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息支出是納稅減項什麼意思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又到了,關於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一直是納稅人關注的重點,也是難點。納稅人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利息稅前扣除的標准和范圍是什麼?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本文作者就有關問題及相關稅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一)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 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因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其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可以稅前扣除,沒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業包括企業股東將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將自己的資金委託金融企業貸款給企業的,不屬於企業直接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適用該項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據實扣除的特殊情形,將在下文表述。
(二)企業向其他非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對於如何確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行具體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企業向非關聯方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企業向非關聯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沒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僅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要求,同時還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這里的真實、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真實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資產購置、項目建設過程中確實急需資金,借來的資金及時用於與取得收入相關的交易事項,有借款資金流入證明,如提供銀行進賬單;合法是指該借款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如利率不是畸高,沒有發生《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和《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等相關法規文件中列舉的行為;有效是指借入資金企業正常使用,沒有長期閑置,也沒有發生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借出或抽逃。同時,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確了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出具了加蓋財務專用印章的借據。
(四)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1、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對關聯企業利息扣除比例進行具體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如果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其他企業的比例(2∶1)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比照關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由於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會影響雙方的利潤額,企業直接可能會通過借款產生利息費用調節雙方的利潤,從而減少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收。因此,稅收上對關聯方借款是有限制的,不僅要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且不能超過一定的額度。對於超過規定額度的借款,其利息費用也不能稅前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國稅發[2009]2號文件進行更為具體明確規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已准備同期資料、並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企業的關聯借款超過了標准比例,但企業已經按照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並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利息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二是境內關聯方稅負高於借款企業,即:企業計算超規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分配後,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凡是向關聯方借款超標准支付的利息,支付方不得稅前抵扣或不能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而收款方要全額計入應稅所得額。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反避稅的要求,應對「資本弱化」,防止企業與其關聯方通過操縱各種債務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稅前利息費用列支,逃避國家稅收。
3、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因此,對於未按規定期限出資從而使企業對外借款的,其出資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從金融機構借款,或從非金融企業借款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利息,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一直是納稅人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值此匯算清繳之際,本文提請納稅人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一)利息支出的會計和稅法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高低,均應按實際發生數予以資本化或者計入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並非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對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范圍和標准上有嚴格限制,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憑證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以何種單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范圍,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應徵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在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征管實務中,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一般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
(三)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一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屬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成本,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或扣除。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四)關聯企業的認定和納稅調整
如何認定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進行了原則規定,即「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由於向關聯方借款支付利息屬於關聯方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年度起10年內進行合理調整,補繳利息收入的相關稅金並計算利息。同時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五)利息支出納稅調整方法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要關注借款對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或者個人;二要關注企業與貸款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要關注股東出資是否到位,關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問題。同時,把握稅前扣除要憑合法有效憑證,即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准確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掌握關聯方的認定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種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
Ⅱ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必須有付款憑證才能扣除么
借款利息需要由收款方向借款方開具利息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Ⅲ 關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稅務扣除問題的稅務問題
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Ⅳ !公司之間的借款,利率在什麼范圍內是合法的
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對於貸款人的身份進行了嚴格的界定。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如果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法借貸,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4)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Ⅳ 什麼利息支出在匯算清繳時可扣除的
(一)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 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因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其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可以稅前扣除,沒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業包括企業股東將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將自己的資金委託金融企業貸款給企業的,不屬於企業直接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適用該項規定。
(二)企業向其他非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對於如何確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行具體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Ⅵ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什麼意思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Ⅶ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Ⅷ 如何確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說明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