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原地產4月1日可以辦理買房協議和房貸嗎
一,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就與他們形成了一種合同契約關系,加之中介收取了中介費,就負有履行合同,審核買賣雙方資質手續的責任及義務。同時,作為公司主體,中介公司還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於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予以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該辦法全文如下: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B. 在中原地產買房,告訴業務員我的徵信情況,她說沒問題。但是貸款買房時卻因為徵信問題貸不了款怎麼辦
我可以幫你消除不良記錄
C. 中原地產貸款可信嗎
准備資料:夫妻雙方身份證件,戶口本以及復印件,婚姻證明、工作單位證明等。申請條件一、貸款申請書(貸款用途/金額/年限/還款來源)二、房屋所有權證三、工作、收入證明(夫妻雙方)四、戶口薄(夫妻雙方)五、身份證(夫妻雙方)六、結婚證七、個人資產或財力證明,如銀行存摺、汽車行駛證等復印件
D. 在中原地產剛簽的二手房買賣協議,已交完定金,賣方還有部分貸款未付,在此期間買方有什麼風險嗎
回答您的問題
賣方如有貸款未清,需要過戶前向貸款銀行申請清貸,大概15~30日左右,如簽定合同時效期內,賣方又轉賣其他買方,則構成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但不屬於重大過錯,一般1~3年有期。
對方如果私自出售房屋給別人,您可以找其賠付雙倍定金,還有支付已收的房款與利息,並賠付您誤工費,交通費等等,您也可以向派出所舉報其合同欺詐,一並清算刑事與民事責任。
回答來自 網路房產交流團 敬請關注
E. 不是在中原地產交易的二手房也可以在中原地產做信用貸款嗎
可以辦理貸款。
一、辦理二手房貸款時所需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與賣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購房意向書原件;
3、首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明/未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資信證明原件(使用銀行提供的標准格式)。
由於借款人收入情況復雜,工作人員可要求提供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借款人為個體經營戶,則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近三月的納稅憑證,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
如借款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則提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和納稅憑證等;
如借款申請人註明有除工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利息收入,應提供存單、國庫券等憑證;房屋租賃收入,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投資收入,應提供投資證明、被投資方的分紅決議及支付憑證等。
7、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辦理二手房貸款繳納的稅費:
1、營業稅(賣方):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納入試點范圍。這項政策對二手房交易來說,除了將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改為增值稅發票。
根據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徵增值稅(北上廣深除外);北上廣深地區個人購買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若購買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①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②未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按已成交價格的1%徵收。賣方承擔
3、契稅: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買價徵收3%由買方承擔;4、交易費:6元/平米,雙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6、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8、核檔費:50元/宗。
9、貸款擔保費貸款額×1%擔保公司
10、評估費評估值×0.5%評估公司
11、中介費:各個中介公司收費標准不同,以中介收費為准
三、辦理二手房按揭貸款的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後,到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如果您已婚,請夫妻雙方一起前來),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審批通過後,出具《貸款承諾書》,作為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的依據。
(2)憑身份證原件領借款合同的貸款支付憑證回單,所需經過的流程為:受理櫃(受理貸款申請)——保險櫃(辦理保險)——簽約櫃(簽訂借款合同)——公證櫃(辦理合同公證)——簽約櫃(領取貸款合同)。
(3)在取得《貸款承諾書》並就所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後,即可持上述資料及《貸款承諾書》、擬用於還款的建行儲蓄存摺和儲蓄卡或建行信用卡、保險單、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關法律性文件,並辦理公證手續(如果買房者已婚,需夫妻雙方一起前來)。
如果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不能親自前來簽訂合同,需授權委託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為辦理貸款相關手續。授權委託書需經公證,且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注意:辦理二手房貸款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程序化的過程,銀行對於二手房貸款的流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購房者按照銀行的要求辦理即可。但是,也不能保證銀行在辦理二手房貸款過程中不會損害購房者的利益,比如在貸款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合理的條款。
F. 上海中原地產可以申請裝修貸款是真的嗎
那也是在銀行申請的。我們也是和所有貸款銀行合作機構,前期無任何費用,不下款不收費。
G. 中原地產買二手房貸款下不來怎麼辦
看當初簽的三方合同有無約定「如乙方貸款未通過則合同自動解除」,也可以和其他兩方協商解除合同,至於定金和傭金部分,看協商情況減免。
H. 買二手房,貸款遇到問題,中介找的是中原地產
對於中介來說,這套房子能不能貸款,能貸多少,能貸多長時間等等這些事情都是需要首先調查清楚的,不是一味的收取中介費,只要把中介費拿到口袋裡了就萬事大吉了,不是這樣的,上海有很多中介都是存在這個問題,只要拿到錢,其他的愛咋地咋地,想把中介費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評估價70萬,只能貸49萬,首付需要支付42萬,還要補交14萬,這些中介公司都沒有計算進去,是他們的失職,還有在上海,像45平米這么小的房子是很難貸款的,所有中介都知道,但他們不一定會告訴你,這就是上海的沒有良心的中介,對此我表示很無奈。
一個曾經做了10年的中介人憤慨的回答。
I. 中原地產信用貸款利息
目前的房地產行業趨勢是,借款月利率,第一個月2%,第二個月開始,月利率1%。
不過借款不是中原地產中介借款,而是他們安排的其他貸款公司。
J. 我在深圳,目前在中原地產中介購入二手樓,中介說只要我銀行的貸款承諾函下來,3天就可以搞定贖樓
請問下你的最後確實是3天嗎?我現在跟你一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