之一,解決住房問題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國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問題未解決:沒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沒有完全體現;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資十分困難,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獲得住房商業貸款。由於住房產品具有特殊社會性,完全由市場機制來完成住房產品的供求協調與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已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除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我國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發放的低息或無息貸款。對於廣大中低收入人群來說,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應的金融支持,就無法盡快實現政府「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政策目標,難以滿足弱勢人群的住房需求,對社會穩定和發展將帶來不利影響。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產業關繫到國計民生和宏觀經濟穩定。市場機制是無法自行緩解住房市場上的供求矛盾與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過政策性金融手段來建立可持續的宏觀調控機制。
2、由於住宅產品的特殊性,各國政府往往都根據住宅產品的結構特徵,在相應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別採取政策性金融支持與商業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場機制解決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政府參與的政策性金融機制解決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問題。
3、建立完善的現代政策性金融體系,要求補上住宅政策性金融這一環節。市場經濟發展經驗證明,在住房產業中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機制。顯然,在五個部分中,我們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制度、機構、工具的創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由於設計的缺陷無法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實踐當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並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一個「金融機構」的角色定位比較模糊。
2、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職工工資為基礎的,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的分配上。更為嚴重的是,現行制度只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上限,沒有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導致城市低收入職工公積金的繳存額偏低。公積金繳存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在執行中體現出的「嫌貧愛富」,擴大了收入差距,並且印證了一種馬太效應—————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高,享受的優惠貸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提取也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
3、覆蓋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低。據統計,在全國尚有40%計430萬左右的職工未參加住房公積金,而且這部分職工收入相對偏低,住房條件又急需改善,但他們卻無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資,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這違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願望。作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優勢在於貸款利率低,年限長,理應受廣大城鎮職工居民的歡迎。但在實際運作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性強,貸款額度低,制度限制多,運作方式復雜、繁瑣,歸集余額中沉澱資金存款佔46.46%,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所佔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資總規模的1/8。
4、公積金籌集渠道狹窄和增值渠道單一,資金積累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我國住房公積金從建立至今,其來源僅為城鎮在職職工,沒有其他的籌資渠道作補充,也沒有形成公積金貸款的證券化機制;同時,增值渠道的單一性(只能購買國債)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現有的利率體系的弊端等也影響了公積金作用的進一步發揮。據中國社科院代東凱測算,截至2006年底,累計繳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只夠應付21%繳存人的個人住房貸款需求,另外79%的繳存人只能處於奉獻的位置,根本無法索取回報。
5、住房公積金缺乏內控和監督機制,違規現象屢禁不止。近年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挪用、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從一些縣、市爆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動輒貪污挪用上億元資金的情況看,這筆資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數,反映出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於監督機制不健全,體制不順,多頭管理等,使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較輕甚至不作處罰,使這些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四)商業銀行難以發揮作用
由於銀行的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競爭關系,因而銀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推介不夠,這是造成公積金個貸率低的直接原因。據了解,房地產開發商在獲得銀行商業貸款時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銀行要求其在辦理購房貸款時,必須推介銀行自營性貸款,而銀行自營性貸款利率比公積金利率要高。銀行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發放貸款僅收取手續費,還不到商業銀行貸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積金的手續繁瑣,因此,開發商往往與銀行約定使用商業貸款而不是公積金貸款,這使得公積金貸款的利用率不高。實踐表明,目前我國政策性與經營性住房金融業混合運作有諸多弊端。前者的運作方式往往會拖垮後者,以政府行為取代市場行為;後者的趨利性又往往會侵蝕前者,使前者的社會性項目變形走樣。
二、國外的經驗借鑒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
由於住房關繫到每個社會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個人福利,因此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國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對於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國是較早的踐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互動形成的機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體系。一是建立了新的監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聯邦住房貸款銀行的大部分監管職能,最終形成了OTS、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美聯儲、貨幣監理署等交叉監管的體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級市場得到高度發展。美國政府先後成立兩個帶有明顯政策性特徵的住房金融機構,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負責對政策性住房貸款進行擔保、資金支持、購買抵押貸款以增加流動性。在這一階段,兩大機構開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結構獲得了革命性的變化,大大拓寬了住房金融二級市場的邊界,使得商業性的抵押銀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險機構都全面參與到住房金融業務中,住房產業和住房金融都進入了空前繁榮。除了美國,戰後各國都根據自身需要設立了政策性金融機構來實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機構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庫、法國土地信貸銀行、韓國住房銀行、泰國政府住房銀行、印度住房和城市開發公司、巴西國家住房銀行、加拿大抵押貸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廣泛
1、政府財政資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對政府資金依賴較強,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資本金,還向其提供一定的運營資金。政府以此來管理或影響其住房金融活動,使其有能力從事住房政策性金融業務。
2、發行債券籌資。發行長期住房債券是一種主要籌資手段,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融資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儲蓄資金。吸收儲蓄對於住房金融機構而言更為重要,它不僅將閑散小額資金集中起來用於住房信貸,更重要的是在於將其他消費資金轉換為住房建設資金。但為了避免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儲蓄。較為常見的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儲蓄銀行)吸收儲蓄,然後再轉借給政策性金融機構使用。
4、開展強制性儲蓄。一些發展中國家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採取強制性儲蓄方式解決住房信貸資金來源問題,保障住房信貸資金規模。
5、從其他機構借入。這些機構主要為中央銀行、儲蓄銀行、契約儲蓄機構(養老金、人壽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機構。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針對性強
住房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⑴重點支持購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發達國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對建房予以支持,而重點支持購房者。
⑵對低收入者給予傾斜的優惠政策。
⑶間接貸款較為典型。不直接對個人貸款,而是貸給州或地方的住房機構,作為這些機構對低收入住房戶發放補貼貸款的再貸款。
⑷僅提供部分資金,以國家資金推動民間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改制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構想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能是資金歸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對的業務,改制後由政策性住房銀行來運作更為專業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時,公積金本身的長期性、閑置性和強制儲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銀行能夠更有效地管理資金。
(一)明確定位
讓住房公積金成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以現有公積金為基礎,以政府注資、政府的信譽為擔保,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標服務。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贏利機構,其目的是為配合國家特定的經濟與發展戰略,協調社會住房生產與消費,支持國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點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資。
(二)構建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的具體構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的住房金融組織體系。
(1)在機構設置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中心改制為政策性的國家住房銀行。目前,全國已形成了星羅棋布的公積金中心,僅北京市就有81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我們可以依託這些組織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依託從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最高層次是全國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層機構是在各大經濟區域省(市)設立地方性機構,基層機構是各縣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應充分發揮其他金融機構在住房開發中的作用,允許合作住房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個人參與住房金融活動,從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為主體,其他金融機構協同參與,國家、單位和個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體系。
❸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3)住房開發貸款資金不得歸集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
❹ 房產開發商不支持組合貸款購房合法嗎
拒絕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屬於違規行為,購房者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市房管局進行投訴。
貸款組合是銀行在有限貸款總額的約束下,將款項貸給兩個以上債務人,以分散信用風險的方法。由於行業特徵和商業周期等宏觀因素。
開發商拒絕組合貸款或公積金貸款,一大原因是開發商和銀行間達成的捆綁協議,一般做商業住房貸款業務的銀行通常也是向房產公司發放貸款的銀行。商業住房貸款業務屬於銀行優質資產,所以銀行與開發商簽訂開發貸款合同的時候,附帶條件就是辦理商業住房貸款。
而另外一個,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正常情況下,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時間比較長,手續復雜,一般商業貸款只需要兩到三個月,而公積金貸款則長達半年。放貸時間比商業貸款要慢一至兩個月時間,如果使用組合貸款兩者放貸時間差距更是拉大。
這意味著如果開發商接受購房者使用組合貸款的形式,那麼回籠資金速度明顯減慢。綜合以上兩個觀點,開發商當然不願再選擇回款速度慢的公積金結合的組合式貸款,而更青睞純個人商業貸款。
(4)住房開發貸款資金不得歸集擴展閱讀:
申請組合貸款需要具備的條件:
1、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說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資料。
2、借款人是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5、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這點根據區域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相關部門。
6、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7、符合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借款條件。
8、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辦理組合貸款。
❺ 西安市擬將購房款交存監管專戶 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取
證券時報e公司訊,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發布《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並對用於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商品房開發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需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2倍。購房者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以下為全文:
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銷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部門指導監督、銀行監管,專款專戶、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優先用於商品房開發項目所需的建設施工進度款、設備材料款、繳納法定稅費等與本工程相關的費用。
第五條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研發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範文本;具體組織實施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管理區域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規劃區域范圍內的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國有企業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專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機構,具體負責上述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的變更、撤銷;預售資金交存、使用情況監控等日常工作。
長安、臨潼、閻良、高陵、鄠邑區,航空基地,周至、藍田縣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受委託銀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及結算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支出、使用等活動的監管。具體負責監管賬戶的開設、撤銷;預售資金的收存及撥付;每日報送預售資金收支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違規收取、支出、使用預售資金等行為。
監管銀行應當具備預售資金結算系統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掛接聯網,交存、支出資金信息實時交互共享;專業團隊管理、預售資金交存途徑通暢等條件。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並對用於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商品房開發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需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2倍。
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由監管銀行根據商品房開發項目工程預算清冊、中標文件等資料,結合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測算後確定。
超出重點監管額度部分的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轉出使用。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開發項目監管樓幢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止。
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設立及監管協議的簽訂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由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設立,並在監管銀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別開設唯一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專項用於歸集購房人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各監管銀行實施監管的所有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統一在該賬戶歸集。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標准名稱為: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加「預售資金監管專戶」字樣。監管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開設網銀轉賬等非櫃台支付功能、嚴禁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許可前,應按照申請預售許可批次及開發項目樓幢范圍,與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管銀行簽訂三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進行《商品房預售方案》備案時,作為《商品房預售方案》的附件一並提交。
第十四條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建設施工及工程監理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二)工程形象進度表;
(三)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
(四)施工合同及建築材料、設備購銷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如有項目開發貸款,原則上應選擇開發貸款銀行作為該預售項目的監管銀行。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只能選擇一家監管銀行進行監管,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未銷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變更監管銀行。變更監管銀行的,開發企業應與監管銀行、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商解除原監管協議後,另行選定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並提交。變更期間,開發企業應暫停監管項目銷售活動。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變更申請書;
(二)解除原監管協議的證明文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書。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憑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台列印的預售資金交存單,通過監管銀行營業網點櫃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
購房人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其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委託銀行在貸款發放後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嚴禁私自留存或劃轉至其他賬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時,商品房預售資金(不含待發放的按揭貸款或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購房款)應已交存至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要根據貸款發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監控購房貸款入賬情況。對明顯超出一般貸款發放期限的,要及時反饋。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撥付及使用
第二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應根據工程施工計劃及施工合同所約定的付款時點制定,並按照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節點設定。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商品房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核撥。完成主體結構驗收時,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完成竣工驗收時,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5%;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時,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9%。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可以申請提取剩餘的重點監管資金。
7層以上(含7層)的建築,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和35%。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原則上應按照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所確定的資金使用時點向監管銀行提交申請,並根據用款事項提供以下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書;
(二)用於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設合同及工程監理機構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
(三)用於支付工程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
(四)用於支付工程監理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供合同或繳費通知;
(五)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撥款後,再次申請用款,應當提交上次申請用款事項的收款票據。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後,應現場復核開發項目建設進度,結合工程施工等實際情況嚴格審核。符合要求的,自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 監管銀行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審核同意撥付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直接劃轉給與開發企業簽訂合同的相關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需退還已交納預售資金的,若監管賬戶累計進賬金額未達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先行結算退款,再由監管銀行審核後從監管賬戶中退回相應購房款至開發企業賬戶;若監管賬戶累計進賬金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不在監管賬戶中另行列支。
第五章 監管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開發項目監管樓幢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銀行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核實後,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西安市置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三方監管協議及預售資金監管。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住建部門嚴肅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網簽銷售及監管資金撥付,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違反規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測算工程造價過低,擅自撥付資金,或存在其它違規行為的,撤銷其監管資格;造成監管項目不能順利交付的,依照監管協議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購房貸款發放銀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銀行未按規定將發放的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的,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撤銷監管資格;未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三年內不得開展。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銀行、貸款發放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暫停其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住建部門可暫停其它相關業務,並由住建部門通報金融主管部門予以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其它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機構提供虛假工程施工進度證明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不得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條 長安、臨潼、閻良、高陵、鄠邑區,航空基地,周至、藍田縣住建部門,應按本辦法制定細則予以落實,可根據轄區實際設立監管賬戶,完善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西咸新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❻ 現在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的最新政策是什麼呀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各政策性銀行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貸款證(卡)並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借款人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核心管理人員素質較高。
(三)借款人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設項目已列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能夠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設項目所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六)建設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並在貸款使用前已投入項目建設。
(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八)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必須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形式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以項目銷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辦妥擔保手續。採用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借貸雙方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設定資金監管賬戶。貸款人應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貸款使用、項目銷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列入房地產貸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條 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9〕129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❼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的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必須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形式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應以項目銷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第九條貸款人應當依法開展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業務。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加強貸款審查。借款人應按要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辦妥擔保手續。採用抵(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實行封閉管理。借貸雙方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設定資金監管賬戶。貸款人應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對資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檢查,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提供項目建設進度、貸款使用、項目銷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相關借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列入房地產貸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條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的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9〕129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❽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否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先看看固定資產貸款的概念:銀行為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客戶)提供的本外幣融資。
再看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對外銷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業用房、綜合用房等房屋構建的項目及向政府授權或委託的企事業法人發放的用於對外有償出讓或轉讓的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的貸款。
在我國固定資產貸款介紹中有明確的闡述:固定資產貸款按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其他固定資產貸款等。
結論:房地產開發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8)住房開發貸款資金不得歸集擴展閱讀:
申辦程序
1、提交申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借款申請書以及銀行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財務報告,項目立項及批復文件、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用還款計劃等。
2、貸前評估。銀行進行貸前的調查和評估、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3、簽訂合同。如銀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為可行,雙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有關各方簽署合同。
4、落實擔保。借款人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需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5、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銀行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合同即生效,銀行可向您發放貸款,您可按合同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❾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歸集
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定機構,依據《公積金條例》,將職工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存的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集於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存人職工個人賬戶,並集中管理運作的行為。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應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9)住房開發貸款資金不得歸集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共由6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繳存比例是指職工個人繳存(或職工單位資助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占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例。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訂,經本級政府市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一般不得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後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