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定義
最高額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4)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並無本質區別。
❷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准。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健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且按照貸款人的要求辦妥合法有效的貸款抵押擔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額提供貸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請。
6、抵押登記由借款人負責辦理。
7、沒有明確該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是授信合同,還是正式合同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❸ 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的辦理規定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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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最高額抵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擔保法對最高額抵押法律制度中的權利規則規定得過於簡約,擔保法《解釋》給予了一定的補充完善,物權法的規定相對更加合理而明確。 應當注意區分最高額抵押的一般法律規則及其特殊法律功能。 根據物權法對最高額抵押法律功能的最新界定,最高額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可見,最高額抵押既有普通抵押中「優先受償」的一般性特徵,也有其獨具的法律功能。 最高額抵押的特殊性在於, 一是其所擔保的債權發生數與單筆發生額是動態的,不是在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能夠像普通抵押擔保那樣將債權特定化; 二是其設有「債權確定與決算期制度」。最高額抵押受「債權發生期間」和「最高額」兩項合同因素的雙重製約,故其實際擔保額可能等於或小於最高額,但絕不可能大於最高額。 普通抵押的債權確定是在設立抵押時即明知的,沒有單獨的確定與決算期制度;三是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將要連續發生的」,而普通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則是既存的和特定的,而且是可以早於、同時或晚於普通抵押的設定日而發生的。 最高額債權的「連續發生」只能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對必然性的約定。如借款人與銀行在某項信貸債權的合同履行中,雖然借款合同本身可以給借款人一個較高的授信。但當銀行在審查借款人的實際借款申請時,有可能因各種原因而未實際足額發放所授信的貸款。顯然,貸款未足額發放的責任應歸結於另一法律關系調整,不影響最高額抵押項下債權發生的「或然性」特徵。 物權法有一項「但書」性規定,即「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筆者認為,適用這一 「舊債吸收」制度顯然隱含一項前提條件,即該筆最高額抵押法律關系的設定並不僅僅是為吸收既存債權服務的,應是在不影響某一最高額抵押的「動態性」和「最高額」功能的情形下「吸收」了一部分已被特定化的既存債權。否則,如系單純為吸收舊債的話,則僅需設立普通抵押中的「補充抵押」即可。
❺ 個人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在法律有沒有每年轉貸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期間內可以轉貸,但銀行有權根據借款人的實際狀況及抵押物的價值變動決定是否發放貸款。
❻ 各位律師您們好:根據法律最高額抵押的額度(比率)是多少原因---民間借貸:1萬8的借款起訴13,
問:各位律師您們好:根據法律最高額抵押的額度(比率)是多少?原因---民間借貸:1萬8的借款起訴13,4萬左右的房產擁有權(傳票案由:借款質押合同糾紛).謝謝!!各位律師您們好:根據法律最高額抵押的額度(比率)是多少?原因---民間借貸:1萬8的借款起訴13,4萬左右的房產擁有權(傳票案由:借款質押合同糾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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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還本金,無需返還利息。但是,這並不代表任何時候都不需要返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後,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被告應負償還借款及利息之義務。」nn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n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nn第二、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該項利息即依法產生,不以當事人是否約定為轉移,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守約方仍有權主張,法律對此予以充分保護。這是因為,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佔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因此,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違約賠償方式,只要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就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債務人除需繼續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項外,還需賠償逾期付款期間相關款項的利息損失。nn綜上所述,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但沒有按雙方約定在還款期限內付清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債權人要求其給付逾期付款利息在起訴後法院是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