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4倍"這條出自哪部法規第幾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該意見第 6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1)借款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多少可以稅前扣除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但必須要提供正規的發票才可以。
(2)借款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企業間借貸款項,除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外,
Ⅲ 民間借貸不能高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多少
民間借貸不能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
Ⅳ 企業向內部員工借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依據是什麼出自哪個文件最好有文件號!
本條規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及司法解釋》,原文如下:
《合同法》規定,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屬合法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若干意見及司法解釋》中規定,民間借貸利息可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四倍(不含浮動利率,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重點解釋:超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而不是違法行為,違法與不受法律保護是完全不同的司法概念,目前中國法律沒有高利貸的定罪,只有高利轉貸罪。超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並沒有指定是不保護債權人,還是不保護債務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既不保護債權人,也不保護債務人,即:債務人已支付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追討,未支付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法院也不支持債權人追討,在不涉黑、不涉暴的情況下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還有就是企業向內部員工借款,貸款人數過多或金額特別巨大的可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具體多少人為過多,也沒人具體多少金額為特別巨大,這一點是目前中國法律的漏洞,所以要謹慎行事。
Ⅳ 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多少
因為它這個利率是相當於超短期貸款。
日利率萬分之一(0.01%)相當於年利率3.65%。
Ⅵ 民間借貸中,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4倍應該如何理解
1、對借期內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月息3%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予以保護;借期外的利息沒有約定,不當然適用借期內的利息約定;
2、「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正確理解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所以是可以分段計算的;另「4倍」的說法是4倍以內的法院予以保護,超過4倍的部分你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
3、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4、不能,不管是利息還是違約金,只能是有約定從約定,由於你的借貸關系中沒有借期外利息的約定或者違約金的約定,那麼不當然理解為上限是4倍;對於借期外的利息你不能主張利息,因為沒有約定;但你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你們對違約金標准沒有約定,那麼根據中國的法律違約金一般是賠償損失的,你的損失就是利息損失,那麼你的違約金就只能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Ⅶ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借款的利息,可以列支於財務費用,那不超過四倍也可列支於財務費用嗎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說,都可以列支於財務費用;
但是,從稅法的角度來說,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要作為計算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項,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要就這塊多支付的利息費用按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Ⅷ 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 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的規定。
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項規定:
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8)借款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