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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預售資金用於質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1-12-11 03:42:28

⑴ 房屋預售監管戶資金可以用來還貸款嗎

可以的。
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十六條 預售人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應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預售人資金使用計劃;
(三)工程建設合同及經驗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四)用於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管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和施工單位的用款申請;
(五)用於支付購買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
(六)用於支付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的,提供合 同或繳費通知;
(七)用於歸還銀行貸款的,提交貸款合同;
(八)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預售人應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
(三)監管銀行憑《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為預售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⑵ 政府應付工程款可用於應收款質押貸款屬政府債務嗎

應收賬款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方式的一種。是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合同。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信貸限額條件下,採取隨用隨支的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資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第223條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明確規定在應收賬款上可以設立質權,用於擔保融資,從而將應收賬款納入質押范圍,這被看作是破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堅冰的開始。一、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現狀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融資體系中已佔據重要地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各國商業銀行還專門成立了應收賬款擔保(保理)聯盟,制定共同的規則。促進應收賬款融資。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成為美國動產擔保的核心法律,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佔到了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於20世紀60-70年代仿效美國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國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國際經驗表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進程是一致的。《物權法》之前,由於抵押融資主要依賴和參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應地,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開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討論其可行性。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動產抵押到動產抵押融資的模式,但企業融資擔保仍高度依賴於不動產。這也導致了不動產缺乏的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日益困難。很明顯,在原有的有關擔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等不動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也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而依據《物權法》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特別是《物權法》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確立了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這是我國物權擔保法上的一大突破,為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對各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調查來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並不樂觀。根據表1國內主要銀行網站公布的融資產品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各銀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主要還是集中在應收賬款讓售或保理(達到了100%):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盡管《物權法》已經實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銀行明確可以開展此項融資業務的只達到50%左右。而且,從目前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條件比如對融資企業信用等級的要求等來看,也還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對於應收賬款質押風險的擔憂,也體現了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說明:①表中資料根據各銀行網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關欄目融資信息整理得到,並未與相關銀行信貸部門核實。表中打對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已經明確推出,但並不代表其實際開展的效果:錯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確推出,但也並不表示在實際融資業務中沒有開展。②表中「應收賬款讓售」與「保理」業務是一致的,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兩類,打對表明該銀行至少開展了其中之一的業務。這里未作進一步區分。)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分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屬於擔保貸款的一種。與其他擔保貸款的不同主要在於擔保物的不同。應收賬款質押一方面存在與其他貸款共同的風險特徵;另一方面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權利質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風險更具不確定性。根據已往眾多文獻的分析,一般地。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可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所涉及的風險分為兩類。一類屬於商業風險。主要包括第三債務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種抗辯權和抵銷權等。此類風險主要問題在於某種應收賬款事前是否適合入質。這主要取決於銀行等信貸機構自己的判斷,其規避和消除也依賴於銀行等信貸機構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和資金流動的監控能力。另外一類風險是法律風險,包括欺詐性風險、違約風險和判決執行風險等。對於法律風險,一方面可通過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撤銷權、違約救濟等債權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則要依賴於物權法中應收賬款質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規制和解決(劉保玉、孫超,2007)。可以看出,無論是由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行為引起的商業風險還是法律風險,一方面,融資企業如果具備足夠的信用。則會從根本上杜絕風險的產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資企業信用不完備的情況下,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也可以從制度調整的角度來彌補和解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的建設,是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得以順利實施的根本保障。基於此,2007年9月30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央行公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以下簡稱《法》),央行徵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於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毫無疑問,《法》在明確應收賬款范圍、統一徵信登記機構以及採用形式審查提高登記效率、降低登記成本等方面,對促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都具有重要意義。《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此前眾多人士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如何設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問題的擔憂。但是,應該看到,《法》在降低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提高效率的同時,卻並不能完全杜絕風險。而且可能還會產生一些新的風險。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形式審查導致的風險。《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由出質人自行填寫,徵信中心只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審查。這樣,由於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登記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對質權描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全由質權人自行控制。登記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對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由質權人行使和控制,登記機構只負責對要素是否齊備進行審查,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均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金融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要進一步提高。二是網路安全風險。現行的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是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而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基於互聯網的一種登記公示模式。該系統以電子互聯網路為平台,將給當事人的登記和查詢帶來極大便利,也符合登記電子化和網路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登記系統在提供開放性、廣泛性、便捷性等優點的同時,也為第三人的惡意登記、惡意注銷、惡意異議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質權人的風險。所以,在《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實施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線運行之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範和控制仍舊不可忽視。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的控制應視應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環節,這應該作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控制的總原則。為此,需要政府(徵信部門)、金融機構(質權人)和中小企業(出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政府應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應該認識到,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仍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態。為此,政府部門應該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完善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進一步完善企業徵信和收賬服務體系,為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全面、真實的咨詢服務和專項信用調查。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質權人能全面、真實地了解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企業信用等級,以便決定是否進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控制風險。同時。為了控制應收賬款等動產抵質押貸款的風險,銀行監管當局還有責任盡快出台有關動產抵(質)押貸款的監管指引,以加強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教育與指導,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二)銀行應提高應收賬款風險意識和評估控制能力由於現行《法》規定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風險全部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銀行等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以提高。這就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貸款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相關的各類風險的控制。一方面,各銀行應盡快加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系統,統一運作,嚴格銀行的內控制度,降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在加強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分析,以綜合評定債務人的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要認真審查應收賬款的質量。考慮應收賬款的現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確定質押率,防止企業利用大幅折扣率轉嫁風險給銀行。(三)中小企業應加強和完善自身的資信建設許多資料顯示,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企業自身的原因。由於很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自身的成長狀況較差等現象,致使貸款的管理成本高、風險大。應該認識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個系統過程,首先要從中小企業自身發展進程中尋找對策。中小企業要提高自己的融資能力,就必須要打造好融資平台。要先練好內功。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凝聚力和發展潛力,特別是要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團隊管理能力,提高信譽和資信水平,這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業不要因為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為自己設置融資壁壘。因此,中小企業加強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設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基礎工作。

⑶ 中國銀行個人定期存款質押貸款貸款用途

借款人可將貸款資金用於購買汽車等大額耐用消費品或用於家居裝修、度假旅遊、教育助學等其他消費用途;貸款資金可用於解決生產經營中的正常資金需求;貸款用途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個人貸款用途方面的相關規定。個人定期存款質押貸款不得用於購買住房。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⑷ 石家莊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

11月30日,鳳凰網房產從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發布。

通知顯示,項目取得預售許可的工程節點至竣工驗收備案期間的工程建設投入為項目重點監管資金,其餘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保障工程順利建成。非重點監管資金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可償還項目貸款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常經營性支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保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2個月內通過預售房款或自有資金打入監管賬戶,確保監管賬戶余額達到重點監管資金總額要求,否則將暫停其對應預售許可證范圍的網簽業務。重點監管資金入賬達到要求後,方可繼續進行網簽。

原文如下:

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設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治理房地產開發領域違法建設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實施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各縣(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監管機構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信息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繳存、支取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止。

第六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滿足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的技術要求,市級分行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確定從事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監管銀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在官方網站對監管銀行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商業銀行不得從事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主選擇經公示後的監管銀行,與監管機構和監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各金融機構不得為開發企業設立除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收存預售資金賬戶。監管賬戶不可支取現金,不得辦理查詢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不得辦理質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載明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賬號。

第八條 簽訂監管協議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四)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六)屬於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裝配式建築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監管銀行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四)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監管銀行及監管賬號在售樓場所進行公示。購房人應將預訂款、首付款等款項存入監管賬戶,貸款銀行應將按揭貸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監管銀行應在銷售現場提供與監管賬戶相關聯的POS機等必要協助,方便購房人繳存購房款。

第十條 項目取得預售許可的工程節點至竣工驗收備案期間的工程建設投入為項目重點監管資金,其餘為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保障工程順利建成。非重點監管資金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可償還項目貸款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常經營性支出。

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總額應在商品房預售監管協議中予以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保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2個月內通過預售房款或自有資金打入監管賬戶,確保監管賬戶余額達到重點監管資金總額要求,否則將暫停其對應預售許可證范圍的網簽業務。重點監管資金入賬達到要求後,方可繼續進行網簽。

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繳存標准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調整公布。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向監管機構提出用款申請(1個預售許可證含多幢房屋的,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按其中進度最低的實際節點計算),並不得突破規定的重點監管資金繳存標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監管機構應及時審核提交資料、勘驗現場並留取影像資料,符合支取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

監管銀行依據監管機構的審核意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施工、供貨、設備安裝等合同進行核對,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向施工、供貨、設備安裝等單位撥付款項的,提供發票等正式付款證明,監管銀行可直接將款項撥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上述單位撥付款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施工、供貨、設備安裝等單位的銀行賬戶。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撥付;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監管機構書面告知相關情況,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非重點監管資金的,應向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提供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的承諾書(註明支取金額和用途)。

第十二條 實行差異化監管,根據房地產開發產企業信用信息記錄,經監管機構申報、市住建局批准可調整相應資金監管額度: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良好行為」信用信息記錄的,監管資金比例額度調整為監管資金總額的80%。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記錄的,監管資金比例額度調整為監管資金總額的110%。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監管資金比例額度調整為監管資金總額的120%。

第十三條 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終止監管,資金監管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監管銀行有義務向有關部門提供預售資金監管有關文件規定及監管協議等,以說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專用賬戶的性質,並當日書面告知監管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因無法補足監管資金而影響後續工程建設的,開發企業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十六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三年以上、服從行業管理、積極解決購房人合理訴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銀行保函方式替代同等金額的重點監管資金。對於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其控股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出具股權證明並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可申請保函方式。

(一)保函金額:按照項目實際工程節點對應的項目重點監管資金總額核算保函額度。

(二)保函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止。

(三)保函銀行:保函銀行應為非監管銀行,出具保函應為見索即付保函。

(四)監管銀行:監管銀行應對保函銀行上級行的授權文件、保函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性保函的合法性、擔保及賠付能力、金額及期限等情況進行審核。

(五)監管項目發生索賠事項時,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監管機構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項目索賠事項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要求保函銀行予以賠付。如保函銀行未按期履行賠償責任,則由監管銀行在6個工作日內先行墊付索賠資金,再向保函銀行追償。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資金的,按照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七)辦理程序

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監管機構提出保函替代同等額度重點監管資金的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保函監管申請表;

(2)保函銀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見索即付性保函及保函銀行上級行的授權文件;

(3)在《石家莊日報》等市級報刊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向購房群眾、施工單位等相關利害關系人已發出的公告聲明,公告內容為銀行保函生效後將視為保函替代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

2、監管機構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使用預售監管資金,保障工程順利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未將監管銀行及監管賬號在售樓場所進行公示的;

(二)引導購房人應將預訂款、首付款等款項存入非監管賬戶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違規支取、挪用監管資金的;

(四)作出虛假承諾,未將預售監管資金優先用於保障本項目工程建設的。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應定期對開發企業的預售資金繳存和支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約談企業整改,並可以採取暫停監管資金撥付、暫停網簽、記入信用信息記錄和移交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應按本辦法規定及商品房資金監管三方協議約定履行監管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機構可提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所屬銀行系統在我市從事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資格。

(一)擅自撥付或者挪用資金的;

(二)按揭貸款未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

(三)按揭款放貸銀行在商品房辦理預售合同備案前發放按揭貸款的。

市級分行應加強對從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相關支行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監管資金規范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監管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按原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實施資金監管的項目繼續按原政策執行,其中現有監管賬戶余額滿足本辦法規定對應節點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的,可以申請按本辦法實施監管。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⑸ 對方說有大額資金可以放到我指定的銀行做存款質押貸款,我有很多疑問求高手解答

第七條:乙方必須與辦理貸款銀行達成共識做好充分准備,並確定貸款銀行「同意保證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存單」在共同簽署完成合法的、有效的相關連手續及法律文件後,完全的不分割的條件下在「存單」存期到期以及質押到期前三十天無條件退回給出質擔保人」接受甲方這一相關內容條款要求。
這是核心條款,基本上銀行是不會同意的。同意了這條,質押實際上就架空了。除非銀行腦殘。

接下去就是第十條「如乙方不能按操作程序執行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乙方所支付給甲方一切費用甲方不予退還。」,我提醒您:這就是陷阱!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啊!這位英雄,請慎重!

⑹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什麼

房地產預售資金即房地產企業在房子建好之前進行預售時,購房者會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進行房屋購房款的提前支付,具體資金類型包括定金、首付款、後續付款、按揭付款等。


(6)預售資金用於質押貸款擴展閱讀

房地產預售有什麼作用呢?
說到預售制度的確立,可以追溯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一法規確立了房地產預售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對預售條件以及監管原則進行了規定。那麼確定這一制度帶來了什麼好處呢?
01 拓寬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
顯而易見,房地產預售可以加快房地產企業資金的收回速度。相關調查顯示,預售制度實行以來,放地產項目的動態回收期縮短了近十個月。這不僅降低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成本,更加提高了其資金運行效率。
02 為銀行提供穩定收益
面臨購房需求的人對於「房地產抵押貸款」耳熟能詳,銀行通過向購房者提供按揭貸款,從而獲得穩定收益,擴寬了銀行的收益來源。
03 疏導商品房購買需求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准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路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託書。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於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⑺ 預售資金監管是什麼意思

資金預售監管是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房產開發企業須將預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

預售資金監管成為焦點,顯示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監管力度越來越嚴厲。此監管措施旨在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從而造成爛尾樓。而一旦預售款不得他用,一些開發商可能會因為資金鏈緊張而快速推盤或促銷,盡快回籠資金。房價有望再降,這對購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7)預售資金用於質押貸款擴展閱讀

從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應為支行級以上的銀行,且為該商品房項目的按揭銀行,達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所要求的將預售資金賬戶管理信息與房地產管理部門聯網的各項規定和技術條件,實時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預售資金賬戶信息。

同一項目(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項目名稱為准)建設總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項目建設總規模在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設立不超過三個監管賬戶。項目建設總規模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總建設規模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金預售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重慶市房地產開發網-關於加強和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的通知

⑻ 銀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款計劃剩餘工程所需資金怎麼算

10月1日起我省計劃實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制度 未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不得開盤銷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在杭州眾多開發商中掀起波瀾。在這份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下發的文件中規定,自今年10月1日起,開發商收存商品房預售款將全部納入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銀行將根據項目節點完工證明,分批次向開發商支付資金。

業內人士表示,對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無疑對購房者來說更加安全,而對於開發企業來說,將會使資金流動減慢,開發速度放緩。

優先用於項目建設

所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就是開發商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在當地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號。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將全部納入該賬戶,由銀行進行封閉式監管,開發商將不得挪用該筆資金。若開發商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需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監管項目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分部分項工程完成證明或者監管項目其他有效的資金支付證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據《暫行辦法》的表述: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為保證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投資,其中包括支付項目工程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和法定稅收,以及歸還本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

在保證本項目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前提下,資金賬戶中商品房預售資金累計總額,只有超出該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的110%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才可以調用其中超出部分資金。

無資金監管不得開賣

根據《暫行辦法》中規定,在10月1日以後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將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

對於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時,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在資金賬戶的證明。

若開發商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申請開立資金賬戶,騙取工程建設資金、擅自截留挪用購房人房款或不將購房人房款存入所設定的資金賬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立即停止該項目的銷售,並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將其行為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人民銀行的企業徵信系統。

大型房企影響有限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絕大多數開發商手中,都已經拿到了這份《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修改稿)。

大華集團營銷總監賴勁松表示,預售資金一旦納入監管賬戶後,對於行業內的很多不規范的小企業將會很難發展,「資金的放大效應沒有了,有多少錢就只能幹多少事。」賴勁松認為。

「現在的開發商都是兩個鍋蓋蓋三口鍋。」中天集團副總裁金偉成一針見血地地指出,很多小開發商,都是將一個項目回籠的銷售資金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這些銷售資金原本應該是來償還銀行貸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開發商卻拿去買地、放貸等等,而開發商自己卻並不用多少資金實力就可以運作一個大項目。」金偉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證足額的建設資金,就很容易出現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樓盤爛尾等情況。

「我們的預售款都是進總部的一個專門的賬戶的。」金地·自在城的營銷負責人沈鋒明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有專門的資金管理部門,「上市公司的資金和相關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沒有將預售資金打進監管賬戶里,也都有明確的用途。」

做到極限將現房銷售

開發商預售資金被嚴格監管無疑會對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賴勁松表示,對於正好處在這個節點上要開盤的樓盤來說,會相應的趕在10月1日之前領出預售證,樓市的供應量可能會在這段時間內放大。

「但這只是短期現象。」著名房產評論員丁建剛指出,「長期來看,樓市的供應節奏會放緩,畢竟開發商不可能像現在這樣,把A項目的銷售資金用到B項目的開發去。《暫行辦法》的出台會客觀上提高資金的使用成本。」

對開發商的要求更高,對購房者來說則會更加安全。丁建剛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會減少爛尾項目的產生,「這個事情做到極致的話就是現房銷售。」丁建剛表示,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開發商還可以有條件地支取這部分資金作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後要求更加嚴格,連工程款等資金都不能支取的話,開發商就沒有預先銷售的熱情,轉而會選擇現房銷售了。「不過在短期內這也是不現實的,實現現房銷售會將供應量放緩,供應減少,對目前這么大的需求市場來說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