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法官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在商事審判中,對於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准,同時返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❷ 關聯方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多少有要求嗎
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問題在民營企業中比較常見,每年審計實務中也有很多財務人員對此進行詢問。從我國稅務實踐中來看,資金拆借主要涉及兩個稅種: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❸ 關聯企業資金拆借利息處理
借款總額超過注冊資本的50%以上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開票後應交相應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可合並一在齊調增調減後實際繳納。
如果作為投資,參照投資准則處理,作為投資收益等處理方式進行。
❹ 1.請問關聯企業拆借資金,不收利息,要繳納增值稅嗎
營改增後,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業需要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❺ 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非法資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釋有對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融資有特殊規定的(如對存單借貸),按特殊規定處理。
根據《貸款通則》第74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不過,最近兩年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援用已經出現重大的變化,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不少情形已不適用,實踐中多判無效(有的甚至對效力不做正面的評價),但多判令歸還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繳,對另一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2.雖然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護,不發生一點效力,而是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效力。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審判實踐中對這類合同的處理是這樣的
(1)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處理有詳細的規定,返還原物或資金,都有過錯的,各自負責。
(2)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可見,對於出借方來說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同時對出借方處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而對於借入方則相當於按約定利息( 被收繳)使用了一筆資金。
❻ 發現上市公司有和非關聯方公司資金拆借的情況,應該怎麼辦需要寫在審計報告中嗎
資金拆借有什麼問題呢?何況是和非關聯公司之間,如果他們是按正常的借貸利息,這不是很正常的交易嗎?沒人規定借款必須從金融機構取得。最多在後面附註里做個披露,如果這都要往報告里寫,那審計報告得有多長啊?
還有這種事你應該問你的項目負責人不是更直接,能做上市公司審計的事務所,項目負責人應該還是比較專業的了!
❼ 從關聯方拆借資金是合法的嗎
企業之間不能否相互拆借資金,過去都是從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講的,據說這樣做擾亂金融,所以不允許。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來,這種看法也沒什麼改變。合同法借款合同由於並沒有明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銀行,所以就有了企業之間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企業無外兩種,一種法人,一種是非法人。企業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將企業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要看該企業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許。一般來說,企業法人借入資金章程都是允許的,不論向誰借都可以,但是企業法人借出資金,董事長、執行董事、廠長、經理是沒有這個許可權的,如果企業是公司的話,那麼企業法定代表人將公司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就屬於違章挪用,是要受到責任追究的。因此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一般來說是事實不能、客觀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條規定它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的各種無效合同。說是相對無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沒什麼實際意義。有意義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據公司法、章程主張無效,提前追回借款,並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法人,特別是公司,只要不是銀行,過去不能出借資金,現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條上,出借資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決批准手續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業看起來問題似乎更簡單一些,實則不然。因為非法人企業里論簡單,只有一個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簡單,因為法定代表人、業主都是說了就算的。合夥企業里執行合夥有沒有權力出借企業資金,也要看合夥協議是不是允許、允許的話,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一般而論,企業之間是不能相互拆借資金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還可以象從前那樣,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法復〔1996〕15號批復有認定合同無效和處罰的司法權。
❽ 非金融行業的關聯企業間拆借資金,借款利息收入除所得稅外,還涉及交哪些稅。
按照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發生資金拆借,按照金融企業貸款行為處理,需要按照5%的比例繳納營業稅,納營業稅肯定也得有各項附加費了,地方教育發展費、平抑基金是地方性稅收,需要問你們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全國性的規定,想避稅除非你做年審的時候審計企業放你們一馬,但是這都是違規操作,存在稅務風險,正規的事務所肯定會讓你們按照不低於銀行利率調整利息所得額的。
PS: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是違法的,但是稅法上有規定,相當於稅務上承認資金拆借合法,實際操作過程中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太多了,基本沒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