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金佔用費是怎麼回事
流動資金佔用費指的是1981年開始徵收,繳納單位和前者相同,以企業佔用的國撥流動資金數額為計算依據,實行差別費率。資金佔用費由財政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和監督,企業繳納的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分配處理。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
(1)貸款收取資金佔用費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佔用率其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金佔用率=計算期流動資金平均佔用額/商品銷售額×100%
也可用以直接表示每銷售一百元商品所需要的流動資金,在實際工作中,習慣只計算流動資金佔用率。資金佔用率與資金 平均佔用額成正比關系; 與商品純銷售額成反比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金佔用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金佔用率
Ⅱ 貸款額度佔用費是什麼
所謂貸款額度佔用費,是指在當前信貸緊張的情況下,企業從銀行不好貸款,銀行在對企業放款時有一個附加條件。以某銀行為例,某銀行擬對已經發放流動資金借款的客戶收取「貸款額度佔用費」。其操作模式為事先與客戶談妥,由客戶同意對已發放的借款支付貸款額度佔用費,並簽署約定了付費事宜的《借款合同補充協議》,否則就貸不到款。
從法律角度分析,根據《合同法》、《貸款通則》規定,貸款除收取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而實踐中某些銀行在發放貸款後再簽訂《補充協議》進而收費,明顯屬於逆程序操作,不符合先承諾後放款的慣例。一旦客戶付費後又因反悔而起訴銀行,銀行便有可能面臨敗訴並退還貸款承諾費的風險,
客戶在支付貸款額度佔用費後,向銀行索要發票,但相關銀行一般不會開發票。根據法律規定,客戶索要發票合法合理。依據為《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1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有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處罰風險。
損害了銀行在客戶心目中的信用形象,不利於與銀行長期合作關系的發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銀行收取此項費用有點不劃算,望銀行從長遠利益考慮,三思而後行。
Ⅲ 資金佔用費和借款利息有什麼區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在下列項目中,屬於資金成本中籌資費用內容的是(A、借款手續費
B、債券發行費
C、債券利息
)。D、股利(多選)
Ⅳ 資金佔用費受現行法律保護嗎
合同中約定了資金佔用費為利息賠償性質的,約定的資金佔用費的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此內容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內容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貸款收取資金佔用費擴展閱讀:
資金佔用費指我國國營企業使用國家撥入資金而按規定標准交納的佔用費。從1980年起試行。資金佔用費分固定資金佔用費和流動資金佔用費兩種。
前者按國家資金中的固定資金金額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的流動資金金額計算。國家對這兩種佔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准。資金佔用費作為純收入即利潤的一種分配方式。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都須交納,在利潤中列支。
在會計核算中,計算應交納兩費時,一般借 (或減) 記「利潤分配」帳戶及各該明細帳戶,貸(或增)記「應交資金佔用費」帳戶。從實行利改稅的辦法以後,此法即停止執行。
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