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到期後能否抵押權人能否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
這樣是不可以的,通過抵押登記的房屋必須經過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方可進行拍賣或變賣。
借款人不還時抵押人估計也不配合,通過法院比較麻煩。
給你說說我們的經驗吧。
辦理抵押後到公證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這樣到法院起訴時先到公證處出強制執行書,然後法院不經開庭就直接到執行庭了,然後就可以進行拍賣了。這樣快些,而且沒那麼多麻煩事。
B. 連帶責任人替貸款人清償後,是否可以主張處理抵押物
如果是連帶責任人
不可以要求主張處理抵押物,
這是貸款人的抵押物,不是責任人的抵押物,
所以責任人無權要求處理抵押物。
C. 如何強制處理抵押物,借款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清借款,能否直接處置抵押物。
根據《擔保法》第53條關於抵押權實現的規定,借款人(即抵押人)到期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與借款人協商處理抵押物,未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抵押物的拍賣、變賣以清償債權。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D.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私自賣掉抵押物獲取款項是否構成詐騙
如果貸款人在賣掉抵押物時,未告知買受人該抵押物歸屬的,涉嫌詐騙買受人,可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4)貸款人是否能處置抵押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
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准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
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E.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是否有效
您好,結合《物權法》第191條,並對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可知: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物權法》第191條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規定,由原來的通知抵押權人變化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F. 過了抵押期限抵押人有權處理抵押物嗎
抵押權人就是享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的人,我們知道,抵押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抵押的物權進行處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呢?本文整理了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有關知識為您解答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債務履行期滿但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這五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希望這些由律師365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幫助到您。
G. 什麼情況下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按照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期不還借款,經催要仍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H.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份可否處置抵押人的其他財產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償還。
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及根據該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I. 出現什麼情況銀行可以處置抵押貸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3個月仍未還清應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3個月沒有償還借款本息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無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不償還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擔保人未按照約定辦理合法的擔保手續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貸款銀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擔保的;
7、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將涉及重大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9、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條款規定或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