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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銀行貸款資金是否可以扣劃

發布時間: 2021-12-25 17:47:29

⑴ 銀行扣劃貸款時,未經當事人同意,可否有權扣劃未綁定卡號上的錢

看合同……

⑵ 銀行有權直接扣劃借款方的存款嗎

該銀行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其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如借款到期
後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可隨時扣劃借款方賬戶存款。借
款期滿後,我因生意虧本,無力償還款項。前不久,我父親因心臟病
住院治療,為籌集巨額醫療費,我在外地工作的妹妹通過該銀行將3
.2萬元匯入我的賬戶,但被該銀行扣劃,抵償了我所欠的貸款。請
答:格式合同是事先擬定了全部條款的填充式合同。提供格式合
同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處於優勢地位,甚至是某些部門和行業的管理
者或壟斷者。為確保格式合同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防止對方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我國《合同法》
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來信所述,合同中關於「如借
款到期後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可隨時扣劃借款方賬戶存
款」的格式條款,實際賦予了銀行確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裁判權,
使銀行可以不顧你的任何抗辯理由而隨時扣劃你的存款。這樣的格式
條款顯然是無效的。而且,那3.2萬元的所有權並不屬於你,銀行將
之作為你的款項扣劃,無疑是「張冠李戴」了。

⑶ 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戶法院可否凍結扣劃

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3)銀行貸款資金是否可以扣劃擴展閱讀:

貸款保證金等賬戶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戶用於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戶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該賬戶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戶,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佔有,則該保證金賬戶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於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

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戶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

⑷ 在執行當中法院能否扣劃擔保公司在銀行的貸款保證金

如果擔保公司是「被執行人」的話,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可以查詢、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財產、存款。
「貸款保證金」,是銀行為了讓貸款人能夠及時還貸,保證貸款不受損失,而採用的一種方法。
在實際業務發生時,銀行會要求貸款人採用兩種方式交納貸款保證金,一是在貸款之前就按照,將要貸款數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二是在款貸出以後,在貸出的款項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擔保公司)已經還清了銀行貸款,法院可以查詢、凍結、劃扣該款項;如果被執行人(擔保公司)沒有還清銀行貸款,那麼對於該款項,法院可以查詢、凍結但不能劃扣。
第二種情況下,該款項很顯然屬於銀行貸款的一部分,被執行人(擔保公司)沒有還清銀行貸款那麼法院可以查詢,但無法凍結也不能劃扣;如果被執行人(擔保公司)還清銀行貸款,那麼「貸款保證金」這筆錢就不存在了。

⑸ 被執行人個人銀行存款說是貸款所得法院是否可以扣劃

不管你是咋來的錢,只要不是違法所得,在你的銀行賬戶里,法院就有權扣劃。

⑹ 聯名存款賬戶資金能否被扣劃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湘潭市岳塘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塘建安公司)與被執行人湘潭市錦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宏公司) 執行一案,岳塘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了錦宏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存款282075元。案外人中國銀行以該款是貸款保證金,其對該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停止對該保證金賬戶存款的強制執行。
理由為:中國銀行與被執行人錦宏公司簽訂了《房屋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由中行為錦宏公司開發的錦宏名苑提供最高不超過5200萬元按揭貸款。被執行人錦宏公司同意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辦妥小業主的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地產他項權證,並將小業主上述三證交予中行管理止,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在中行開立貸款保證金賬戶,按照按揭貸款總額的住房貸款5%、商鋪貸款10% 交納階段性擔保保證金,並接受中行的監督和管理。協議簽訂後,被執行人錦宏公司在中行開立了保證金人民幣存款賬戶,分14筆共入賬705400元。中國銀行認為法院對保證金賬戶採取凍結、扣劃措施,侵犯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使保證金喪失了保證的功能,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二、執行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外人中國銀行與被執行人錦宏公司關於保證金賬戶的約定是否構成質押擔保,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對保證金賬戶中的存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認為,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與被執行人錦宏公司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作協議》關於交納保證金的約定,未明確該保證金賬戶的用途是質押擔保,應認定雙方並無將保證金賬戶用於質押的合意。該賬戶雖由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控制,但賬戶內的存款不特定,數額變動頻繁,不符合質押物特定化的要求,中行湘潭分行取得的僅是債權性質的擔保,未取得物權性質的擔保,那麼優先受償的前提不存在。而且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無禁止性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能凍結及扣劃該類性質賬戶上的資金,資金被法院扣劃後造成保證金賬戶金額不足的,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可以要求被執行人補足。因此,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遂裁定駁回案外人中國銀行的異議請求
三、評析
本案的關鍵是被執行人在案外人中行湘潭分行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存入的資金是否構成質押擔保,能否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執行凍結、劃撥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案外人異議成立,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是否特定化,是否構成質押擔保,需要依當事人協議的約定和資金的實際變化狀態來確定。本案中被執行人錦宏公司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不具有質押擔保的性質,案外人異議不成立,法院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貸款保證金等賬戶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戶用於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戶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第二,該賬戶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戶,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佔有,則該保證金賬戶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於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戶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
對於如何確認賬戶「特定化」,筆者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依據該規定對金錢質押進行分析,貸款保證金賬戶要構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對該賬戶資金擔保的具體主債權種類、數額,擔保的范圍(不論是對全部債務金額或是按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擔保),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確約定,即保證金金額應該與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對賬戶資金擔保的主債權沒有具體約定,僅概括地約定貸款賬戶資金可對債務或對一定比例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該債務具體是哪筆債務不明確,甚至債務是否實際已經發生也沒有確定,就不構成賬戶擔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基礎條件。第二,該賬戶資金在債務關系存續期間,金額必須是固定的。賬戶資金不能隨意進出,也不能把該貸款保證金賬戶當作蓄水池,把超出優先受償債務數額的其他資金也源源不斷地充實到該賬戶中,以可能逃避其他案件的執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發生以上情形,該賬戶資金不特定,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屬性。
在現實中,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設立特種保證金賬戶的當事人對該賬戶資金的具體設立、功能等情況的約定內容五花八門,該賬戶資金是否構成金錢質押,需要結合現實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是否符合金錢質押的根本屬性,從而決定是否可以在執行中予以扣劃。本案中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對優先受償的主債權約定不明確,賬戶中的資金金額也不確定,保證金和主債權不具有明確的對應關系,雖然該賬戶可由案外人進行管理,該賬戶也不具備質押的屬性,可以在執行中對其資金進行扣劃。

⑺ 購房監管帳戶貸款銀行可以扣劃嗎

這個得看當初是否銀行和你簽了代扣協議,如果有,那麼銀行有扣款的權力,如果沒簽協議,那麼每筆該還的貸款需要你本人主動還款。

⑻ 貸款到期不還,銀行可以不通過法院直接扣劃擔保人財產嗎

  1. 通常情況下,銀行無權直接劃撥債務人或者擔保人賬戶上資金償還貸款

  2. 如果貸款人和銀行在貸款協議(合同)或者擔保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銀行可以直接劃撥貸款人或者擔保人的存款來還貸,那麼銀行有權利直接劃撥貸款人的存款。

⑼ 借款人貸款逾期,但是借款人或其配偶在貸款銀行的其他賬戶還有存款,銀行可以直接扣劃存款嗎

不可以,銀行沒有權利直接劃扣款,只有法院才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