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1)個人流動資金貸款調查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❷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❸ 如何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和期限
一、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期限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後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是指企業從投入資金購買原材料,通過儲備、生產、銷售,最終實現資金回籠的運動過程所需要的時間。各銀行要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和有關條件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二、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分為臨時貸款、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三類。貸款條件和程序按《貸款通則》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三、臨時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它支付性資金不足。
四、短期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不含三個月含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要。
五、臨時貸款與短期貸款仍按照現行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規定和《貸款通則》進行管理。臨時貸款和短期貸款統計在短期貸款項目中。
六、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對生產經營正常,生產規模較大,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歸還貸款本息有保證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均可發放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對用於國家專項儲備的貸款可根據儲備時間確定貸款期限。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要堅持銀行和企業各方自願的原則。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同期同檔次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標准。對國家確定的512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企業的貸款利率不上浮。
七、各商業銀行要從嚴掌握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許可權一般應控制在二級及二級以上分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統計在中長期貸款項目中。各商業銀行要單獨設立「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二級項目進行專項統計,按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八、各類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後可按規定的條件辦理展期,貸款到期後可以收回再貸。對現有到期流動資金貸款,可根據企業申請和貸款條件,將經常佔用部分轉為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貸款發放數量應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中關於中長期貸款比例掌握。
九、各商業銀行要嚴格按要求掌握流動資金貸款期限,防止出現人為縮短貸款期限,導致貸款逾期而加息、罰息的現象。同時,也要做好貸款使用的跟蹤、檢查,對企業擠占、挪用流動資金貸款搞固定資產投資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
十、各商業銀行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❹ 流動資金貸款要調查哪些基本內容
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是我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發放的用於其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本外幣貸款。
按期限分為一年期(含)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❺ 如何做好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
2009年,銀監會頒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在實際工作中,農村信用社應如何針對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科學合理測算企業流動資金佔用額,並以此為基礎確定不同時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需求額,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進而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在實際操作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因素進行分析:
一、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主要財務指標
測算表中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主要財務指標:流動資產科目下的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預付賬款等四項指標。流動負債類指標:應付費用、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等四項指標。這些指標均與企業產銷密切相關。而其它的流動資產項目:如貨幣資金、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佔比極少,而在現實的報表中往往是這些不予考慮的科目對流動資金需求的測算影響較大,因此完全按照銀監會推薦的公式測算出的需求量與實際需求量差距較大。所以測算時如果考慮非公式中科目,還要通盤考慮。
二、調查企業發展規模,合理確定營運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農信社估算借款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公式是: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所需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營運資金周轉次數=上年度銷售收入/平均有效營運資產額
平均有效營運資產=(年初有效營運資產+年末有效營運資產)/2
應正確理解計算公式中各項目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包括借款人在各家金融機構的全部流動資金貸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是指除流動資金貸款以外其他用於營運的負債,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借款人自有資金」:是指借款人所有者權益中用於企業日常營運的部分。有效營運資產應以流動資產為基礎,扣除賬齡2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難以參與周轉的存貨、1年內到期長期債權投資、各項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等不參與或未有效參與生產經營周轉的資產。即將到期結清且不再續借的銀行貸款可在當前流動負債中予以剔除;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借款人自有資金中可剔除將用於購置長期資產或分紅的部分。
假設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和銷售收入一定,則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與營運資金量呈正比例關系,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呈反比例關系,也就是說同一企業營運資金周轉的速度越快(次數多),其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就越少,反之,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就越多。因此,如果一個企業的流動資產比較多,流動負債比較少,說明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較強;反之,則說明短期償債能力較弱。由於各企業受行業性質、經營規模、發展階段等重要因素的影響,企業所需營運資金量會明顯不同,這就需要農信社切實搞好流動資金貸款調查工作,收集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的相關基礎數據,做好分析比較工作,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額度。
三、預測企業銷售前景,合理估算銷售收入
從以上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在利潤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會導致企業營運資金增加,同時也可能引起流動資金貸款需求增加。但是企業銷售收入的增加受多種因素制約:一是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與之配套的機器設備、廠房等硬體設施;二是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產業工人和銷售人員,銷售策略和市場營銷能力是否能夠滿足銷售增長的需求;三是企業是否擁有相應的技術或專利等知識產權;四是企業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如原材料供應是否充足,是否有陳舊、損壞等減值現象發生;五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變化,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等。因此,農信社信貸人員要實地深入企業搞好調查,若有必要,應向原材料供應商和產品銷售市場了解情況,研究國家方針政策,估算企業的銷售收入增長計劃是否符合實際,准確估算企業銷售收入的增長速度,從而確定營運資金需求量。預期的銷售收入年增長率一般不超過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2010年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規模的銷售(營業)增長率的優秀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銷售收入年平均增長率;預期的銷售利潤率一般不低於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的主營業務利潤率或銷售(營業)利潤率的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銷售利潤率平均值。
四、核實企業財務數據,准確計算周轉次數
企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直接決定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准確性,這就需要農信社信貸人員深入企業調查核實各項財務數據,在確保真實性和准確性的基礎上再按下面公式計算: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存貨周轉次數、應收賬款周轉次數和預付賬款周轉次數等流動資產周轉速度與營運資金需求成反比關系。流動資產周轉的次數越多,表明以相同的流動資產完成的周轉額越多,同等生產規模下,需求的營運資金量就越少。從企業負債方面來說,佔用的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越多,期限越長,越可以減少對營運資金的需求,預期的營運資產周轉次數一般不低於國資委統計評價局發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中對應行業的流動資產周轉次數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營運資產周轉次數平均值。
可是,若企業無限度延長應付賬款等流動負債的期限,則可能導致企業喪失自己的商業信用,出現資金周轉困難。
五、結合現金流量分析,測算流動資金需求情況
將營運資金分析與現金流量分析結合起來判斷企業償債能力,決定是否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主要通過以下現金流量指標來分析:一是流動性分析,流動性分析指標是現金除以流動資產,衡量流動資產的質量,指標值越高,企業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越強,但是過高可能說明企業的現金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是償債能力分析,償債能力分析指標是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除以流動負債,反映流動負債所能得到的現金保障程度,指標值越高,說明企業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越強。但指標值過高,企業就可能沒有很好地利用現金資源,另一方面,指標值過低,則又意味著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危機。三是獲利能力分析,獲利能力分析指標是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除以稅後凈利,主要反映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當期凈利潤的差異程度,也即當期實現的凈利潤中,有多少是有現金保證的。
六、影響測算流動資金需求的其他因素
一是中小企業財務制度大多不健全,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測算出的營運資金量、自有資金量大多不準確,造成最終測算得出的銀行可授信額度無實際參考價值。比如,很多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以家族式經營為主,企業領導者集權現象及「小農」意識嚴重,往往通過隱藏銷售收入和利潤來減少交稅,同時企業利潤多被老闆抽資用於私人支出或對外投資,再以個人投資的方式反映至「其他應付款」內,造成企業財務「公私不分」,進而造成測算結果與實際結果偏差較大。另外,還有些中小企業為把報表值得好看,把本應屬於「長期負債」的資金擺在「資本公積」中核算,造成測算時企業自有資金較多的假象,而實際自有資金不足。此外,還有部分中小企業為了能達到招投標資質等級,通過虛增注冊資本的方式予以滿足需要。
二是由於中小企業財務核算不規范,部分中小企業存量流動資金貸款被固定資產投資所佔用,造成測算的銀行可授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與企業實際所需存在較大偏差。例如,很多中小企業購買二手機器設備或自製設備,為節省開支不要求交易對手開立發票;有的投資建造廠房未按規定程序進行,這些投資都無法提供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等資料,無法辦理固定資產貸款,導致出現了「短貸長用」的情況。
三是很多中小企業通過年初集中儲備原材料的方式鎖定原材料價格,以此來規避原材料價格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這將導致企業對貸款集中性需求特別大,進而導致測算出的可授信額度與企業所需貸款額度偏差較大。
李雪冬、陳彤
❻ 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應調查哪些內容
1.貸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范圍的直接用途有:合理進貨支付貨款;承付應付票據;經銀行批準的預付貨款;各專項貸款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符合規定的用途。
2.企業近期經營狀況。主要包括物資購、耗、存及產品供、產、銷狀況,流動資金佔用水平及結構狀況;信譽狀況;經濟效益狀況等。
3.企業挖潛計劃、流動資金周轉加速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的執行情況。
4.企業發展前景。指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企業發展方向,產品結構、壽命周期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實際工作能力,經營決策水平及開拓、創新能力。
5.企業負債能力。主要指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實有額及流動資產負債狀況,一般可用自有流動資金佔全部流動資金比例和企業流動資產負債率兩項指標分析。
❼ 急~高分~滿意追加分流動資金貸款盡職調查
第一,以前他公司和那些公司有過合作,信譽好不好?
第二,看他公司的業績怎樣,是否有還款能力。(不過他是一家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應該沒問題)
第三,你的判斷力;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股民要買他股票都會看他公司的業績和信譽,如果他不還你公司款的話,不是要倒閉嗎?所以應該會保證還款。
第四,說真的,也有可能還不上,可能公司的確到了沒能力還的份,那麼你們可以合法並掉他公司,也是很好的啊! 99%不會故意不還款。
第五,你跟你們老闆講,沒有100%的事,賺錢就是在賭,不過賭得文明些,他怕輸,那麼就不要生活,不要賺錢,直接自殺!
好了,我回答完畢!
❽ 什麼是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具有貸款期限較短、手續較簡便、周轉性較強、且融資成本比較低。其適用對象為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
(8)個人流動資金貸款調查擴展閱讀:
一、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
2、借款的用途明確並且合法的;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項目是合法、合規的;
4、借款人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且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或不良的信用記錄。
二、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方法:
1、對借款人營運資金量進行預估;
2、對新增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進行預估;
3、其他因素,如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關聯客戶等。
三、流動資金貸款調查事項:
1、借款人的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組織架構、公司治理情況、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2、借款人在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核心主業、生產經營、以及經營范圍等情況;
3、借款人的真實財務狀況,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