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規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1、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2、滬國稅所[2009]3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對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的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相關憑證。
『貳』 企業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利率必須是銀行同期利率還是銀行利率的4倍之內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2.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不受法律保護,4.1肯定不受保護了
『叄』 借款利息稅法上可以多少
不能高於同期銀行的借款利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肆』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理解
問:稅法規定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執行,但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否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是只是基準利率?企業委託銀行對外借款,簽訂三方借款協議,利息通過銀行收付,利息高於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稅前扣除?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間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屬於應稅項目,應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不出於避稅目的、屬於關聯交易的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屬於非法集資或高利貸等違法行為。企業委託銀行對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業對外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伍』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法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按此規定,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企業的自有資金解決。
(5)稅法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利息記賬
在新會計准則的要求下,在進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例,來進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記帳。比如,一家企業向工商銀行進行借款,款額是100萬,時間是三個月,利率是9%,財務人員進行做賬處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當取得借款時,可以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同時,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0萬。當產生利息可以進行計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計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項有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不計提利息的話,在到期以後可以在直接支付時計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二是如果要按月來進行計提利息時,在第一個月預提利息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0.75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0.75萬,以第一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都是一樣;
當到期要進行歸還借款利息時,可以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陸』 借款利息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其中的"同期"是什麼意思
「同期同類貸款」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提供的貸款。「同期」不僅指貸款期限的長短基本相同,如分別屬於長期貸款或短期貸款,而且還包括貸款發生的時間基本相同。
『柒』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間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屬於應稅項目,應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不出於避稅目的、屬於關聯交易的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屬於非法集資或高利貸等違法行為。
企業委託銀行對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業對外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捌』 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貸款利率下限仍為基準利率的0.9倍。對金融競爭環境尚不完善的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
『玖』 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相關問題,求解!
這種事情你最好打電話問一下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