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減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簡述應如何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全過程管理
要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全方位的 監管。要堵塞管理中的漏洞,減少不必要的開支,這樣才能夠減少風險。
Ⅱ 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問題
流動資金貸款
一、功能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二、產品簡介
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 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
3.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需要。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四、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品種
1. 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2. 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戶可一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3. 法人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一種借貸方式。
4.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
您是想資金貸回去做股權投資嗎? 應該是可以的 但是國家在這種情況下不推薦 用借貸資金投入股權市場
補充子公司資金缺口 應該以母公司的抵押或信用做貸款擔保 這個你要依據以上條例實施
Ⅲ 銀行對公業務的風險分析
一、銀行對公業務總體風險因素分析
(一)貸款業務風險分析
1、我國商業銀行對銀行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充分。他們過分看重規模,而對資產質量認識不充分。
2、貸款比重過高。貸款占銀行資產的75%左右,而國外一般不超過50%;
3、貸款集中度過高。目前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的貸款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項目、大企業,或者是上市公司、壟斷企業。這樣,就出現了眾多銀行追逐一家企業、一個項目的現象。而資產的集中意味著風險的積聚。此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80%左右集中在國有企業,但其創造的產值只佔全部工業增加值的30%,這意味著投入多產出少,貸款難以保證效益和及時收回。加上目前企業轉軌建制過程中的「母體裂變」、「金蟬脫殼」、破產倒閉等逃債行為,更空前增大了銀行信用風險;
4、不良貸款居高不下。我國商業銀行大量的不良貸款,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經營與發展。盡管近年來,國家給予了核銷、剝離和債轉股等一系列政策,不良貸款也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不良貸款前清後增的現象仍比較普遍。
5、貸款的「三查」制度不能得到嚴格執行,風險責任機制不健全,權、責、利不對稱,盲目下達貸款指標、抵押貸款不規范、銀行難以執行抵押權。
(二)抵押物風險分析
1、抵押物評估超值。商業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評估部門對抵押物評估價值的高估,使得信貸資產發生風險時,最終的損失全部由銀行承擔。
2、銀行在接受抵押貸款時,有時為維護良好的客戶關系,在抵押單證不齊全的條件下,僅憑其信譽就與客戶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是,在收不回抵押貸款時,由於抵押貸款單據不齊全,也無法行使其對抵押物的處理權。
(三)中間業務風險分析
從發展趨勢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所佔比重會不斷加大,但部分商業銀行盲目開展中間業務,根本沒把中間業務作為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來看待,而是把它作為傳統業務競爭的一個附屬手段,偏離了開展中間業務是為了增加利潤的初衷。另外,企業利用中間業務中使用的票據竊取信貸資金的行為也加劇了銀行業的風險。
二、銀行對公業務風險管理可行性分析
(一)貸款業務風險分析
1、貸款業務種類
(1)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為在銀行開立了往來帳戶的企業法人提供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和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為借款人提供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貸款方式有: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包括:
①保證貸款: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發放的貸款。
②抵押貸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③質押貸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動產/權利作質物發放的貸款
(2)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為在銀行開立了往來結算的企業法人提供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和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為借款人提供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貸款方式有: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包括:
①保證貸款: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發放的貸款。
②抵押貸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③質押貸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動產/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項目貸款
貸款對象是項目承辦人,其為該項目籌資和經營成立的項目公司。貸款種類有:
科技貸款
重點項目貸款:能源建設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電力建設貸款、銀團貸款、各類專項貸款
貸款保證:
●以項目公司的資產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
●以項目公司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4)房地產開發貸款
貸款對象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營銷過程中的資金。貸款種類有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土地開發貸款、配套房地產開發的流動資金貸款、綜合樓宇按揭額度。
(5)貿易融資業務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
融資對象為具備外貿業務經營資格,在我行開立外幣往來結算帳戶的企業法人
融資方式為核定國際貿易融資授信額度
融資種類包括開證、進口押匯、出口押匯、出口貼現、打包放款、擔保貸款、保理
國內票據業務:①票據承兌②票據貼現
2、貸款業務風險管理可行性分析
對上述貸款業務種類分兩種形式進行風險管理:
(1)信用貸款
我司可對信用貸款對象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作為銀行發放貸款的參考標准。
(2)抵押貸款
我司可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其投保內容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
(二)抵押物風險分析
1、由銀行內部的評估部門做出的評估報告要有銀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在此,要保證審核人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如果,內部的評估結果有疑義,應該再聘請外部評估機構重新評估,作出准確公正的結論。
2、銀行要加強對抵押物單證的管理,一切按規定辦事,不要作出違反原則的承諾。
(三)中間業務風險分析
1、中間業務種類
(1)人民幣結算業務
包括銀行本票業務、商業匯票業務、支票業務、托收承付業務、委託收款業務、銀行匯票、匯兌業務、通知存款業務、協定存款業務、委託代理業務、全國借記卡業務。
(2)國際結算業務
包括外匯匯出匯款、外匯匯入匯款、光票托收、外幣信用卡提現、代收外幣信用卡、代售旅行支票、兌付外幣旅行支票、外幣兌換、結匯、售匯、進口開證、進口跟單代收、擔保提貨、出口信用證通知、出口信用證審單議付、出口跟單托收、外匯擔保、貿易融資、資信調查、代客外匯買賣、外匯行情咨詢、美元匯入匯款路徑
(3)壽險代理業務
近年來,代理保險銷售已成為銀行開展中間業務的一項「重頭戲」,而通過銀行銷售保險也成為保險公司一個不可小覷的銷售渠道,一些新興保險公司通過銀行銷售的保單占總保費的比例甚至高達70%。
3、中間業務風險管理可行性分析
(1)結算業務
保險經紀公司可對國際結算過程中涉及到的保單內容為銀行作專業的審核業務,並對其中的疑義做出專業解釋。
(2)壽險代理業務
壽險代理業務中會出現以下問題:一、銀行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由於不具備相應的素質,加之利益的驅動,難免發生誤導現象,導致客戶撤退保現象加劇,投訴上訪頻繁。由於客戶在銀行買了保險,出了問題只認銀行,從而導致銀行的經營風險上升。二、銀行在代理保險銷售中,促成業務後就交給了保險公司,但由於信息不對稱,銀行很難對總體的業務量有一個准確的把握,忙活一年,年底結算收益不大,從而使銀行陷入兩難。
因此,保險經紀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幫助銀行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規范目前的銀行保險業務。如完善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核對流程,建立業務單證的管理辦法,規范保費等結算流程和規則,進行撤退保業務量統計等等。二是幫助銀行建立以客戶服務為導向的培訓體系和培養專業理財服務隊伍。三是銀行經紀雙方合作推動符合銀行客戶需求的產品開發。這種合作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充分發揮了專業保險中介的作用,理順了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提高了銀行保險銷售渠道的效率。
Ⅳ 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有什麼區別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流動資金貸款是貸款的一種方式,貸款包含流動資金貸款。
Ⅳ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Ⅵ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哪些用途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可用於:
1、企業如果使用流動資金貸款,可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因為企業貸款的利息可以進入成本在稅前抵扣,這樣就減小了稅基。
2、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這筆款項不會成為企業主的個人負債,所以可順利申請房貸。
3、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後,企業主可以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還,這就大大增加了資金的靈活使用。
流動資金貸款是不得是用於固定的資產的、股權等的投資,是不得用於是國家的禁止的生產、經營的領域的和用途的。
流動資金貸款的是不得挪用的,貸款人是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是檢查的、監督的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的情況。
(6)對公流動性資金貸款風險擴展閱讀: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Ⅶ 流動資金貸款有什麼風險
風險說的是借款人、貸款人還是擔保中心?
Ⅷ 銀監會剛剛頒布實施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