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貸款可以計入注冊資本嗎
不是很清楚你現在發生了什麼業務.
既然發生了銀行貸款,那麼公司肯定已經成立並登記好了.公司的注冊資本賬戶,除非發生增減資,並經中介機構驗資,否則是不能變動的.
如果是公司成立後取得的銀行貸款,就應該按普通的做法入賬,借銀行存款,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不能有其他入賬方法,更不能記入注冊資本.
如果這筆銀行貸款是其他人或其他公司貸出來,投入到你公司作為股本的話,在會計上倒是可以記入實收資本賬,雖然公司法規定不可以將貸款資金作出資本投入.
㈡ 已經放貸出去的貨幣資金能否作為注冊資本出資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凡是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條件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所謂非貨幣財產,理論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舉的以外,還包括證券或權利等,如:股票、債券以及其它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因此,是不可以的。
㈢ 注冊資本可以是貸款嗎
1.規定,注冊資本不能貸款;
2.在公司注冊時,要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證明是自由資金用於注冊。
3.在實際中,你可以貸款來注冊,但不能直接從銀行過賬就用於注冊,必須把資金轉個圈,總之,事務所給你出具的應該是自有資金的報告。
4.你說的100萬算作資本又是負債,這是不可能的。剛才說了,你的貸款是用另外的渠道貸款,這個不計入你現在注冊這個公司。也就是說,這個100萬,就只是你的注冊資本金,作為凈資產的一部分。
不知道有沒有幫助?
㈣ 把借款可否轉為注冊資本
成立公司後撤掉注冊資金,是很容易被視為「抽逃出資」的。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表現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
㈤ 一般企業貸款資金可以用作注冊資本金嗎
不可以。
注冊資本金必須是企業或者其股東自有資金,而且銀行貸款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在貸款通則中是不允許把貸款用做注冊資本金的。
注冊資本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由財產的數額體現,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隨時由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5)貸款資金轉注冊資金擴展閱讀:
登記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㈥ 銀行貸款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嗎
可以的
在你注冊的過程中需要在銀行開立兩次賬戶;
第一次是驗資賬戶,驗資賬戶只在企業驗資時使用,驗資完成後注銷。
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用於公司日常的資金出入和結算使用。
注冊完成後你的注冊資金進入基本賬戶可以支取使用。
最後報表上面負債那欄應付賬款跟長期負債加起來等於你的注冊金就可以了
㈦ 股東個人借款可以轉為注冊資金嗎
你的情況 完全可以.因為債轉股是允許的,但手續必須完備.
可行需依法辦理哪些手續?
需要辦理: 公司的出資證明,債權證明,本次出資的協議(經過公司認可的),工商部門的注冊信息的變更.
需要經過甲的確認嗎?
需要.因為股東需要參加表決,否則程序不合公司法,章程的有關規定,因此造成麻煩.
㈧ 企業貸款的金額跟注冊資金有關系么
中小企業貸款額度要看企業的經營情況而定,中小企業貸款很難而且手續也較多,如果是申請企業信用貸款,那麼期限有1年期、2年期、3年期。
申請條件必須是成立滿三年,近半年開票額在150萬左右,最好開票均勻。同時企業資信要好,主要考慮申請者的信用卡、房貸、車貸等資信情況,如果有逾期最好總天數不超過30天。法人也可以通過抵押自己名下房產的方式獲得企業的流動資金;
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申請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注冊資金。各大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必須提價抵押物(房產),貸款具體額度由房產的評估值而定。
㈨ 為注冊公司借款如何轉出注冊資本
成立公司後撤掉注冊資金,是很容易被視為「抽逃出資」的。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表現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
㈩ 為注冊公司借款,驗資後如何轉出注冊資本
這就屬於抽逃資金,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現在好多企業這么操作,具體如下
先向工商申請注冊公司,核准名字。然後找人把錢打進來,再找個中介機構給驗資。這期間必須要求錢在銀行,並且是從出資人賬戶打過來的。等中介機構給出完驗資報告以後,再上工商局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這個階段作帳: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待所有證都辦齊了,就把你借的錢還了。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期末要是有審計,首先你應該把錢再打回來,因為年終工商年檢的時候如果你掛著大股東的應收款的話,肯定是通不過的。錢回來了,再做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也就是說,你每次工商年檢的時候都得這么操作,等年檢過了再把錢撤走。同時年檢的時候你恐怕得找一個願意承擔風險的中介機構來做,因為這很明顯。。。
還是不建議這么做,萬一哪天工商來查就歇菜了。
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