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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資金貸款擔保事宜的議案

發布時間: 2021-12-16 04:12:05

抵押貸款事宜

以房產抵押,可以在很多銀行進行貸款,詳情可向銀行查詢

❷ 商貸轉公積金貸款辦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申請轉貸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四份(二代身份證議案復印身份證背面);

申請人及配偶戶口簿復印件三份;

申請人婚姻證明(結婚證需復印照片頁和內容頁;未婚證明的時間須從國家規定結婚年齡算起;

未再婚證明須從離異或喪偶之日算起;證明必須由民政局出具,有效期十天),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填寫好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單位蓋章),原件三份;原借款抵押合同、貸款憑證等相關貸款手續,復印件各三份;

貸款余額清單(須有最近前六個月的還款情況和本月貸款余額),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房屋產權證、契稅證、土地證等證件復印件三份;

簽房屋抵押備案登記表(由擔保公司提供),原件一份。另外,所有復印件必須用A4紙復印,並須在辦理現場查看原件。

步驟、方法:

業務咨詢,領取相關材料

擔保初審

公積金中心營業部審核

簽署合同,辦理擔保手續

銀行調查、徵信查詢

擔保公司墊資還款(或申請人自籌資金還款)

公積金中心放款

簽收借款合同等相關材料

注意事項

申貸人提出擔保申請後,如因年齡、工作變動等原因停繳或公積金繳存比例下調,造成貸款額度變動,實際公積金貸款額度以委貸通知為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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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貸款之類的議案有什麼方法,不用每次都上董事會啊

這種是繞不過去的,象貸款這種事項,銀行是要看到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才會發放貸款的

❹ 什麼是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公司,具體是做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起中間擔保身份作用。擔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銀行有授信額度,必須向該行所在地分行機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方有資格向客戶及銀行提供這種中間擔保服務。保證金一般由擔保公司機構的公司帳戶劃向銀行的固定的企業存款,以凍結的方式存在當地分行機構。一般為該擔保公司的股份里撥出一部分做為某個銀行的保證金,如擔保期間,發生客戶違約則由向其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公司先支付這部分罰金先扣繳給銀行。做的業務主要是,中小企業貸款,商業貸款,個人客戶,二手房貸款,抵押貸款,消費貸款,車貸和房貸,等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貸款中間擔保服務,現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買賣貸款基本上是擔保公司參與下來完成的,他們主要提供的業務有,聯系貸款銀行,貸款客戶,評估公司,房屋經紀公司,賣房客戶,及貸款的中間流程,比如面簽客戶,收集買方賣方相關資料,匯成貸款手續向銀行送審報審,陪同銀行面簽客戶,聯系評估公司做評估,陪同客戶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和銀行人員及客戶領新房本及他項權利證等,直至兩年內的客戶完全能正常還款給銀行的手續完成之後,該筆擔保才算終止。

❺ 提案的格式及樣本是什麼

提案的格式:

提案由案由(標題)、提案者和提案的內容組成。

案由,即標題。案由的撰寫,要抓住提案的主旨,做到案由與內容一致,言簡意駭。

提案者。即提出提案的單位(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名稱或政協委員的姓名,包括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號碼。提案者是誰,就署誰的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有該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應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

提案的內容。一般包括兩大部分,即案由分析,建議、辦法和要求。用陳述性語言。

(1)案由分析。包括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據,它是提案的核心部分,要據實撰寫,簡明扼要,切忌籠統、空泛。先提出案由,然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或提出解決問題的依據。

(2)建議、辦法和要求。針對案由反映的問題,提出自己對解決問題的主張和辦法。都要以現行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在撰寫提案之前要深入學習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所提提案的事項作深入的調查和分析研究,內容要實事求是,批評要中肯,分析要貼切,提出的對策建議要切實可行。

提案的範文:

關於開辦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的建議。

提案人:羅x國。

去年末,江北區委、區政府制定了《關於建設城鄉一體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實施意見》,重點實施以優化土地使用制度、農村住房制度改革等突破口的「五改五進」,作為《實施意見》的重要內容,為解決區內農民創新創業的資金瓶頸問題,將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列入了議事日程。

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市區信用聯社作為地方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被列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試點金融機構,將配合政府落實此項工作。為了順利推進此貸款的試點工作,通過走訪有關街道、基層農村、農戶,就開展農民住房抵押貸款提出以下建議。

一、「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基本模式。

農村住房抵押貸款以農村住房所有權人為服務對象,轄內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為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農村住房做抵押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信用社經審核,並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價值評估,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登記證明。申請人可從信用社獲得信貸資金用於創業和發展再生產。

二、合作開展農村住宅抵押貸款的必備要素。

1、江北區政府和市區聯社簽訂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2、建立江北區農村住房管理中心,並在街道、鎮設立分中心,統籌管理農村住房。

3、農民申請以其住房為抵押的貸款時,要將住房權證在街道、鎮的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並出具登記證明。

4、貸款出現無法償還時,信用社向「農村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回購申請。其負責回購,並與分中心協商處置該房產。

三、貸款的風險控制建議。

1、政府應明確相關政策。對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需經農房所在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村民委員會)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承諾後,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之後,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在同村范圍內流轉變現。

移民安置、下山脫貧新村的農房有流轉時限限制的,在不改變農房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允許農房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在同村范圍內流轉變現。對屬於國有劃撥土地的抵押農房,在限制流轉的期限屆滿後流轉處置的,所變現的價款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後,優先償還貸款。

2、貸款發放要加強風險評估。為提高抵押農房的流轉變現能力,在貸款方式上,可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抵押物變現條件等具體情況,採取農房抵押加同村村民保證的方式。

在推進農房抵押貸款的步驟上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做法,先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街道(鎮)、村選擇試點,待各項配套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後,再向一般農村地區推廣。

3、進一步完善農村住房政策性保險制度,分散農房抵押貸款風險。區政府要建立農房抵押貸款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用於農房抵押貸款貼息,減輕農民融資成本。

對按照農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規定未能享受風險補償的農房抵押貸款,由區財政建立農房抵押貸款專項風險補償資金,參照農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和標准予以風險補償,提高信用社辦理農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❻ 朋友找我向銀行貸款做擔保我該咋辦

只要不讓你簽共同還款就行,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信譽沒什麼問題,還款能力也沒什麼問題,就給他做擔保。以下是我在網路上面搜的關於擔保人的信息,可以看看: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