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懂物權法的來幫忙分析下這道題
你的問題太多,很多問題重復,實際上辦理抵押需要三方共同簽訂(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政府登記機關)下面逐條一一回答:
1.甲公司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頭的方式簽訂?為什麼?
回答:物口頭房產抵押方式,屬於無效抵押。
資產抵押必須由雙方到有關登記機關進行抵押合同登記備案後,方可生效。如房屋-房管局、林地-林業局、車輛-公安局、船舶-海事局等
2.甲公司與銀行之間訂立的該房屋抵押權,是否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回答:同上,房屋抵押權必須經過當地房屋產權監理處進行抵押登記後才能有法律效力。
3.甲公司以其辦事機構的房屋設定抵押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要一並設定抵押?為什麼?
回答:是的,已經建成的房屋,在抵押時一並抵押,土地證不能單獨作為抵押品抵押。只有在建項目,作為項目工程貸款土地可以作單獨抵押品。
4.甲公司緊臨原辦事機構新建的三間平房是否屬於抵押的財產?為什麼?
回答:已經辦理的房屋抵押權不應當包含新建房屋。如若要新增新建的三間平房作抵押品應該重新辦理抵押或新增抵押權。(未完工的房屋的無房產證書,無法辦理正式房屋抵押權)
5.在甲公司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可以以什麼樣的方式實現其債權?
回答: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訴訟保全,法院將依法扣押凍結借款人全部資產,首先將抵押品進行拍賣,抵押品拍賣後余額不足時,可用其他變現資產進行優先補償。
6.設甲公司與銀行的抵押合同中記載的抵押房屋為8間,而抵押登記簿中記載的抵押房屋為10間,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應以哪一個記載為准?
回答:以登記機關(房屋產權監理處)登記為准。(由登記機關發給抵押權人的房屋他項登記權證上登記的金額數目為准。)
7.設甲公司用於抵押的房屋後被有關機關確認為違章建築,銀行能否對該建築行使抵押權?為什麼?
回答:前提是如果真是違章建築,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兩法相矛盾時,依照上法為准原則,銀行抵押權將無效。
8.設甲公司用於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後,銀行能否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回答:房屋未完工,在建工程是沒有房屋產權證的,不能辦理正式房屋抵押手續。可先期辦理房屋預抵押手續,進行房屋銀行抵押貸款,這樣銀行就有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了。
9.設甲公司用於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屬的車庫,該車庫屬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麼銀行能否對該車庫行使抵押權?
回答:前提是辦理房屋抵押時,產權人(乙方公司)都的到場簽字同意該房屋抵押。如果抵押權已經辦理妥當,雖然房屋不是甲方的資產,但是乙方公司已經同意抵押了,所以銀行有對該車庫行使抵押權。
⑵ 1997年8月2日,甲委託乙銀行向丙發放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為了保證到期還款,丙向乙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人的保證和物的抵押,抵押優先,所以銀行必須承擔600萬存單抵押的責任,丁公司承擔剩餘400萬貸款的責任
⑶ 甲商業銀行於20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
發生時
借:流動資金貸款 200萬
貸:該企業帳戶 200萬
07年末、08年3月末、6月末、9月末
借: 應收利息2.5萬(200x5%/4)
貸:利息收入 2.5萬
08年10月1日
借:該企業帳戶 210萬
貸:流動資金貸款200萬
應收利息10萬
⑷ 甲公司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向銀行貸款30萬元,
你是不是問的注會的經濟法問題?
這是一個關於擔保法的問題,具體原因是: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那麼合同何時成立?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並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⑸ 2010年1月1日,甲銀行向A公司發放了一筆貸款500萬元,實際發放給A公司473.27萬元,合同規定年利率為4%,期
ytrqcpefib5141603872 六7個h月8時還500000元s剩餘700000及c其700000元s利息000000*4*千y分4之i7。04=16800繼續算逾期二l十h天j的利息,842070*80*萬i分3之e8。1=445。02元u,故利息共58580+645。01=23348。04元d
⑹ A銀行向B企業發放抵押貸款50萬元,抵押品為價值100萬元的機器設備。然後,銀行以機器為保險標的投保火險一
銀行投保額最高可以為100萬,由於保險的投保額是按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計算,銀行有權在50萬到100萬之間選擇,銀行要考慮本金和利息兩部分的內容。
銀行足額投保後,可以按照保險合同全額索賠,銀行可以獲得未嘗付本金和利息,其餘部分是企業的。(由於我國保險法規定了補償原則,所以,銀行和企業購買的保險合計不能高於標的物的價值)。
⑺ 某公司向銀行申請了甲乙兩種貸款共30萬元每年需要支付利息4萬元甲種貸款的年利率是百分之12乙種貸款
設甲貸款的金額是x萬元
12%x+14%(30-x)=4
0.12x+4.2-0.14x=4
0.02x=4.2-4
x=0.2/0.02
x=10萬元
乙貸款的金額是:30-10=20萬元
⑻ 站在銀行的角度寫會計分錄,甲公司通過銀行向乙公司支付貨款50000元。
借:單位活期存款——甲公司 50000
貸:單位活期存款——乙公司 50000
⑼ 2017年6月15日,甲公司從銀行貸款30萬元,約定2018年9月15日還本付息。銀行要求
問題有些模糊,銀行對企業貸款限制條件很多。如一般條件、列行條件、特殊條件。這些條款是保護債權人,但至於條款有多少成立,需要看雙方談判的能力。因為貸款是本著雙方協商原則簽訂貸款合同。
但也有其優點:籌資速度快、資本成本低
缺點是財務風險大、籌資金額有限制。
看問題,公司貸款應為超過一年的長期借款,這個應是在貸款合同規定。
⑽ 求懂物權法的分析下
1、抵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物權法第172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4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辦理抵押登記必須提供「抵押合同」,這個「抵押合同」只能是書面合同。因此以口頭形式的抵押合同不可行。
2、房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抵押權,房產抵押權作為不動產物權必須經登記才能成立。未經登記,僅發生合同法上的債權效力,基本等於沒有抵押。
3、.甲公司以其辦事機構的房屋設定抵押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物權法第182條第一款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第二款規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4、新增房產不屬於抵押財產。物權法第20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5、與甲公司協議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償還貸款本息或者以房產作價抵償借款本息。協議不成或不願協議的話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6、以8間為准。當然可以申請拍賣登記的10間,但是另外兩間屬於登記錯誤,依法可以糾正。
7、我個人的看法是:違法建築按說無法獲得所有權登記,既然獲得了所有權登記,那麼第三人因為信賴不動產登記而為的抵押登記利益就應當受到保護。如果違法程度嚴重致使房屋必須拆除,則基於公法優先原理,銀行不得主張抵押權優先,此時銀行所受損失可以向存在登記過錯的登記機關要求賠償,當然具體賠償辦法尚未出台,會非常難辦。如果違法程度較輕可以補正,則所有權不受影響,仍然可以主張抵押權。這個找不到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是理論上的分析。
8、屬於在建工程抵押,辦理抵押登記後當然可以行使抵押權。
9、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