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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銀行抵押貸款優先於稅款

發布時間: 2021-11-07 09:19:27

Ⅰ 優先於貸款抵押權的法定優先權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牛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 1條規定: 「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照條款:
法定優先權的種類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被發包人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及其他債權受償。
2、稅收優先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企業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先於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並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即使抵押權人已處置抵押物或以折價行使受償,稅務機關也有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向抵押權人追償欠稅企業應繳的稅款。
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因此,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只能屈居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
4、職工安置費優先權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破產時,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
5、房屋購買人的排除執行權
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土地使用權被抵押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後又在該土地上建成房屋並銷售的,房屋購買人享有對土地抵押權的排除執行權。

Ⅱ 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這句話怎樣講舉列子,易懂!

一、解釋: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這里所說的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並不是優先於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於法律上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其一,納稅人有欠稅;其二,欠稅發生在前。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其中:

(1)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二、舉個簡單的例子:

某企業欠稅15萬元,其中一處房產價值15萬元,該房產已經被用於抵押、質押貸款或者該企業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已經申請法院留置該房產的所有權。

但是企業又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因其他財產價值較大,且無法拆分),那麼該房產稅務機關有優先採取扣押、拍賣抵頂應納稅款的權利,這就是該條款通俗的解釋。

(2)銀行抵押貸款優先於稅款擴展閱讀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款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是國家征稅的權利與其他債權同時存在時,稅款的徵收原則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也稱為稅收的一般優先權。

這是保障國家稅收的一項重要原則。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序。

這種償債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強制地將債務人的財產加以變賣並在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場合,債務人所欠債務多種多樣,其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債務。

由於稅收債務的債權人是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傳統的破產法理論及制度一般賦予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即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並存時,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在中國,現行破產法及稅收征管法也有類似規定。但由於理論上的一些誤區及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與不完善,稅收優先權的實現存在許多實踐上的障礙。

Ⅲ 企業先是還銀行的貸款還是欠繳的稅款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因為企業將辦公樓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你公司的歸還順序是:一、貸款;二、稅款;三、貨款。

Ⅳ 對銀行貸款抵押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

《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抵押物不納入破產財產,抵押債權可以優先受償。破產企業債務的清償順序為:首先是擔保債權,然後是: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破產債權。該法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的效力不僅高於普通的債權,而且高於稅務機關收取企業所欠稅款的權利。

而2001年5月1日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
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該法明確了在擔保財產上產生的國家稅收具有優先受償權,且屬於法定優先權。

Ⅳ 債務人公司欠國家的稅款,但是公司的房產已經做了抵押,法院是保護銀行的抵押借款還是保護稅務局的稅款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例如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第四十九條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Ⅵ 法院執行以抵押銀行貸款優先權還是農民工的工資優先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然是民工工資優先。修改後的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由以上規定可知,工資債權在執行分配中優先於國家稅收受償,明顯區別於普通債權。國家稅收是優先債權,則工資債權當然更是一種優先債權。
二、工資債權優先於建築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權: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
(一)工資債權優先於建築工程承包款受償。
(二)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Ⅶ 對銀行貸款抵押權產生威脅的優先權不包括

對抵押權不產生威脅的優先權的情形是:遲於找押權設立的法院查封、遲於抵押權設立的租賃權。別外,劃撥土地的處置,嚴格來說也應是未威脅到抵押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