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事項:
1.借款學生應認真閱讀和保管合同文本,切實履行借款學生各項義務。
2.如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已辦理相關貸款手續的,按原政策執行。
3.國家開發銀行及各級資助中心有權不經借款學生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學生個人信息以及借款學生貸款違約信息。
4.借款學生個人信息和借款學生貸款違約信息將被錄入全國聯網的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個人未來的生活、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5.借款學生應在還款後及時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詢還款結果,防止出現問題。
6.如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聯系電話、就業信息、住址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請務必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更新。
7.如借款學生的高校名稱、入學年份、學制或畢業年份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請務必及時前往辦理貸款的資助中心辦理就學信息變更。
B.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哪些條件
如您在中國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4)能夠正常完成學業;(5)因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因各地區存在一定差異,需要請您申請貸款時詳詢當地經辦機構。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C. 上大學申請助學貸款需要哪些手續以及具體流程
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流程
一、申請條件
國家助學貸款的適用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在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同時,申請貸款的學生還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③學習成績較好;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⑤誠實守信;⑥能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擔保;⑦在工商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帳戶;⑧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程序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提出貸款申請(貸款申請應直接向所在學校有關部門提出,銀行不直接受理學生的個人貸款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學校根據在校生的困難情況和國家確定的貸款額度,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送經辦銀行審核批准後,由銀行與學生簽定貸款合同,對於一些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而又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由學校報請學生貸款管理部門批准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申請貸款的學生還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同意當事人借貸的書面證明)。
②提供家庭主要成員收入證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③採用自然人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收入證明材料和同意為借款人擔保的證明;採用企業法人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上年度的近期財務報表以及同意為借款人擔保的證明;採用質押擔保的,須提供質物清單,質物;採用抵押擔保的,須提供抵押物清單和抵押物權屬證明等資料。(從2000起,學校將對貧困學生的助學金貸款手續放寬,同時手續將簡化,不再需要擔保人,只需由申請人和銀行簽訂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三、還款方式與還款時間
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分次還款的順序應為先借款項先還,逐一排序。還款方式為按季分期還本利息。還款時間最遲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畢業後4年內還清。應由借款學生個人承擔的貸款利息50%部分實行「利隨本清」(另50%由國家財政貼息),歸還貸款本金的同時,支付同期貸款利息。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協商後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提前償還貸款本息。還貸時,借款學生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賬戶內,經辦銀行將在約定的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如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經辦銀行將向借款學生發出催款通知書,依法追究違約責任,並計收罰息。
借款學生畢業前應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貸款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確離校後去向,應向貸款銀行遞交其接收單位出具的《保證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按期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由接收單位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可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一經確定之後(每年助學貸款的上限為8000元),在貸款期限內一般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借款學生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
如學生在借款期間需要轉學的,由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好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
借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才能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同時,借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借款人有違法違紀行為、借款人中途輟學、退學、被學校開除、被取消學籍或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等,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在規定時間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四、辦理助學貸款的銀行
目前我們國家推行教育助學貸款的銀行除國家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其各級支行)外,還有中國銀行(如中國銀行廣東分行從1999年6月1日起推出「學生教育貸款」),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從1999年7月16日起推出「個人助學貸款」)等。以上銀行除工商銀行由國家給予50%貼息外,其他銀行沒有利息優惠。
各地有哪些銀行可以辦理助學貸款,屆時考生可向當地銀行網點咨詢。
D. 申請了大學生助學貸款的學生,到畢業時都需要做什麼
畢業時學生還款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就是把所有貸款一次性還清,不需要利息;另一種是分期還款,畢業前貸款銀行會和你簽一份還款協議或者發給你一份告知書,告訴你每月應還款的金額,然後你按要求每月將錢打入銀行事先發給你的銀行卡中就可以了。至於你說的網上填寫畢業申請,銀行沒有此類要求,可能是你們學校的大學生資助中心為了統一操作實施的方法,具體你可以咨詢你們學校的學生處。
E. 辦理助學貸款都需要什麼條件和程序
一、辦理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信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區內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院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旗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學費、住宿費。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一般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徵之一:
①農村牧區特困戶、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
②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④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⑥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⑦老、少、邊、貧及偏遠農村牧區的貧困家庭;
⑧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⑨其他貧困家庭。
貸款用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原則上用於借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
二、辦理申報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戶口簿(本)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籍證明。新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其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二)合同簽訂
①當地資助中心審查申請資料→②當地資助中心指導借款學生到經辦行開設個人賬戶→③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④當地資助中心開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
(三)合同回執
①借款學生攜合同回執到學校→②學校按照合同回執要求辦理手續→③學生本人將合同回執寄回學生所在縣級資助中心→④當地資助中心編制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⑤省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經辦行審批。
(四)貸款發放
①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②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
(五)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並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原則上,還款計劃的調整隻能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進行,不能延期。
(5)申請助學貸款時借款學生必須做到擴展閱讀
特別提醒
(一)借款人應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切實履行借款人各項義務。
(二)如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三)國家開發銀行及各級資助中心有權不經借款人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個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貸款違約信息;
(四)借款人個人信息和借款人貸款違約信息將被錄入全國聯網的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個人未來的生活、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五)借款人應在還款後及時與市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及經辦銀行進行帳務核對工作,防止出現問題。
F.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貸款申請,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和申請信息,導出並列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首次申請貸款的學生需持申請表前往高中、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任一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加蓋公章。
3:學生也可在縣資助中心領取申請表,填寫基本信息後前往上述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加蓋公章。
4: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持蓋章的申請表、身份證、戶口簿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在讀學生持學生證)及上述材料復印件(戶口簿出示即可,不需復印件)向縣資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請。
5:縣資助中心對借款學生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與借款學生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學生、共同借款人、縣資助中心和開發銀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統一印製,待分行審批通過後正式生效;縣資助中心同時列印《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蓋章確認後交學生隨同借款合同一並帶到高校報到。
6:再次申請貸款時,借款學生不需要再進行資格審查,只需提交經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和學生證復印件即可。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現場,共同借款人(借款學生)可持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權委託書》辦理申請。
G. 申請助學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5、由所在學校審查同意。
H. 申請助學貸款時,借款學生必須做到身份證與什麼一致
身份證與戶口本信息一樣
辦理助學貸款的流程:
貸款受理部門提出貸款申請;
准備材料 。准備相關材料到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審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復印件需要兩份、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簽訂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合同回執寄返。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從2011年起學生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無需再郵寄紙質回執。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貸款發放與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償還貸款。借款學生畢業後,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負責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在個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材料: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I. 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第三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申請貸款的學生在其入學前的戶籍所在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貸款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序 第四條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在我省轄內;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及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學校名單以省教育廳公布的為准; (四)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五條貸款申請材料: (一)新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3.本人身份證、新生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原件供審核),以及學校相關收費標准、開戶行名稱、戶名和賬號;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在校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學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學貸款生源地證明; 2.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3.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4.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有關申請表格到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處領取。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分學年發放的辦法。申請受理日期定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經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根據貸款合同中約定需要當年續放的,應當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貸款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已簽訂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第七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收到學生首次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貸前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隨後的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和劃款委託授權書,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後根據劃款授權委託書,將貸款資金從借款學生個人賬戶匯劃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賬戶,並備注借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 高校收到貸款後,應當及時告知借款學生,並將貸款中生活費部分轉發給借款學生。 第八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發放手續時,應當及時將借款學生的信用信息准確地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貸款機構根據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情況,與借款學生協商確定貸款額度。 第十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限基準利率執行,不得上浮;如基準利率調整,則參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變更貸款利率。第十二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學生在校期間(包括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當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自辦理退學、開除等有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債務確認,簽訂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並協商確定具體還款計劃。借款學生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後,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開除等情況時,高校應及時填寫生源地助學貸款就學信息變更單,將借款學生的有關變更信息書面通知貸款機構,並抄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高校應當督促借款學生及時到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合同變更等手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學期末匯總所有高校數據後,及時反饋至省農信社。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畢業後連續攻讀學位(包括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需要申請在連續攻讀學位期間繼續貼息的,須在錄取當年的6月底前,向原學校提出申請(提交錄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辦理就學信息變更手續,並到貸款機構辦理合同變更後,其在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利息按原渠道進行貼息。 第十六條借款學生可以選擇貸款償還方式,允許其在提前還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還貸。在畢業前申請提前還貸的,借款學生應當填寫生源地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並由學校相關部門蓋章確認。貸款機構應當按照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第十七條借款學生畢業後2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內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不還本金,但應足額支付利息,寬限期結束後按還款計劃分期償還貸款本金,並足額支付利息。 第五章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在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級財政承擔;在市財政供給的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市級財政承擔,省財政負責歸集。 第十九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貼息每年度撥付一次。貸款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將實際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身份信息、學籍信息、貸款金額、利率、利息及貼息等情況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匯總後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2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確認後,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在12月20日前將貼息資金撥付省農信社。 第二十條建立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其比例根據國家規定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擔50%。我省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分擔辦法為:省財政供給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市財政供給的高校由市財政承擔6.5個百分點;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 第二十一條貸款機構應當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當年實際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以高校為單位統一報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匯總後於11月20日前將有關材料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確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確認的風險補償金數額,會同省財政於12月20日前歸集省以下所承擔的資金。省財政部門於12月31日前將省以下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撥付給省農信社;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省財政在收到後,及時撥付省農信社。 第六章貸款管理及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及時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確保應貸盡貸。 第二十三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對生源地助學貸款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各高校要加強對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管理,按月統計匯總本校生源地助學貸款情況,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省農信社設立生源地助學貸款統計年報,並按年向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送生源地助學貸款統計年報。 第二十六條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本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本貸款。 第二十七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核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開展工作。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進行解釋等方面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督促市級財政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監督生源地助學貸款中各項財政性資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高校開展政策宣傳,貸款信息確認,誠信教育等工作,負責歸集風險補償金,並協助省財政廳完成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稅局負責落實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省農信社負責指導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規范生源地助學貸款操作,匯總並報送生源地助學貸款數據,申請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撥付。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及時、足額安排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及時提供借款學生動態信息。 第七章附 則第三十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仍按原合同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稅局、省農信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