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哪些救濟方式和具體內容
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即通過何種渠道請求救濟。對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是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國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1)議會救濟。(2)行政救濟。(3)調解專員救濟。(4)訴訟救濟。 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1)監察救濟。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復議救濟。復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復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
Ⅱ 債務危機有那些救濟途徑
債務危機的救濟途徑有:提供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向債權人申請展期;或者在符合破產申請的條件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或者請求重整等途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Ⅲ 我國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哪些救濟方式,具體包括什麼內容。
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法條內容就是救濟啊,想問清楚那麼你要先寫清楚案情!
Ⅳ 哪裡可以貸款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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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違約救濟的方法有哪些,每一種方法的特點是什麼
這里主要介紹買方違約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辦法。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要求減價、退貨、修理、更換貨物是賣方違約時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買方並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於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後索賠差價損失。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1)買方不得採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
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2. 減少價金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採取了補救方法;這是指賣方根據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後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採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復。
3. 解除全同
根據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根據公約的解釋,所謂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1)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3)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後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根據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4、損害賠償
這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採用的主要救濟方式。
公約關於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的主要規定:
(1)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
· 有違約事實;
·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不要求有過錯。
(2)損害賠償的范圍:
· 損害賠償是那些因違約造成的,包括利潤損失在內的實際損失,這里強調違約造成的損失具有合理地確定性,它與違約事實有因果聯系;
·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范圍,這是指憑常識,和雙方事先說明可以預見。
· 損害賠償不包括由於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擴大的損失。
· 損害賠償不影響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針對先期違約的救濟
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份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對此,未違約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訴諸法院行使終止履行權,法律授權當事人以採取自救措施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第71條(1)。
(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2)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第(1)。
根據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此外,當事人還應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第71條(3),第72條(2)。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在發生先期違約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在得到擔保之前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認。
應當注意的是,中止履行並不意味著解除合同,對於買方來說,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賣方:①提供擔保;②履行合同;若賣方提供有效擔保,買方應履行其合同義務。③在履行期到來時,解除合同並就賣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對於賣方來說,一方面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另一方面要求買方:①開出信用證、付款;②提供擔保;③在付款日到來時,轉售貨物,並就差額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Ⅵ 債務危機的救濟途徑主要有哪些
債務危機的救濟途徑:如果是企業的債務危機,企業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或者延期償還,或者依法宣告企業破產;如果是自然人的債務危機,也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或者延期償還,協商不成的,則應盡力籌資資金還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Ⅶ 普通貸款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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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法律救濟方式的區別
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並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關國家機關受理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語音
法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