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資金 » 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完整性合規性
擴展閱讀
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完整性合規性

發布時間: 2021-12-31 09:22:23

❶ 住房公積金向商業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合規嗎

貸款最高額度下調

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職工家庭夫妻雙方繳存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從100萬調整為60萬元;一方繳存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從50萬調整為40萬元。

新增多次買賣同一套住房提取限制

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受限

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如果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房屋權屬交易過戶的,在本年度內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一年內以該套住房購房事實為由已經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若該套住房在一年內再次交易並以該套住房購房事實為由再次申請提取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間隔滿一年以上。

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規范

規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

在玉溪市轄區內租住商品住房,並且在玉溪市轄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計提取的最高限額為1000元。

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中首套房、二套房的認定標准

職工家庭無住房貸款記錄或有一筆住房貸款且該筆住房貸款已還清,再次購買自住住房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職工家庭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有且僅有一筆尚未結清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再次購買自住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有兩筆(含)以上已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調整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提取政策

繳存職工在償還清商業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本息合計金額。

❷ 繼國發43號、40號文以後,銀行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❸ 監管部門對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是怎麼規定的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放貸主管部門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調查核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 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❹ 銀監會剛剛頒布實施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❺ 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先是確定你想辦理貸款的主辦銀行,(最好是有一定關系基礎的),與該銀行的信貸部經理及行長等進行初步溝通。對方銀行會對你的資信情況進行一些審查,包括企業的發展歷程、財務狀況等等,如果對方能確定你有資格在該行辦理多少限額以內的貸款,就會要求你在在該銀行開基本存款帳戶,然後你就正常的寫申請、提交各類資料就行了。一定要有關系基礎,否則很難辦。

❻ 流動資金貸款要調查哪些基本內容

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是我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發放的用於其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本外幣貸款。
按期限分為一年期(含)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❼ 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問題

流動資金貸款
一、功能定義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二、產品簡介
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 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需要。
3.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需要。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四、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品種
1. 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2. 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戶可一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3. 法人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一種借貸方式。
4.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

您是想資金貸回去做股權投資嗎? 應該是可以的 但是國家在這種情況下不推薦 用借貸資金投入股權市場

補充子公司資金缺口 應該以母公司的抵押或信用做貸款擔保 這個你要依據以上條例實施

❽ 流動資金貸款的原則

建議看一下《貸款通則》。
樓上說的流動資金貸款的原則是針對銀行而言的。
通則中還有對借款人的要求。
自己網路一下《貸款通則》,這里就不貼了。

❾ 不良貸款的司法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旦貸款出現壞賬,應首先嘗試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托收函」進行托收,盡量使借款人認識到違約後果的嚴重性,並力求避免司法處理的繁瑣程序。在提起訴訟時,應在提起訴訟前對整個貸款發放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梳理,並對訴訟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❿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