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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金參與信託貸款

發布時間: 2021-12-25 04:53:09

⑴ 銀行通過信託,而信託收取貸款人高額資金屬違法嗎

銀行通過信託給貸款人,
而信託收取貸款人高額資金,
如果信託收取貸款人的資金超過法律規定范圍,就屬於違法。

⑵ 銀行信貸資金是否可以置換信託貸款

銀行的信貸資金當然是不能夠置換成信託貸款,這是不符合相關的財務制度

⑶ 信託貸款資金可否用於還銀行貸款

可以的,信託資金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用企業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很多信託資金都是置換銀行的貸款的

⑷ 銀行用自有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請問銀行應該怎麼記賬,整個記賬流程是什麼

現金流記投資支出 資產記可供出售的金融產品 這是買入信託計劃時,期間每次支付利息都記入投資收益,最終到期現金流記入投資收入,資產原處安放,看你原來是怎麼計提這筆自有資金支出的。

⑸ 銀行理財產品為什麼通過信託做委託貸款

信託貸款理財產品,是銀行將客戶的資金以理財產品的形式集中起來,通過信託公司向指定對象發放貸款,分為轉讓和貸款兩種性質。 轉讓類產品是銀行和信託公司進行的某個債權轉讓行為;而純貸款類產品由信託公司向企業發放貸款,銀行只起到中介作用,一般會提供第三方擔保來提升產品競爭力。
簡單了說:就是責任轉嫁。

⑹ 銀行貸款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⑺ 信託貸款和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准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我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⑻ 銀行可以向信託公司貸款嗎

1,,大類上來說,銀行與信託公司合作分為銀信理財合作、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為信託提供代銷、託管、咨詢等服務合作。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2,分類可以分為三類:投資類、融資類和組合類。
a,投資類:包括權益投資、票據投資、債券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和結構性產品等。信託公司接受理財資金的委託,通過管理投向上述領域,與一般的基金沒有特別本質的差別。
b,融資類:包括信託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等,本來還可以受讓票據資產,現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據作為質押標的進行融資的業務還是可以開展的。
c,組合類即上述一種或多種的組合。
最常見最廣泛的還是融資類。因為信託是除了銀行之外唯一具備法定的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地位跟銀行是一樣的。
3,銀行開展融資類銀信合作的動機主要是兩個:
一是目前銀行由於存准率、存貸比、窗口指導等等限制,很多貸款並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貸款也希望盡快轉讓,因此可信託公司合作,將債權轉讓給信託公司,或者直接介紹給信託公司來放。
二是理財資金不可以直接受讓銀行的信貸資產,這是有明文規定禁止的。而銀行需要給理財客戶不斷提供穩定的產品,以維持客戶關系。通過銀信合作,由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再拿到銀行返銷,滿足理財客戶的需求。

⑼ 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