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超過銀行4倍 法院會怎麼受理
歸還本金和合理利息沒有問題。
但高利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你收取的超過銀行4倍以上的利率利息部分,應返還,或抵作本金及合法利息。
Ⅱ 你好,我朋友07年跟我借了30萬,到了期限沒有還我,我現在向法院起訴,法院說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賠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賠付。從約定的還款日期到期之日起,即可按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要求對方支付利息。同期的意思是指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比如07年至今調整了若干次利息,則按07年同期的四倍,08年同期的四倍,照此類推(一年內多次調息的,分別按各期利息的四倍計算)。計算比較麻煩,建議委託律師。
Ⅲ 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的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能認可嗎
你的理解是不正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約定的借款利息計算標准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高利貸」行為視為過高,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根據借款人的主張,超過部分可沖抵本金。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整,調整後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所以你算算賬吧,如果付的利息已經超過4倍,並且已經足額抵償本金了,那麼2萬9就沒有效力了。
但是有一點必須說明,因為原借條已經撕毀,無法證明10萬借款的事宜,你可以單就2萬9來起訴,不要涉及以前的所有款項即可,2萬9數額不大,你可以說是新借的提的現金,如果這個借條提及了前面的10萬元的借條,就很難辦了!
Ⅳ 法院已判決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債務利息,如申請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能否按8倍計算
你理解有誤,不是簡單的二倍乘以四的關系。比如說本金一萬,利息一千,四倍利息就是四千,最後判決償還一萬四。遲延履行的利息應該以一萬四為本金,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為利率,遲延履行天數為期間,這三個數相乘的結果才是遲延履行的利息,雙倍遲延履行利息劉再乘以二。 如果遲延履行期間被執行人分期還款或者貸款利率變動,還要分段計算。
Ⅳ 法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執行一起民事經濟糾紛案,逾期若按銀行同期利率的八倍執行是否合法
由於你與他人約定的利息過高, 遠遠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 法院未支持你們雙方約定的利息, 而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確定利息。
執行過程中, 法院將逾期部分按銀行同期利率的八倍執行, 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此,法院的判決及執行合法。
Ⅵ 民間借貸糾紛,可以在訴狀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銀行貸款利息4倍計付利息嗎
可以在訴狀上要求判令被告按照銀行貸款利息4倍計付利息嗎?
可以
但是法院是否會支持很不一定
法院不採納的話對原告有什麼影響
敗訴
Ⅶ 欠款不還,我可否主張四倍於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求解答
可以,但是違約金與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之和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維護社會公共利息,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造成事實上的不公。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於出借人來說,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所遭受到的損失是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借款利息進行了限制,原因就在於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更容易借貸,其風險性更高。為了規範金融市場,防止高利貸現象,需要對盲目的逐利行為進行約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加起來如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屬於變相地放高利貸。
因此,當事人既約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同時支持,但兩者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如約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或者違約金其中一項就已經達到或者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只支持一項即可,對另一項應予以駁回。
Ⅷ 法院判決承擔4倍銀行利率的民間借貸是如何計算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依個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過了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成高利貸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高於的 部分, 借款者可以不給利息,給了的話可以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