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在銀行貸款的錢能否投資房地產(哪部法律有規定)
法律沒有禁止規定企業在銀行貸款不能用於投資,但銀行有監管職能,對於每一筆放貸銀行有權進行監督使用情況。
㈡ 房地產金融貸款的含義是什麼
就是獲得銀行審批的專用於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信貸資金。
㈢ 流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會出現怎樣的變化趨勢
「9·30」房地產調控雖然聲勢浩大,但對住房價格起到作用仍比較有限,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城市的房地產調控政策還停留在行政手段而不觸及經濟杠桿,也就沒能觸及助長本輪房價上漲的重要原因——信貸政策。
2016年上半年,在信貸優惠政策刺激下,中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近3年來少有的繁榮。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6年1~11月份,國內商品房銷售面積13.58億平方米,同比增長24.3%;同期商品房銷售總額為10.25萬億元,同比更是增長了37.5%,其中住宅銷售額增長39.3%。
從央行已經公布的數據可以看到,2016年1~11月,新增人民幣貸款中的多數流入了房地產市場。比如11月當月,新增人民幣貸款7946億元,其中住戶部門貸款增加6796億元,住戶中長期貸款增加5692億元,住戶中長期貸款佔比達70%以上,這種情況在今年也成為常態。
當大量的信貸資金湧入房地產市場,房價自然會被順勢推高,房地產泡沫自然也可能越吹越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連續強調「抑制資產泡沫」,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更是明確提出「抑制房地產泡沫」,足見中央對防控金融風險的高度重視。
㈣ 房地產商是如何周轉資金獲得貸款的
做假的投資報告,報表給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在商品房還沒有獲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就開始認籌認購。騙客戶交錢。
㈤ 房地產信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能用於買資產嗎
看信託設立時候限定的資金用途。如果限定是某個房地產項目的建設投資。那就只能用在項目上。如果當初設立信託時候,資金用途模糊一些,比如說:補充流動資金。那就可以用這個信託貸款來買資產了。說到底。還是看信託公司卡的嚴不嚴格。資金最後肯定是流到企業,至於怎麼使用,那要看信託公司的管理和企業的管理的配合。
㈥ 嚴控經營性貸款資金違規入房地產市場
央行日前公布的一組數據引人關注。數據顯示,2020年末,銀行本外幣住戶經營性貸款余額為13.62萬億元,同比增長20%,全年增加2.27萬億元。
經營性貸款余額上升好嗎?好。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實體經濟的沖擊,金融業加大力度對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這是經營性貸款資金余額上升的重要原因。
可細細再想,經營性貸款余額上升如此之多,資金都投向實體企業了嗎?恐怕並非如此。在增加逾2萬億元的數字背後,不少經營性貸款資金已經悄然流入房地產市場。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實體經濟的沖擊,銀行業加大了減費讓利的力度。當前針對企業的經營性貸款利率持續走低,甚至低於個人房貸利率。於是乎,不少人動起了利用經營性貸款購房的歪腦筋。去年,一些專門為購房者辦理經營性貸款的市場組織在各地涌現,不少房產中介甚至能幫助購房者操作辦理經營性貸款購房。
某些銀行機構也樂見經營性貸款流入樓市。曾有銀行信貸員坦言,貸款給購房者不僅安全而且高效省心。如果將資金投放給生產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貸後管理費時費力,甚至晚上睡覺都擔心小微企業主還不上錢。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我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34.44萬億元,同比增長14.6%。為防範金融風險,央行和銀保監會已經發布通知,對銀行涉房類貸款佔比做出限制,其中對幾家國有銀行房地產貸款佔比紅線劃定為最高不能超40%。在此背景下,防止經營性貸款資金進入樓市尤顯重要。
對於監管部門來說,要警惕經營性貸款資金進入樓市這一現象,要進一步勒緊執法韁繩、紮好監管籬笆。目前已有上海和北京兩地銀保監局發出通知,表示將聚焦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問題,嚴防經營性貸款等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未來需要更多的地方監管部門對資金「變臉」進入樓市予以重視,對該類違規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對於銀行來說,需要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切莫對經營性貸款違規進入樓市「睜隻眼閉隻眼」。此外,銀行業還需要進一步練就服務實體經濟的本領,不能沒有房地產抵押物就不敢放貸。金融機構需要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增強金融服務可觸達的企業范圍和廣度,將金融活水真正灌溉到實體經濟中去。金融與實體經濟應血脈相通,試想,如果經營性貸款資金新增的2萬多億元都流進了實體生產部門,該有多好。
㈦ 房地產信貸資金流動有哪些表現
房地產信貸資金全程參與了房地產業的資金流動過程。這個過程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土地一級開發階段。就房地產開發而言,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把「生地」變成 「熟地」。承擔這一任務的有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出讓單位、項目公司以及土地出資(合作)者。這三類單位都有銀行貸款介入。二是房地產開發階段。三是房地產銷售階段。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需要由銀行向業主提供購房貸款支持。 在上述三個階段之間存在資金循環關系。一是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之間的資金循環:銀行在第二階段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使後者有能力向土地開發商支付地價款,進而為收回銀行在第一階段發放的土地一級開發貸款創造條件。二是第二階段內部的資金循環:銀行向建築安裝企業發放的貸款,需等到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回收房款後才能收回。三是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之間的資金循環: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貸款,需要等到商品房銷售出去,並獲得售房款後才能收回。在這個「資金鏈」 中,銀行對購房者的貸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㈧ 請問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中的自籌資金和國內貸款有什麼差別
嘿嘿,這是理論與實務的差異,比較的基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理論上,自籌資金是一個沒有具體定義的概念,也就說它的內涵、外延不夠清晰,是法制基礎薄弱造成的。更靠譜一些的概念,應該是項目資本金,但即便如此,內涵與外延依然不夠清晰,成因基本同上。但銀行是有些老八路(我們尊重經驗,不能簡單地說老八路是因循守舊),把項目資本金定義在狹義范圍,也就是說企業會計核算范疇里的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具體就是注冊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中對項目籌資有實質性貢獻的原值部分),也就說狹義被他們定義在不能隨意撤資的這部分所有者權益之中。這個狹義,不能說錯,只是它是最嚴謹的,幾乎不會犯錯,也幾乎不可能動搖、或者進行所謂的創新。
而貸款,很明顯,就不是項目資本金,更不是非具體定義的自籌資金了。
至於為什麼你看到自籌資金里包括了實質的銀行貸款,這是實務的問題,不要問老闆為什麼、也不要問銀行為什麼,因為這里頭,有貓膩,不是實踐真知,而是實踐偷雞(投機)。它偷雞的地方,在於銀行內外部聯手,利用法制、制度和人性的空隙,集中力量,攻其一處,一役成功。在案例中,都可以理解為個案,不具備指導意義,一普及,就犯錯誤,無論借款人還是貸款人。所以,這是實務,不是理論,跟上面的理論解讀,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