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糾紛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書範文,如何寫,注意什麼
申明調取證據書 上訴人(一審被告): 住所地:,上訴人(一審被告): 住所地:沈陽市電話:,因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沈中支行訴我借貸糾紛一案,經和平法院一審我們敗訴提起上訴現在貴院審理因有重大事實直接決定本案性質特提請二審法院調取: 原告說在2005年11月2日把在2005年11月3日把錢全部提出來,超過五萬就得憑本人的身份證核實後取款,原告在有意迴避47萬取款條,要是騙子把錢都提出來就不會在2005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證,只有一種可能是經辦人提走的錢,又要求騙子和他去辦的公證(貸款都不公證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脅我們還錢), 而銀行拒不提供該取款條,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雖然有此規定,但當事人還是想請求法院調取2005年11月3日那47萬取款條,查清事實,事實終究是事實啊,找出真正的貸款人啊,依法判決。
此 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10年3月2日
⑵ 正在還房屋貸款的賬戶法院能申請查封嗎
正在還房屋貸款的賬戶法院能查封。
① 法院是查封賬戶的執行主體,不需要想其他機構申請;
② 查封賬戶是向法院進行申請,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要求查封;
③ 銀行凍結相應賬戶後送回執遞交給法院;
④ 查封凍結賬戶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⑤ 如查出賬戶涉嫌案件,因司法需要可延期一次一般為三至六個月;
⑥ 賬戶持有人有違法行為,可永久查封賬戶;
⑦ 房貸賬戶查封後,進入執行階段,優先考慮銀行方面,剩餘款項再考慮給申請人。
⑶ 法院查封有貸款的房產銀行怎麼處理
銀行應當及時與法院聯系,一旦法院對房產拍賣了,就立即向法院申請,要求優先受償拍賣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⑷ 房產貸款申請書怎麼寫
房屋抵押貸款,提交的材料銀行都有統一的格式,你去那家銀行貸款,在和客戶經理聯系的時候,他們會給你範本的,只要在相應的位置上填寫你的個人資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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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xxxxxx。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XXX糾紛一案已訴於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基於所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XXX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此致××市××區人民法院申請人:XXX××年××月××日
⑹ 法院執行按揭房子流程
房子按揭是指以住房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對於抵押的房子,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賣。只是因為銀行抵押權在先,所以,銀行抵押權具有優先效力。即拍賣房屋所得價款,先歸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能分配給債權人。
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⑺ 法院還在判決當中,能申請房屋貸款嗎
只要你的收入符合銀行放貸條件,法院民事判決不影響貸款,除非不履行判決,成了老賴,上了黑名單。
⑻ 如何向法院申請解封房產,申請書該如何寫
個人將欠款還清後,既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請的。
一般法院解封房產有三種途徑:
1、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為你解封。
3、案件審結,法院裁定解封。
申請書應提交解封房產所需的文件,並如實匯報情況和客觀事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8)法院查房屋貸款的申請怎麼寫擴展閱讀: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