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揭買房轉手能賺錢嗎
個人認為買房投資,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投資:
一,急拋房,在每座城市,每年都會有人著急出售,一般這種房源會比同類型的房源市場價低一點,甚至有些低很多,這個需要經常到二手房交易中介處詢問。
二,政府大力開發且尚未成熟的區域,由於政府的重視,相對來講區域的環境和生活配套比較完善,未來發展潛力比較大。
三,稀有房源,比如小面積的且使用房源,此類房源一直很搶手,但要看好價格,是否屬於市場價位。
四,生活、交通、環境配套完善的區域裡面找小區高檔、房源好且地處繁華地段,也可以投資。因為現在的人不光是要求有房住,還需要一個生活質量的提高。
希望對你有用。
Ⅱ 股東可以用貸款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嗎
不屬於虛假出資。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但是因為貸款是股東個人所為,所以應當由股東償還,而不應由公司代為償還,否則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和拽勸人的利益,也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相關法條——法律界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Ⅲ 借款與入股合夥有啥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Ⅳ 能不能用銀行貸款入股企業公司
是指貸款資金不得流入股市,也不允許資金購買公司股份或權益。但對與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規定。也就是說,理論上講:你可以用自己的100萬去炒股,同時從銀行貸100萬買車;但不可以用自己的100萬買車而用貸款的錢炒股。
Ⅳ 最高院關於入股金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Ⅵ 貸款受託支付能否受託到借款企業法人或股東投資入股的企業
不行的。
1,所謂的受託支付就是你借 款要干什麼用,然後這個用途證明是要提供的,不管是買賣合同也好,還是什麼合同總有一個付款方,一個收款方。
2,你是到銀行申請貸 款的人,那你肯定是付款方,那收款方就是銀行要受託支付的對象。
3,為什麼要受託支付?就是怕你挪用貸 款虛構用途。用途審核是銀行貸款審核中比較重要甚至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你用途不對,他就不好判斷你的還款來源和你的還款能力。
4,而題主所說將貸 款資金打入跟你有關聯的企業,那就存在你的用途虛假的可能性。
5,所以如果銀行認真審核,是會判斷你的用途虛假拒絕你的貸款的。即使當時沒有發現,事後做貸後檢查的時候,如果發現也會要求你提前歸還的。
6,貸後檢查可不一定是這個貸 款經辦行來做,有可能是上級機關也有可能是外部審計機關。
Ⅶ 借款轉為投資款應怎麼做會計分錄
收到李四的款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李四歸銀行借款時借:短(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將其轉為投資資本時借:其他應付款--李四 貸:實收資本--李四
Ⅷ 貸款用途可以是入股嗎
正規來說,不可以,銀監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明確指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如果你的貸款是受託支付,那作為驗資用絕對行不通。如果你有別的辦法監視不到,那是你自己水平高。
Ⅸ 跟朋友借錢做生意,看到生意好,朋友堅持以當初的借款作為入伙資金,也要求做股東,這樣對嗎
我覺得不要輕易去簽什麼合同,因為借錢是借錢,入股是入股,兩碼事,不要被他的強行搞暈了。當初他借錢給你,現在看著你生意好,就想趁機自己也賺錢,可以說他這個人有點不要臉,也不考慮你們的感受。如果真的不願意叫他入股一起做的話,就經過其他合夥人的同意,盡快還給他錢財,並且跟他說,入股是入股,還錢是還錢,先把錢還給他再說,穩住他,等錢還上了,他再想入股就直接拒絕,這樣你錢財也還了,就不會把他的錢還拿在手裡任他擺布了,竟然3個股東,2個不同意,2:1 這結果已經出來了,既然沒簽訂合同,那他就不算股東,你只要把當初跟他借錢的證據拿出來就可以了。按照我說的,想辦法把錢還給他,跟他交情好的那個股東,分紅按理說,不應該給,因為那個人又不是股東啊,如果跟他交情好的想給,就叫他自己給去,我想他也不願意吧。題外話不多說,1,盡快想辦法還錢,比如我上面說的,你可以說把錢先還給他,還錢是還錢,入股是入股,不要混在一起,然後再商量入股的事兒,這樣騙取他的信任,把錢還了。2,如果鐵定不想叫他入股,那就多還給他一部分利息,因為人家當初幫了你們,按理說欠人情,多給一些錢也是必要的。3,如果這個人真的是不要臉的那種,你就要當心被他報復,做好事後的准備,好好的跟另外一個不同意的股東商量,跟那個交情好的股東話不要說得太透,但是也要他參與,畢竟股東是你們三個人嘛,這樣3對1,應該是可以解決的。你這個朋友,說真的,太不要臉了,見錢眼開,我覺得盡量敬而遠之吧,但是不要輕易得罪他。祝好運
Ⅹ 有人發起辦「貸款公司」,我的朋友邀我入股,請問了解這方面情況的朋友,我敢不敢入股入股風險有多大
你所說的是小額貸款公司吧,建議你上網搜索下相關的規定。我了解的以下信息相信對你有幫助:
1、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是歸當地政府、金融辦管理的,目前不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管理,注冊資本最低為3000萬,一般在5000萬以上。
2、截至今見6月,全國小貸公司1964家,農村也許是一個縣一家,但是城市裡面比較多,比如深圳,就有幾十家,近百個門店。
3、小貸公司主要業務是小額貸款,不能吸收存款!!! 這個你一定要注意!
4、小貸公司再將來可以發展成為村鎮銀行,但是具體的要求和標准沒有出來,現在全國也沒有一家小貸公司轉變為村鎮銀行,這只是將來的一個趨勢和向。
5、由於小貸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很多小貸公司面臨資金問題,無款可放,受相關政策影響:「不能像一借款人借款超過注冊資本50%的資金」,也就是說放款資金都是你們股東自己的錢,長遠發展上看,我覺得需要想想資金問題。
6、收益方面。還是比較可觀,利息高(月息1.0、管理費1.3,手續費2%(僅收取一次)),採用每月按貸款本金等額還款,賬面年收益可達29.6% ,實際收益更是40%多,我之前看過一報道,說開小貸公司的沒有不賺錢的,哈哈
7、風險方面,由於是信用貸款,要有一套比較科學的審批程序和一些有經驗的審核人員,另一方面,高收益高風險,高收益也可以覆蓋這些風險。還是可控的。一般壞賬率(逾期90以上的貸款占總貸款余額的比重)在2%左右。
如果您比較有錢,呵呵,同時您朋友也有一些背景,人脈還是可以的。祝您事業順意! 我在這行混的,有問題可以站內我~
一個字一個字都是手打的,希望採納,多多鼓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