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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買公寓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嗎

發布時間: 2021-12-03 10:41:45

Ⅰ 買公寓能用公積金貸款

這個要看公寓的產權情況,如果是70年產權的是可以用公積金貸款的,如果是40年產權的就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Ⅱ 買公寓可以用公積金嗎

不能。住房公積金是針對住房的,40年產權公寓是不可以公積金貸款的 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在職職工(單位)以工資為基數並按比例交納的住房公共積累基金。具有強制性、福利性、保障性、互助性的性質。交納的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其他任何人無權動用。 公積金的主要用途是: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補貼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房租等。 在實際使用中: 1、當需要購買住房,需要貸款時,只要正常交納公積金、時間滿一年的、公積金帳戶內有一定余額的,可申請貸款。 2、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憑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Ⅲ 我買公寓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嗎

要看公寓的土地性質,屬於住宅性質則可以使用,商用性質則不能使用。
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別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購買房屋部分產權的;購買住房土地性質為非國有土地的公積金繳存職工,不予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類別:
新房貸款、二手房貸款、自建住房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等。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Ⅳ 買公寓項目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嗎

並不是所有的房源都能使用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住宅性質的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質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的房屋。但是,像LOFT、公寓、寫字樓等房屋,土地性質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因此,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Ⅳ 請問公寓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嗎

公寓是不可以通過公積金貸款的,只能通過商業貸款,首付比例均為50%,最高可貸10年;另外,購買公寓對以後購買二套房購房資質以及貸款首付比例是沒有影響的;如果是住宅的話,購買第二套房的話,首套貸款(指全國范圍內的商業房貸記錄)還清需50%首付,首套貸款(指全國范圍內的商業房貸記錄)未還清需80%首付,三套房需要全款購房,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Ⅵ 購買公寓房可以使用公積金嗎

能不能用公積金,要看是不是自住住房,自住住房都可以的,不區分房屋類型,公積金的使用分為提取和貸款,具體規定如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6)長沙買公寓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嗎擴展閱讀:公積金想要使用,需要先繳存,繳存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存,具體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