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 是什麼意思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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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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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吉林省人民銀行對專項再貸款哪個部門管
要看看是什麼專項再貸款,一般是人民銀行的貨幣信貸處管理。
⑶ 財政撥給企業的專項款和扶持資金有什麼區別
專項款是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的某些項目而專項撥付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專款專用的。貸款貼息是政府以政策性支持,企業實施科技創新項目中向銀行貸款所需支付利息的一部份或全部由政府承擔。
⑷ 再貸款與再貼現的異同
一、相同點:
1、再貸款和再貼現都是由中央銀行提供,兩者都是為金融機構提供支持的行為。
2、再貸款和再貼現都是人民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重要渠道和進行金融調控的貨幣政策工具。
3、再貸款和再貼現都是人民銀行對國家經濟運行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二、不同點:
1、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再貼現是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2、在金融領域,人民銀行對銀行業機構發放的貸款,即人民銀行貸款稱為再貸款;而將人民銀行對銀行業機構商業票據進行的貼現稱作再貼現。
(4)專項再貸款資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由人民銀行運用再貸款提供部分初始資金,由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出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
同時,人民銀行積極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債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在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的基礎上,運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多種手段,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改善營商環境、督導民營企業規范經營中的作用。
⑸ 央行新出的的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政策,是什麼意思
所謂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指的是銀行可以用現有的信貸資產(也就是已經放出去的貸款),到央行去質押,獲得新的資金,而本質上就是信貸加杠桿。不少人覺得這個解釋還是比較官方,簡單來說就是當商業銀行貸款後,把這條借條給央行,而央行受理這些借條時,商業銀行就會有很多很多的現金。當然央行可以設立一個標准,來緩解給予商業銀行這無窮無盡的資金。(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試點有利於增強信貸資產流動性)
如果覺得關於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的解釋還是比較深奧,舉個例子用數字進行生動形象的描述。就好比我先貸200萬,經過抵押後我可以再貸200萬,而之前的200萬可以抵押給央行,央行再借200萬給你,當然,整個過程下來,你所拿到手上的肯定沒有200萬了,這是需要打個折扣來著。
⑹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
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第四條 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五條 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基金的籌集方式、標准,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第六條 基金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獨立運作,基金公司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及安全負責。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 基金公司的職責為:
(一)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二)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三)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四)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六)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基金公司應當與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共享機制,證監會定期向基金公司通報關於證券公司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資料。
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規定直接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並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十二條基金的來源: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准額度為准。
第十四條 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種形式進行融資。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特別融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第十六條 結算公司、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將證券發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經手費中應納入基金的部分劃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基金的用途為:
(一)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後,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二十一條 基金公司日常運營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具體支取范圍、標准及預決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會制定,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二條 證監會負責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金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並將考核結果定期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四條 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證監會應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基金公司運作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託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及託管清算機構應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並建立基金核算台賬。
第二十八條 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基金及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對拒絕或故意拖延繳納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證券公司,證監會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挪用、侵佔或騙取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有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清算機構,是指證券公司被行政接管、託管經營、關閉、撤銷或破產時,對證券公司實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組、實施託管經營的託管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完)
⑺ 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有什麼區別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流動資金貸款是貸款的一種方式,貸款包含流動資金貸款。
⑻ 專項資金產生的利息和手續費怎麼處理
所謂專項資金,是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就業專項資金需求計劃編制流程
資金用途
(1)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⑼ 套取銀行專項貸款資金 違反什麼規定
參考國家建設項目專項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⑽ 為什麼中央銀行的貸款叫做再貸款,「再」字是什麼意義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中國的再貸款有兩種含義,狹義的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總稱;廣義的再貸款是指再融資的概念,包含票據再貼現。
商業銀行向央行申請的貸款叫再貸款,形成的利率叫再貸款利率。這個利率高,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就會增加,隨之就會選擇減少向央行貸款,或者盡快歸還貸款。
這個過程意味著資金退出市場流通,市場上的資金就會減少;反過來,再貸款利率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減少,會增加貸款額度,這個過程意味著更多的資金流入市場。
(10)專項再貸款資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1、再貼現指銀行將未到期已貼現的商業票據轉讓給央行,付出利息,獲得資金的行為。再貼現率=銀行付出的利息/票據面值。
2、貼現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付出利息,獲得資金的行為。貼現率=持票人付出的利息/票據面值。
3、因為銀行要賺錢,所以貼現率會比再貼現率高。
4、信用貸款指銀行無需抵押向央行申請貸款,付出利息,獲得資金的行為。
5、再貼現和信用貸款通過調整央行貸款的利率,影響金融機構資金,從而影響其放貸能力,進而調控經濟。其中我國央行使用再貼現業務調控貨幣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