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企業抽逃資金的處理辦法。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故,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㈡ 什麼是抽逃資金
指公司股東依法繳納注冊資本後,非公司正常需要抽逃其資本金的行為。 學界一般認為: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已經投入公司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的出資額抽出、隱匿、轉移,造成公司凈資產的實質性減少的行為。 抽逃資金情況嚴重的按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是一種犯罪行為。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㈢ 抽逃資金是怎麼解釋
企業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先後分配」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上述幾種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較為常見,既有作為也有不作為。現就抽逃注冊資金行為作一法律定義:即指公司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各種方式使企業注冊資本減少的行為。
㈣ 公司借款給個人算不算抽逃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抽逃的認定】
一、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 「 先後分配 」 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二、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屬於上述行為,只是用於臨時借款,還要歸還的話,不屬於抽逃注冊資金。
三、公司法人借款時,根據「借款單」入賬。
借:其他應收款--XX法人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㈤ 抽逃資金後的法律責任有哪幾類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㈥ 什麼是抽逃資金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在此談點不成熟的看法,願拋磚引玉:
1、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後,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搶),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現在我們來看,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因此,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換句話說,由於他從所投資的企業借款,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就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個人財產,如家庭財產等。
綜上所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被企業換作實物也好,被投資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構成「抽逃資金」。當然,股東借款可能構成關聯交易,那是另一個話題。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筆者以為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㈦ 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算是抽逃資金嗎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在此談點不成熟的看法,願拋磚引玉: 1、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後,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搶),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現在我們來看,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因此,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換句話說,由於他從所投資的企業借款,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就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個人財產,如家庭財產等。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工商局就是嚇唬你們,你把帳做明白了,給他送點禮就行了,沒事
㈧ 抽逃資金處理辦法。
俺來回答:
長篇大論和網路摘抄就算了,簡單說兩句。
1、抽逃注冊資金的認定部門一般為公司屬地的工商局,一般在轉年年檢時會通過對你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來審核你公司是否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有條件的話,年末走了的款項回來,一般就沒啥太大的問題。
2、如被工商部門認定了你司確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第一且唯一的責任人是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於會計或出納,執行公司決定的執行者,沒有處理的依據。
你不用把自己自動列入樓上兩位搬過來的《刑法》159條里的什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里去。你作為會計或出納,想進這個「直接」也有一定的難度。
首先,你不是公司支付錢款的決策者;其次,公司成立後,收款付款,只要錢沒有進你個人口袋,從經濟業務事項上說,任何來去都是合理合法的,作為會計你是分不清哪些往來是經營性的,哪些是管理需要的,你都門清,你就成總經理了;最後,完備付款的手續。付款是要有總經理簽字的。誰在付款審批中簽字,誰就是「直接」。俺指的是審批簽字。要是該人奏是法定代表人,呵呵。
3、一般有這種行為的公司大多是「皮包」。如果是兼職,能幹就干,做好自己的記錄。如果是專職,要是有更好的工作機會,還是找個相對正規點的企業吧。起碼就不用這么鬧心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