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擇貸款抵押物時,應從哪幾個方面控制風險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不是任意的資產都可用於貸款抵押,應選擇權屬清晰、無權利瑕疵、無他項權利、無法定優先受償款的資產用於抵押,且優先選擇變現能力強的資產。房地產類資產,變現能力對比,住宅強於商業用房、商業用房強於工業用房;商業用房中的獨立門市、商場和農貿市場攤位易於變現;面積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於變現;市場不活躍地區的、面積大又無法分割的、對買受人有限制的、價值量過大的、有權利瑕疵的等都不易變現。
(1)對租賃期長、租金嚴重低於市場租金且解約成本較高的資產,原則上不能選擇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2)對大宗房產(評估值在1億元以上)如整棟大廈、整棟商場等、擬分層抵押的整棟物業、擬分割抵押的整層物業、擬分幢分割抵押的工業企業房產、遠郊區或商業氛圍不濃的商業用房,結合變現能力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3)對土地證記載無土地終止日期的土地,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產抵押的,客戶經理必須了解開發商與拆遷戶之間是否存在糾紛,若存在糾紛原則上不能用於抵押。
(5)集體土地的農村或鄉村房產,結合變現能力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6)儲備用地、專用設備、根據生產工藝而設計的生產廠房,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為抵押物。
2. 貸款抵押物選擇原則
有點長,耐心點看:
〈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債權人分別抵押;〈3〉因償還債權所帶來的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進行的復合抵押。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債權人多次抵押或向多個債權人抵押後,抵押人償還了一部分債權,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額部分,這部分可以再進行復合抵押。
對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擔保法》做出如下規定:
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一財產以登記抵押方式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擔保抵押的,作為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的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清償,順序排在第二的,只能就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剩餘部分受償,依此類推。如幾個抵押人進行抵押物登記的時間相同,即抵押物的登記順序無前後之分,那麼就按照被抵押擔保的各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注意,在同一抵押物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惟有第一順序的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其他抵押權人無權直接行使,只能就第一順序債權的余額滿足自己的債權。估價機構在接受委託方委託對一房地產其餘未抵押部分進行抵押目的估價時,一定要考慮上述法律規定對該部分房地產抵押價值的影響。房地產估價人員應詳細解讀委估房地產權屬證書中所記載的抵押情況。
論文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估價的影響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房地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很明顯,登記是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則其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也無從取得有效的抵押權。因此,在房地產抵押合同已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合同缺乏書面形式要件,該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並生效,抵押權人有效取得抵押權。在房地產抵押合同未辦理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之間已就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書面形式,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並不生效。所以,房地產設立抵押權時,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並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機關包括: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條、第11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為基礎,並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
2.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城市房地產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的對象,該法的第6條、第59條、第61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負責全國的房地產管理工作。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因此,無論是從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議定或是房地產估價來講,確定權屬情況及其性質是關鍵的環節,其直接規范著經濟以及估價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於從估價角度講確權之後的重要問題是確定在該權屬上的經濟利益。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主要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抵押登記程序可細分為兩部分: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咨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其具體程序為: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記審核與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注銷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擔保法》就與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問題有其相關的規定,對其深化了解,不僅對估價人員正確的估價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而且對金融機構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慮抵押權實現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抵押的效力,《擔保法》第46條規定: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范圍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期未能清償實行後,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金可以用來清償的相應的債權,而這個范圍是抵押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加以約定的。但在此應加以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三人為借款人做抵押擔保人而以第三人的房地產進行抵押的,在抵押權實現時,即便抵押物房地產由於受市場價格的影響已經跌價,其價值不足以抵償原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抵押人(第三人)對不足部分也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房地產估價師執業的基本要求是正直、公正、客觀、中立、科學,房地產估價師不僅要為估價業務的委託方負責,而且也要為潛在的報告使用者負責,在債權擔保估價中尤其應注意不應剝奪潛在債權人的債權安全權
對於房地產租賃對房地產抵押影響的問題,《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已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權對房地產權實現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負面的,例如,在拍賣抵押物房地產時,買受人顧慮標的物房地產上有租賃權的存在不願意出高價,致使其實現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因此,無論房地產估價人員或金融機構決策人員在進行未來變現風險預測時,對此都應加以重點考慮。
《擔保法》第53條對抵押權的實現規定如下: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前所述,除評估行業規范及相關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的較重的處罰外,對於抵押權實現時未獲清償的情況,各個法律對估價人員及估價機構未做出直接賠償的規定。在出現估價不實的情況時,往往由於估價技術規定的靈活性,即便是涉及到訴訟,由於難度大,一般也是以抵押權人的撤訴告終。未經清償的部分債權,此時以普通債權的形式存在,金融機構的這部分信貸風險加大,因此,選擇信譽較高的估價機構對於金融機構來講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向當地的房地產行業管理機構或上網查詢。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我國也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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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問題
你無權直接處理這輛車,因為不是合法抵押給你的。只能要求你朋友還款。
4.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符合哪些原則
一、貸款的發放
貸款經批准後,業務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批復意見,著手落實貸款批復條件,在落實貸款批復中提出的問題和各項附加條件後,即可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後,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即告確立,借貸雙方均應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貸款發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滿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銀行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貸款,這種做法主要基於以下三種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即成為民事法律事實,借貸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被確立,銀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發放貸款,就構成借款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 其次,影響借款人的利益。 最後,影響貸款的正常收回。 2.貸款發放的條件 (1)先決條件
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準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 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決條件文件包括以下幾類:
其中,貸款類文件包括:①借貸雙方已正式簽署的借款合同;②銀行之間已正式簽署的貸款協議(多用於銀團貸款)。
公司類文件包括:①現時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成立批復;②公司章程;③全體董事的名單及全體董事的簽字樣本;④就同意簽署並履行相關協議而出具的董事會決議(包括保證人);⑤就授權有關人士簽署相關協議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有關人士的簽字樣本(包括保證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實副本或復印件。
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合營合同;②已正式簽署的建設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簽署的技術許可合同;④已正式簽署的商標和商業名稱許可合同;⑤已正式簽署的培訓和實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擔保類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抵(質)押協議;②已正式簽署的保證協議;③保險權益轉讓相關協議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審查擔保類文件時,公司業務人員應特別注意抵(質)押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如向有關部門登記生效)。對於抵押協議雖正式簽署但生效滯後的貸款項目,應在抵押正式生效前,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規避貸款風險。
與登記、批准、備案、印花稅有關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就擔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該擔保的文件;②海關部門就同意抵押協議項下進口設備抵押出具的批復文件;③房地產登記部門就抵押協議項下房地產抵押頒發的「房地產權利及其他權利證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協議項下機器設備抵押頒發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⑤車輛管理所就抵押協議項下車輛抵押頒發的車輛抵押登記證明文件;⑥已繳納印花稅的繳付憑證; ⑦貸款備案證明。
其他類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開工批復;②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③貸款項目(概)預算資金(包括自籌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④有關對建設項目的投保證明;⑤股東或政府部門出具的支持函;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注冊資本佔用情況證明;⑦法律意見書;⑧財務報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許可或授權、委託、費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後的每次放款無須重復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請書;②借款憑證;③工程檢驗師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證明;④貸款用途證明文件;⑤其他貸款協議規定的文件。 (2)擔保手續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前,銀行必須按照批復的要求,落實擔保條件,完善擔保合同和其他擔保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具體操作因貸款的擔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較大差別。
①對於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可以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必須先完善有關登記、備案手續;如抵(質)押物無明確的登記部門,則必須先將抵(質)押物的有關產權文件及其辦理轉讓所需的有關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保管,並且將抵(質)押合同在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特別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條件。如遇特殊項目,無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生效滯後的,應採取必要的方式規避由此造成的貸款風險。
②對於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擔保的,須在收妥銀行認可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正本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③對於有權出具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境外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組織或個人擔保的保證,必須就保證的可行性、保證合同等有關文件征詢銀行指定律師的法律意見,獲得律師認可的書面意見,並在律師的主持下,完善保證合同、其他保證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3.貸款發放的原則
(1)計劃、比例放款原則
應按照已批準的貸款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所規定的建設內容、費用,准確、及時地提供貸款。借款人用於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銀行貸款)應與貸款同比例支用。 (2)進度放款原則
在中長期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應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進行付款。如果是分次發放或發放手續較復雜,銀行應在計劃提款日前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借款人如需變更提款計劃,應於計劃提款日前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徵得銀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經銀行批准擅自改變款項的用途,銀行有權不予支付。 (3)資本金足額原則
銀行需審查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到位,貸款支取的比例也應同步低於借款人資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貸款原則上不能用於借款人的資本金、股本金和企業其他需自籌資金的融資。 4.貸款發放的審查
貸款發放審查作為貸時審查的核心工作,銀行必須嚴格掌握審查的要點,充分防範貸款執行階段的風險。審查的內容可能因貸款項目的不同情況有所差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貸款合同審查
銀行應對借款人提款所對應的合同進行認真核查,包括合同真偽性的識別、合同提供方的履約能力調查,防止貸款挪用及產生對貸款不能如期償還的不利因案。審查工作中,還應通過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復使用.商務合同騙取不同銀行貸款的現象。 信貸業務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下面對各個合同的具體檢查條款進行介紹。 ①借款合同。貸款發放中借款合同條款的審查應著重於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有: ·貸款種類。 ·借款用途。 ·借款金額。 ·貸款利率。 ·還款方式。 ·還款期限。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②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保證的貸款數額。主債務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一般可用貨幣來衡量。保證合同應對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做出規定,以明確將來的責任。 ·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在保證合同中明確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對保證人和債權人來說都至關重要。主債務的期限屆滿,對保證人來說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一般保證債務的義務;對債權人來說意味著主債務履行不能完成時可對保證人行使權利。 ·保證的方式。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它是指保證人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補充責任或是第一順序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數額。在抵押設立原因中應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否則就有違一般抵押權所擔保主債權的特定性原則,以表明主債權產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賃、買賣等)及數額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貸款債務的期限。由於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的條件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屆滿,抵押權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否則,就屬侵權。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屬或使用權權屬。由於抵押是以特定的財產擔保特定債務的履行,抵押人對抵押物應具有所有權或者對抵押物享有使用權。抵押合同除對抵押物特定化外,還應當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
·抵押的范圍。除主債權以外,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質押的貸款數額。 ·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物移交的時間。 ·質物生效的時間。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提款期限審查
在長期貸款項目中,通常會包括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銀行應審查借款人是否在規定的提款期內提款。除非借貸雙方同意延長,否則提款期過期後無效,未提足的貸款不能再提。
5. 商業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可以抵押的財產要具備以下哪些條件.a.抵押物必須
一般抵押的貸款需要是房屋或者車,房子需要是大產權,有房產證且在20年以內,車子需要在5年以內的才可以的。
6. 貸後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銀行信貸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發展的原則,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管理。所有貸款均應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結息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擔保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應當具備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抵、質押擔保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需要辦理止付的,應依規進行止付登記。抵押、質押物應當符合《擔保法》中抵押物、質押物條件,抵押、質押物價值必須足夠清償貸款本息。出質人、抵押財產共有人均須到場簽約。嚴格執行先辦理借款合同,後登記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市土地管理部門評估並進行抵押登記,土地按實際出讓價(指交國土局部分)的90%以內確認,劃拔土地按現行市場出讓價格的40%以內確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應同時抵押並登記。房產抵押須經市房產管理部門評估,並進行抵押登記,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房產按實際造價折舊後凈值的50%以內確認。
設備原則上僅限通用設備按購進價折舊後凈值的40%以內確認,其他設備一律不得抵押。存單、銀票質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內確認,封倉、倉單質押價值不得少於貸款余額的2倍以上確認。對於抵押不足部分應追加落實有經濟實力單位擔保或聯保。所有借款不論是保證、抵押都必須追加企業股東在最高額范圍內聯保。
隨著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持續增加,新增貸款劣變率高,不良貸款絕對額大,不良佔比高,貸款風險未得到有效控制。農村信用社在產業信息、員工素質、科技水平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有效管控風險的能力較差。為進一步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增強對貸款風險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學習先進商業銀行
(如國有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匯豐銀行等)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農村信用社實際,按照建立「監督管理、權力制衡、合規發放、正向激勵、責任追究」的機制原則,提出新的信貸管理體制構架設。
拓展資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歸還貸款。
4、無不良貸款的行為記錄,具有一定的資信等級。
5、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或農戶貸款證。
6、有貸款人認可的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8、自願接受貸款人的檢查監督,及時上報各種貸款人所需資料。
7. 銀行發放個人抵押授信貸款時,確定貸款額度的原則有( )。
正確答案為:B,C,D選項
答案解析:[解析]以所購新建商品住房作抵押的,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70%;以在銀行的原住房抵押貸款的抵押住房設定第二順序抵押授信貸款的,可用貸款余額是核定的貸款額度與原住房抵押貸款余額、額度項下未清償貸款余額之差。
8. 貸款抵押物的具體特性是什麼!!!緊急
您好,我行接受產權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用於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於同一城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物。
2.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公司資產作為抵押物。
3. 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劃的拆遷范圍內。
4. 不接受評估現值在10萬元以下(含)的房產作為抵押物。
5.抵押物為商品住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加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抵押物為商業用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加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
6. 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
7. 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9. 申請抵押貸款應該注意什麼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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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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