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挪用 如何處理
一是嚴格授信管理,核實客戶信貸資金用途,從源頭上防範資金挪用風險。客戶經理要盡職調查,真實反映客戶信貸資金用途,防止客戶虛構交易事實,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風險經理要嚴格審查,全面揭示資金可能被挪用的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建議,並在授信批復中提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要求。
二是落實用信條件,保證信貸資金適度合理投放。
三是加強日常賬戶資金監測。
㈡ 挪用銀行貸款會有什麼後果
一次延期還款不會有很壞的影響,只是會在個人信用記錄里留下一次延遲還款記錄,對以後的貸款沒有很大影響,記得以後要按時還款,如果很多次還款都沒能按時就影響很大了
㈢ 銀行職員挪用貸款戶的款有什麼法律責任
要看挪用貸款戶的款的事實是什麼樣子的,怎麼挪用的,款在哪裡被挪用的,銀行職員是自己佔有了還是他用了。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㈣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挪用貸款人還的錢
可以依法維權,索要賠償損失。
㈤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挪用我的貸款利息,導致我徵信逾期,銀行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㈥ 銀監會為何要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據報道,日前,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在「今年以來銀行業運行及監管情況」通報會上指出,監管層將嚴厲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防範房地產泡沫風險。
但是實際上有不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貸款資金管理不嚴格,導致消費貸款資金最終流向了股市、房地產等領域的現象,嚴厲嚴查挪用消費貸款資金,也是確保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防止居民杠桿率過快的上升。
希望類似的情況可以早日被查處!
㈦ 為什麼公司或者集團這些挪用資金是違法的,而銀行挪用用戶資金貸款這些又不違法呢
因為人家有執照啊,屬於合法的,公司沒有執照,就這么簡單
㈧ 挪用資金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㈨ 如何判定挪用貸款用途
借款人挪用貸款,是指取得貸款以後,沒有按照借款申請或借款合同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挪作他用的行為。
借款人挪用貸款是個普遍的問題,通過目前的受託支付、資金監管很難有效,債權人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實施監督,對借款人提出要求。
挪用信貸資金危害嚴重,即掩蓋了真實的經營計劃、投資計劃,又迷惑了債權人的審查監督。實踐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調查並驗證真實的借款用途來判斷,以及近期(借款前後3-6個月)有沒有大額投資、有沒有大額資產采購、有沒有大額將到期或已經到期的負債,同時,還要以通過審查借款人的銀行流水(企業對公流水、企業主個人銀行流水及主要股東或財務人員的個人流水)發現蛛絲馬跡。
一旦發現借款人有上述跡象(如存在近期大額采購資產又不能說明采購資產的資金來源),債權人就立即停止借款流程。
如果是借款發生之後發現借款人有挪用資金的行為,一般是採用實施罰息的辦法,同時要求借款人整改,歸還挪用的信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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