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法院判決書上面的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到現在是按多少計算
從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銀行存款利率下調了3次分別為:2012年6月8日,2012年7月6日,2014年11月22日。具體調整如下:
所以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應該按上面利率計算,按周期進行調整。
㈡ 法院判決書上的同期貸款利息怎麼算
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金額,就必須按照判決書上的金額加倍支付逾期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㈢ 如何計演算法院判決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1、中國人民銀行官網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表:
2015.8.8日~2015.6.7 日利率6.56%;
2015.6.8日~2015.7.5 日利率5.85%;
2015.7.6日~2016.1.31日 利率6.00%;
若新利率低於原利率,在簽訂展期合同時一般按原利率確定或按照有關法規雙方協議確定。
2、2015年分期利率表:
短期貸款(一年以內含一年)利率4.6%-4.25%;
中長期貸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5%-4.75%;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2.75%。
3、一年期以內貸款遇利率調整仍執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貸款遇利率調整時,借貸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貸款利率,合同中約定調整的,在合同期間可按月、按季、按年調整,合同中無約定調整的,仍執行原合同利率。
4、銀行貸款的擔保方式主要有四種:質押、抵押、保證、信用;越往後擔保能力越差,相應的貸款利率越高。一般來說,除了房貸,個人的貸款利率均會高於企業。
5、同期貸款利率有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檔次,許多當事人對此沒有注意在執行階段少計算了利息。
(3)判決書上貸款利率怎麼算擴展閱讀:
貸款種類
從宏觀角度劃分貸款種類,有助於分析不同經濟成份的貸款之間的比例關系,便於具體貫徹國家經濟政策,尤其是產業政策,合理配置社會資金,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的協調發展。從微觀角度劃分貸款種類,有助於加強企業管理,增強還本付息能力,提高貸款效益。
現行貸款種類的劃分標准及種類如下:
按貸款經營屬性劃分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目前主要有6個月、1年等期限檔次的短期貸款。這種貸款也稱為流動資金貸款,在整個貸款業務中所佔比重很大,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㈣ 判決書中的利息怎麼計算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一般而言,判決書中的利息,就是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的基準利率,進行算的。
計算利息時間是一年的,按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計算;計算利息時間是三年的,按三年期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發生變更的,變更前的,按之前的利率計算,變更後的,按之後的利率計算。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4)判決書上貸款利率怎麼算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貸款利率。
1、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對自己還款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設計還款計劃,並適當留有餘地,不要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
2、選擇適合的還款方式。等額還款方式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兩種,還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約定,在整個借款期間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時還款避免罰息。從貸款發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時間為還款日,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罰息,導致再次銀行申請貸款時無法審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據,同時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㈤ 法院判決書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計算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計算公式其實很簡單:欠款*利率*欠款佔用時間。
根據法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的判決,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對利率進行了多交中,所以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確定各期的適用利率,然後進行分段計息。
先將人民銀行各期的利率調整摘錄如下:
調整時間 6個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4.86 5.31 5.40
2010.10.20 5.10 5.56 5.60
2010.12.26 5.35 5.81 5.85
2011.02.09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來分段計算應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佔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適用1—3年5.4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44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適用最低6個月5.1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66天,當期的利息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以內,同樣適用最低5.35%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45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佔用時間在3個月內,適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佔用實際天數為56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佔用時間為3個月,仍適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佔用天數為92天,當期利息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佔用時間為24天,最低利率為6.10%,當期利息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將以上6期利息相加後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給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講的方法是分段計息,如果簡單一些的話,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還款日期的時間套用利率進行計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時間,可套用當時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為:170000*5.4%*2=18360元,與分段計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㈥ 債權民事判決書中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怎麼計算加分求
欠條日期是2004年。計算至2012年12月止,共計算8年吧,五年以上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年利率是6.55%,只計算利息,不計算利息的利息,
你的利息=本金*年利率*期限=550000*6.55*8=288200元
如果幫到你,請選為滿意回答支持我
㈦ 判決書中的利息怎麼計算
金錢給付的法律訴訟,在法院的判決上最後一般都會寫上「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張三賠償原告李四共計***元。」、對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計算,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計算至執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後,如果張三未履行金錢給予義務,李四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計算?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和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後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這里需要強調的是:
1、「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而不是其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金錢給付的法律訴訟,在法院的判決上最後一般都會寫上「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被告張三賠償原告李四共計***元。」、對利息計算是這樣描述的「利率按*%計算,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計算至執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張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後,如果張三未履行金錢給予義務,李四何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計算?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和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改後的是民事訴訟法229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這里需要強調的是:
1、「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而不是其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
2、「同期」應理解為「同一時期」,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標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長期的、長期的等幾種貸款利率標准,是按短期利率標准計算還是按中、長期利率標准計算?應該按遲延履行期的時間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貸款標准計息,逾期兩年的按兩年期貸款利率標准計息,以此類推。
3、「最高利率」應該理解為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而不是罰息利率,也就是按與逾期履行期間相對應貸款期間的最高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綜上所述,計演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只計算至法律文書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以後就把整個法律文書各項標的之和作為本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二倍計算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然後二者相加就得出整個法律文書的總標的。
㈧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利息怎麼算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的利息的計算,既然提到了利息,就說明是經濟類糾紛,那至少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原告在訴訟時依據與被告之間的約定主張了利息的,無論其主張合理與否,法院都會按合理合法的利率水平作出判決,一般表述為「自借款(或欠款)之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按年率**付息「,這個利率水平主要根據原告的主張,只要不超過法定的高利貸水平,法院都是會支持的,超過了的,法院一般按不高於同期銀行間資金市場利率的四倍判定;二是如果原告在訴訟時沒有利息主張的,法院也會判令被告限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償借(欠)款,並按年率**支付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這個利率水平一般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水平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