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介紹
「國家助學貸款」系指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所在高校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用於支付在校學習期間學費和住宿費的信用貸款。
註:1、寧波、西藏、內蒙古暫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2、貴州分行已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但目前暫未和高校簽約,如有貴州分行客戶咨詢助學貸款一事,請客戶聯系當地高校。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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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家對哪一類就業人員,實施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高校畢業生去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人員。
補償代償政策中規定的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包括:
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2)西藏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擴展閱讀:
申請學費補償或助學貸款代償一般程序
1、學生申請
學生提出補償代償申請並填寫《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2、學院審查
各院系分別對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由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財務處審核
財務部門對學生在校期間實際繳納學費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情況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4、遞交材料
申請學生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就業協議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學校評審上報
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畢業生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推薦補償代償學生名單。每年6月30日前,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學校擬推薦補償代償學生名單及材料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對經過「二次定崗」後才符合代償資格的畢業生,在畢業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請,高校評審後於每年12月30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請,應由第一次接收單位人事部門和第二次接收單位共同出具證明,證明其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性質符合補償代償條件。
標准證明文件格式參考「教助中心〔2007〕33號」文。
㈢ 高校助學貸款的項目
國家開發銀行啟動西藏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向西藏大學、西藏藏醫學院和西藏民族學院等三所高校的首批2000多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1000萬元的助學貸款。
利融網作為國內領先的消費信貸信息服務企業,是國內唯一一家開展了MBA助學貸款項目的企業,其給MBA新生提供的過橋助學貸款可以幫助學生輕松解決學費問題。MBA新生只要憑錄取通知書就可以到利融網申請一到二十萬元不等的低息助學貸款,如果採用等額本息方式還款月息甚至低至0.7%,比銀行信用卡分期的利息都低。等用利融網提供的這筆過橋助學貸款入學以後,MBA同學就可以向學校申請利息更低的國家助學貸款,然後用國家的低息貸款一次性償還學費過橋資金。如此操作只要借款者在申請時註明先息後本服務,即在入學前到利融網申請先息後本形式的助學貸款。申請期限最好是6個月,9月份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一般要在次年2月份才能審批到賬,如此的話MBA新生就無需為要一次性付清的高昂學費而苦惱了,通過助學貸款輕松完成學業。
㈣ 我本科四年沒拿貸款交的學費,現在參加了西部計劃,文件上說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我沒解讀明白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㈤ 怎麼提前還助學貸款
1、提交提前還款申請
如果有提前還款的打算,那麼貸款學生貸每月的10日前登陸學生在線系統或者是高校自主中心,提交提前還款的申請。提交申請時需要填寫好《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表》。
(5)西藏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擴展閱讀:
提前還助學貸款注意事項:
1、助學貸款提前還款只接受一次性提前還清貸款,不接受提前部分還款;
2、提前還款要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謹慎申請,因為一旦申請後就不能撤銷了;
3、申請提前還款後,系統將先扣提前還款本金,再扣正常貸款利息;
4、提前還款時間:1-10月的1-10日內、12月的1日-10日內(即除11月以外所有月份);
5、借款學生要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系統的「提前還款申請」中提交提前還款申請;
6、當月10日前提出申請,當月20日前必須按照提前還款本金及貸款利息存入支付寶或通過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歸還。
網路-助學貸款
㈥ 生源地助學貸款如何預申請
去當地教育局申請。
助學貸款預申請表分為兩種: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所有已經開辦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的同學,必須在其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2015-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往沒有過生源地貸款的同學也可申請);未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的學生可以開學後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目前尚未開辦生源地貸款的省市只有:新疆、西藏、天津、廣東(韶關市已辦)。
二、生源地續貸具體步驟
進入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系統後https://sls.cdb.com.cn/,點擊頁面左側「貸款申請」,下方「新增」填寫2015-2016年貸款申請,貸款金額:最高8000元(各地可能有不同的標准限制)提交合格後,點擊系統左側「貸款申請」就會出現2015-2016的貸款申請選中此貸款,填寫對應的「續貸聲明」等信息後「提交」(續貸聲明 要求字數在100-200字之間,對本學年學習、思想等情況的簡要描述。
2.點擊「導出申請表」,列印一份。
3.本人帶著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導出的申請表去縣教育局資助中心辦理(去之前最好電話確認一下辦理時間)。
4.保存好回執,開學之後會通知各班生活委員收取統一上交。
三、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時,需要准備以下材料: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②學生本人學生證(到校後辦理)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④學生家庭所在鄉(鎮)、街道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中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須加蓋公章,此表亦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界定);其他事項詳見《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第8頁至11頁。
四、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
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㈦ 什麼是助學貸款預申請表
助學貸款預申請表分為兩種: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所有已經開辦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的同學,必須在其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2015-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往沒有過生源地貸款的同學也可申請);
未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的學生可以開學後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目前尚未開辦生源地貸款的省市只有:新疆、西藏、天津、廣東(韶關市已辦)。
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時,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學生本人學生證(到校後辦理)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鄉(鎮)、街道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中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須加蓋公章,此表亦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界定);其他事項詳見《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第8頁至11頁。
三、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
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
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7)西藏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擴展閱讀:
一、申請書條件
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一般情況下,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二、大學生助學貸款的的申請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三、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助學貸款申請書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的銀行貸款。
㈧ 三支一扶畢業後助學貸款可以償還嗎
可以償還,「三支一扶」期間服務區會幫忙償還一部分。
「三支一扶」,是指大學生在畢業後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工作時間一般為2年,工作期間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工作期滿後,自主擇業,擇業期間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一)在崗待遇
1、服務期間由省「三支一扶」辦按月發放1400元生活補貼(含交通補貼,下同),統一辦理社會保險,並享受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設區市組織的「三支一扶」計劃可參照省級標准執行。
2、到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的縣(市、區)的鄉(鎮)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服務縣(市、區)財政按每年2000元代為償還。各高校要根據自身特點,結合實際制定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等服務基層項目的具體措施。以當地具體標准為准!
㈨ 生源地助學貸款預申請怎麼弄啊,
預申請一般是每年的五、六月份,高三在所在高中預申請,在校大學生在高校預申請,也是通過系統提交,列印紙質資料學校蓋章,然後到縣級資助中心辦理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預申請直接到當地教育局提交貸款申請書,然後由當地教育局把你的資料錄入到預申請系統內,等到正式辦理助學貸款時,會直接導入正式系統內。
拓展資料:
1、什麼是生源地助學貸款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繼續攻讀學位申請貼息學生
借款學生由本科考入碩士,應及時進行就學信息變更,這樣在校期間就可繼續享受國家財政貼息政策,不需要自己承擔借款利息。如未及時進行就學信息變更,自本科畢業起產生的借款利息將由借款人自付。
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碩士錄取通知書到縣資助中心辦理,縣中心老師核對無誤後在生源地貸款管理系統內變更合同貼息起止日、寬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項,由開發銀行審批通過後方能生效。
3、還款規則
畢業當年9 月1 日起開始自己負擔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為正常還息日。
學生畢業後享受還本寬限期。畢業當年為寬限期第一年。寬限期內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償還本金。自2020年,簽訂的貸款合同,還本寬限期為畢業後5年,未進入還本期的合同,可申請延長寬限期至5年。
寬限期結束後次年的 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首次等額還本,貸款期限最後一年的9 月20日要求全部還清。
㈩ 國家助學貸款和公務員問題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中國郵電集團: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本地所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現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論壇) 、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