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國企的財務工作,現在有個問題急需各位給解決: 我下屬子公司向母公司申請了一筆借款,金額、利率、期
母公司借給子公司款,
借:其他應收款--子公司
貸:銀行存款
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要交納營業稅。
B. 總部給子公司信用擔保,佔用總部信貸信貸資金額度嗎
請警惕網路上發布的各種虛假貸款和辦理大額信用卡信息的騙局!網上各種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類公司發布的所有隻憑身份證就可以貸款或者辦理信 用卡的信息基本假冒貸款公司的騙子。無論能否查到公司注冊備案
C.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D. 項目貸款是否可以由兩個借款主體共同使用
為保證兩個實際用款主體均涉及到這個債務當中,建議採取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債務共同承擔,
E. 子公司如何向母公司借款
(1)這里包含兩個借貸關系:一個是母公司向銀行借款,另一個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與母公司是關聯方關系,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夠的證明有關資金確定是從金融機構取得,這種借貸關系可不作為關聯方關系對待,而作為正常企業間借貸關系對待。
(3)子公司實際支付利息時,應視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銀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時應作收入,應向子公司開具收到利息的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子公司稅前可扣除的支付給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計算的利息計算。
F. 集團授信是否可對母公司借款
你的問題是從銀行取得的集團授信融資,是否可以借給集團母公司使用?
這個問題各個銀行規定都不同,針對具體的客戶也不同,屬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情況。一般來說,銀行要求專款專用,但實際運行中往往做不到。有很多大型集團都實行資金集中管理,銀行也阻止不了,所以一般就在集團整體授信額度上予以考慮控制。
G.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借款和貨款可以沖抵嘛
在做合並報表時,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借款和貸款(或者是欠的貨款)可以按照規定沖抵。
實際結算時,需要有真實資金進行結算,才可以抵賬。
子公司與母公司都是獨立法人單位,各自承擔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隨意抹殺債權債務關系
H. 請問組合貸款的貸款額度怎麼計算的呢
住房公積金方面,具體的貸款額度根據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所購房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最高貸款額度四個方面計算,最小值為借款人貸款額度。商業貸款方面,銀行會根據借款人的徵信情況和還款能力選擇批貸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