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時甲方怎麼確定借款人是甲方還是出借人是甲方
貸款時是甲方或乙方都沒有關系,只要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可。
貸款簡單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限制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范,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2. 被告抗辯實際借貸關系未發生,法院到底如何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 沒有借據如何認定借款事實
沒有借據怎麼認定借款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和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將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是因為他比對方當事人更容易闡明事實情況。民間借貸屬於合同糾紛案件,故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負有以下的舉證責任,即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對其是否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首先,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於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其次,法院在審查原、被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時掌握動態責任分配原則。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准,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4. 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個人的,如果將來因不能還款訴到法院,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不是審理范圍
不是審理范圍,
但是如果來源不合法,會有其他處理渠道的。。
5. 私人借貸怎麼證明出借人的錢款是從銀行貸出來轉貸的
如果想證明出借人的錢款是從銀行貸款轉貸的,那麼銀行貸款的時候肯定會發到他的銀行卡上,然後他從銀行卡上把錢提出來以後再轉給別人的,上面都是有流水的,都是能夠查出來的。
6.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借貸關系,即只有資金交付憑證,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 法律規定僅有交
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依據,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7. 借款人知道出借人資金糸貸款怎樣取證
不管之前借款人資金屬於什麼樣的來源,只要出借人借款給您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超過國家基礎利率4倍,就在國家允許范圍內,超出部分利息則不受保護。
你現在取證的方向錯了,如果你要證明出借人是在放高利貸,就需要核實他的貸款利息與國際基礎利息的差值。
8. 沒有借條的民間借貸,法院如何認定
根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9. 民間借貸在什麼情況下要追究出借人資金來源
法院調查取證,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發現是虛假訴訟的,追究相關人員相應責任。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