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進行財政貼息的申報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兩份,並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後,除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外,上報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綿陽科技城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並抄報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於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於當年10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
B.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C. 請問:企業貸款貼息,是計入財務費用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貸款貼息,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貸款貼息,屬於政府補貼。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你司可根據以上條件斷定該筆收入是否屬於不征稅收入,如不屬於不征稅收入,則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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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D. 如何進行財政貼息資金的監督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貼息資金下達後,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發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E. 什麼是金融信貸扶持政策國家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有什麼具體要求
金融信貸扶持政策是國家對創業者在金融信貸領域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其意義主要是在金融信貸方面減輕創業者的信貸壓力,幫扶創業者創業成功。
在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做了如下規定:
①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於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范政策執行管理。
②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③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④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F. 什麼是貸款貼息政策
貸款貼息政策是指國家為扶持某行業,對該行業的貸款實行利息補貼,此類貸款稱為貼息貸款。
貸款貼息指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據實全額或者部分貼息,借款人本人貸款期內不支付利息,貼息最長不超過兩年,展期不貼息。 財政貼息貸款由政府來主持,一般目的在於激活經濟的活力,促進經濟發展,是財政補貼的一種形式。
國家對某些企業的某些項目貸款利息,在一定時期按一定比例給予的補貼。
運用財政貼息的好處是:
①用較少的財政資金可以吸引大量的社會資金,以保證國家重點建設資金的需要。
②由於財政貼息首先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因而有利於調整投資結構,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
③有利於降低企業產品成本,增加企業盈利,從而也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
④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利率,有利於建立合理的利率體系,有利於間接調節生產和消費。
G. 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擴大進口,促進貿易平衡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宏觀導向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貼息,是中央財政對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支持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於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貼息資金的規劃、組織、實施、審核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貼息標准與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二)進口產品的,申請進口貼息的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進口技術的,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三)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產品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進口技術應當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執行合同,並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四)進口產品、技術未列入其它貼息計劃。
(五)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六)進口《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 「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8年第39號)。
第六條 進口貼息資金的標准:
(一)以進口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進口產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列明的進口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每年按一定原則取固定值)計算;進口技術的,以技術進口付匯憑證上的付匯金額乘以固定人民幣匯率計算。
(二)貼息率不高於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進口貼息資金總額內確定貼息系數,核定進口貼息資金金額。
(四)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設定單戶企業的進口貼息資金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超過此限額對應的本金部分不予貼息。
第七條 企業申請貼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及申報說明(見附1);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2)及電子數據;
(四)進口產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復印件);
(五)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六)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註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復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
(七)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復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八條為鼓勵創新,對利用進口貼息資金支持引進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並取得成果的,加大進口貼息資金的支持力度。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第九條地方管理企業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和相應的電子數據。逾期各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具體申報時間由財政部、商務部每年發布通知確定。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管理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的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和匯總,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
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總部匯總後,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交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
第十一條 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送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材料包括:1.本地區、企業進口貼息資金申請文件;2.《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3)及其電子數據; 3.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委託專門機構對地方商務和財政主管機構及中央管理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後符合要求的企業下達進口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相應資金。
第十四條 企業收到進口貼息資金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獲得進口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進口貼息資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佔進口貼息資金;
(三)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和商務部共同負責進口貼息資金的追蹤問效工作。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進口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並負責於每年5月1日前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年度貼息資金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進口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全額收回已取得的進口貼息資金;
(三)三年內不受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提出的申請;
(四)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205號)同時廢止。
附:1.企業貼息資金申報說明(略)
附:2. 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略)
附:3. 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H.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I. 財政撥款公司的貸款貼息賬務怎麼處理
財政貼息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1.如果屬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則應按照《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5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2。至於是否涉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如果不屬於基本建設中央財政貼息,應按照政府補助准則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存在借款利息資本化的情況。
首先:如果在建期間的貸款利息已經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則收到的財政貼息應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工程轉資後,按照與折舊相同的進度進行分攤。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其次:工程竣工後如仍發生利息支出並取得財政貼息。則: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不在借款利息資本化的情況。
如果不存在資本化利息,則收到財政貼息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3.如文件無特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