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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貸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

發布時間: 2021-11-08 12:52:18

A. 保證合同中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到底是默認哪種方式來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意思就是在被保證人違約的情況下,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比例是百分之百,一般來說,保證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一些前置條件,在被保證人違約時,根據條件承擔保證責任比例

B. 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

未約定擔保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C. 當事人在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方式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可以對保證的方式進行選擇,保證人既可以選擇保證責任較輕的一般保證,也可以選擇保證責任較重的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雖然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按照連帶責任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這就是說,當事人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是較重的保證責任。

(3)保證貸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擴展閱讀:

1、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若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在於,一般保證是指債務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保證人承擔責任;而連帶保證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要承擔責任。

3、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作為擔保人時必須約定清楚擔保方式,以免要承擔連帶責任。

4、 無論哪種擔保方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除了需約定清楚擔保方式外,還需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否則一旦擔保期間屆滿,保證人無需承擔責任。

D.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擔保法》第19條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對現行規定進行了調整,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相對於一般保證而言,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機構在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普遍會將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4)保證貸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 2 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這種情形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貸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擴展閱讀

保證責任的方式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

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F. 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怎麼處理

《擔保法》第19 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G. 未約定保證方式如何操作

當事人之間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H.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 (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I. 協議中的保證期間是未約定保證期間還是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如果不明確,是否要承擔兩年的保證責任

約定保證期間能否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26條第1款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擔保法》對保證期間採取了「有約定」和「沒有約定」的兩分法,並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推定了一個「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確立了「保證期間法定主義」,亦即,任何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適用,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約定的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

在我國《擔保法》上並沒有規定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這種情形,在解釋上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9)保證貸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擴展閱讀: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處理。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情形,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二是在約定保證期間無效情形,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三是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理解「擔保期間約定不明」的含義。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情況。這在商業銀行制定的標准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見。

對於該情形,一方面,保證合同實際上是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只是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斷,當事人均願意接受長期的保證期間,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實現。

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2年。

因此,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於何謂「約定不明」是有明確限制的只有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斷出保證人有承受較長期間限制的意思時,才視為「約定不明」,從而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

J. 合同中沒有約定是什麼保證,法律默認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