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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承包商貸款建設方的付款方式

發布時間: 2021-11-20 05:28:56

Ⅰ 工程付款方式分幾種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竣工後一次結算,完成工程後一次性付清款項。

3、分段結算,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標進行結算。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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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進度付款的工程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明確約定報送進度款的時間以及建設單位審核的時間,建設單位逾期審核的,應視作認可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量。

2、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支付的時間,不要約定為「……之後」,應明確約定「之後……日內」。

3、應約定未按期足額付款的違約責任,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約定違約金時,也要注意不要過高,因為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過高的,經對方申請法院可以調整。

不適宜約定在合同中的內容:

1、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發包人僅承擔利息,施工單位不得停工,如此約定對施工單位極為不利。

2、避免工程款支付審批手續人為繁瑣。有些發包人規定了付款前嚴格而繁瑣的審批程序,在合同約定中應避免發包人內部審核的約定,審核系發包人內部事務,不應作為拖延付款時間的理由。

參考資料:網路:工程價款結算

Ⅱ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

1、產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

2、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

3、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4、TOT融資:TOT是移交—經營—移交,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將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來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5、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2)承包商貸款建設方的付款方式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內涵:

1、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

2、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ZF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減輕ZF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Ⅲ 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種類有很多,那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呢?本文問您詳細解讀。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系,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並於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系。而承包合同於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復雜的聯系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總承包人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人,在於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只能講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分包人; 第二,須經發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應無效; 第三,分包的標的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對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Ⅳ 一般工程付款方式有哪些

我國目前採用的工程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按月結算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第二種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第三種分段結算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第四種目標結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並經業主驗收後,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施工單位還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第五種,是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後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Ⅳ 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幾種

支付方式: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如對一般工業民用建築可以劃分為基礎、結構、裝飾、設備安裝幾個階段。每階段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高層建築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層作為一個結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為基礎層和面層兩個結算段等。

3、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少,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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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進度款支付過程中,應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確認

根據有關規定,工程量的確認應做到:

(1)承包方應按約定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2)工程師收到承包方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第8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工程師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2、合同收入的組成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並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工程進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工程款(進度款)在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 符合規定范圍的合同價款的調整,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須明確延期支付時間和從發包方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
工程進度款-網路

Ⅵ 工程價款結算的方式有幾種

我國現行價款結算主要方法有5種。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方法。

2、竣工後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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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建造承包商)根據建造合同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2、本科目應當按照建造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應結算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合同完工時,將本科目余額與相關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

Ⅶ 請問下建築工程發包方用什麼形式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給承包方需要承包方開項目賬戶嗎

朋友你問下建築工程發包方用什麼形式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給承包方?需要承包方開項目賬戶嗎?
答: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必須按照合同的承包人的單位支付,一般情況下要劃撥到承包人的「基本賬戶」,如果施工在外地也可以劃撥到施工所在地的結算賬戶,這是劃撥款的基本原則。

Ⅷ 建設單位以高息貸款的方式對施工單位支付進度款是否合法

看合同上進度款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