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挪用資金罪中的「本單位資金」的疑問
1、借款屬於本單位資金。在一個公司的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反應了它,在資產負債表中存在這樣一種「勾稽關系」:資產等於負債加上權益。即為這個公司所有的資產包括我所欠的資金(但不包括已流出的欠款,貌似有牽扯到現金流量表了)和真正自己原來就有的資金。
2、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定罪還要看該公司的性質,鑽字眼的話其實還可以對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進行。
3、未經股東同意,法人或法人代表私自挪用資金進行盈利活動,整個經濟活動實際上分為以下幾塊:
a、從公司賬戶上轉移資金至個人賬戶(以個人名義炒股),這一筆賬在公司季度的現金流量表中肯定是查得出來的
b、放出全部股後對資金撈網,法人或法人代表必須填補相應的資金空缺,要從個人賬戶轉賬至公司賬戶,這一筆在現金流量表中也能查出。
4、審計還是要的。
5、存在罪名。
問一下:您是檢察院的呢還是辯護律師還是原告律師?
㈡ 銀行信貸員接受他人償還貸款的錢後自己花了,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應該屬於詐騙吧
㈢ 挪用資金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㈣ 挪用資金罪與民間借貸各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1]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定義)。該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二、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民間借款包括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等金融形式,其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置。
㈤ 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犯罪
公司董事長以公司名義借款,但將借款自己使用的行為涉嫌挪用資金罪,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依法立案偵查追究法律責任。
㈥ 為什麼公司或者集團這些挪用資金是違法的,而銀行挪用用戶資金貸款這些又不違法呢
因為人家有執照啊,屬於合法的,公司沒有執照,就這么簡單
㈦ 將公司貸款轉入個人帳戶後公私混用是否構建挪用資金
你好,如果是將這些款項自用,或者以個人名義出借給他人,就涉嫌挪用資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