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給其他企業借款賬務及稅務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報納稅
利息收入的營業稅,按照5%計算繳納的。並交納相關附加稅
印花稅按照借款合同的十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收回本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公司
㈡ 企業向銀行貸款並轉借關聯方
你好。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題中取得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給其他企業,並收取相應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算公式:應交營業稅 = 利息收入 * 5%。
不過,如果題中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統借統貸」規定的,該轉貸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
1、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㈢ 銀行貸款為什麼銀行不直接打給借款公司,而是先打給其他公司,在從其他公司轉到借款公司。
銀監會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貸款是需要受託支付的。按照合同約定,借款方要提供受託支付的賬戶,銀行據此將款項轉入受託支付的賬戶。銀行這樣做不錯。從其他公司轉到借款公司,兩個公司這樣做不對。
㈣ 別的企業向銀行貸款,貸款資金借給我公司使用,只收我公司銀行貸款的利息。這樣的協議怎麼寫
如果是通行過銀行貸款給你,可以做委託貸款.
如果是直接借款給你公司,可做投資協議
㈤ 企業將銀行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使用利息要開發票嗎
首先企業個人轉貸是違法的行為,你的貸款行知道了,肯定不肯的!
第二如果做為自有資金借款,不需要發票應該也可以入成本,只要有收據或單據就可以!
所以,轉貸要注意,借款的問題問下會計!
㈥ 公司給其他企業借款賬務及稅務如何處理
1、應做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2、借款利息收入不能稅前扣除,應與當年損益一起繳所得稅
3、利息收入繳5%的營業稅(似同金融保險業處理繳5%),利息收入的0.1%繳堤圍費,2010年12月以後的利息收入還要按營業稅的5%和3%分別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報納稅。
(6)給其他企業轉貸款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
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㈦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給其他企業轉貸款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㈧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什麼優勢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以下好處:一是融資成本低,使用轉貸款資金的項目平均融資成本比市場平均約低10%。二是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貸款期限長,根據小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資金迴流周期,給予一定的還款延長期,期限最長可達近20年。三是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可結匯。四是提高社會形象。轉貸款項目得到國務院以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的高度關注,支持的子項目具有較好的示範性和影響力。
㈨ 用其他單位轉來資金用於存單質押貸款後用貸款資金又歸還其他單位怎麼定性
存款質押貸款目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銀行有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客戶要求有一定的存款;
2、存單期限長,但臨時周轉用款,如果提前支取可能有較大損失;
3、是因為項目貸款有財政貼息類的補貼,沒有貸款得不到相應的補貼,採用此辦法變通一下;
4、有一些項目,如國債項目等需要配套一些貸款,應付上面來檢查項目資金安排是否到位。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中:
單位定期存單的開立與確認:
第五條 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託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託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