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把房子抵押貸款了,現在如果離婚,貸款屬於共同債務嗎,房子還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嗎
房產你沒有權利分得,沒離婚屬於共同債務,離婚後欠款男方一人承擔,你可以要求歸還你們共同期間的貸款債務!
㈡ 老公婚前財產,婚後想把房子做抵押貸款,我有不良的信譽記錄,會影響到貸款嗎
首先,確保你的房子沒有貸款,如果貸款需要申請抵押貸款,抵押貸款銀行設置你的家評估價的總體評價會比市場價格低才還清貸款,因為銀行要規避風險,而銀行現在一般只批准了10房貸,利率浮動1.1倍,其次是什麼,你需要准備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防絨,銀行卡流水,已婚或單身證據證明,學歷證明,這樣的房子抵押貸款銀行已批准評估的總量只有50%
㈢ 我和老公准備離婚,婚房產權是公公的,老公用房產證做抵押貸款,後來把貸款轉到他名下,請問我要還貸款嗎
算是婚前財產,離婚後不用你還貸款,房子你也分不到。
㈣ 已抵押的房產,離婚時又該如何分配呢
夫妻感情破裂,財產分割的最大問題多是房子。通常在房價巨高的情況下,大家都會選擇按揭購房,但一旦離婚要把房子分給另一方,這房子還在銀行抵著呢,怎麼過戶?還有不少人把房子做了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如何合理分配?本期嘉賓: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李煦燕 律師已抵押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林女士問:婚後夫妻共同購買房產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並拿到房產證。房款男方出三分之二,女方出三分之一,但房產證只寫了男方的名字,無證據顯示女方有交款(女方直接將錢給了男方),房產於2008年入住。2010年,男方將房產證抵押給銀行得15萬元為期10年的貸款,女方也在銀行簽字同意。請問,若離婚,該房產如何處置?女方想將房產變賣拿一半房款,銀行的抵押怎麼辦?如男方說15萬貸款已用完能否申請拍賣後還銀行貸款? ◎李煦燕律師答復:該房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因無特別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否交款及交多少款並不影響其享有房產共有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就你所述,因為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所以女方並不能直接對該房產進行變賣。特別是房產目前設定了抵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由於抵押貸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後,才能處置房產。至於是賣了房子分錢還是把房子留給哪一方,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或者通過法院裁判。
㈤ 老公要把他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需要老婆簽字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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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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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老公沒經過我同意為朋友把房產證抵押貸款給銀行了,我該怎麼辦婚後的房子
婚後的房子做抵押需要你簽字的,你老公應該找的人冒充的你,如果你鬧起來,可能形成你老公詐騙虛假,你先問問具體情況吧
㈦ 老公把房子給朋友抵押貸款. 如果他朋友還不上 我是否承擔還款
朋友你好。
恐怕你不是承擔的一半的還款責任。
你老公把房子給朋友抵押貸款了。
如果他的朋友還不上。
你們的房子有可能被查封。
除非你替他還。
㈧ 男方在婚前就將婚房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十幾萬,婚前婚後一直沒有和我說過這事,
不會,這套房子是他父母所有的,債務關系都是銀行和他父母的,你不用負任何責任,當然同樣的,如果你和他離婚,你連一塊磚也別想拿走,因為是他父母的。如果他父母死亡,並在遺囑中註明給他,那麼這套房子連帶的資產和債務都是屬於他的。你不用承擔一分錢的債務也不得不到這套房子的一塊磚。如果不註明,債物屬於共同債務,資產屬於共同資產,如是到時房子資產高於債物,比如房子70W,債物50W,你兩還清銀行還有20W,你們一個10W,如果到時離婚你得10W,如果到時房子只值40W,債務50W,你就勸你老公放棄繼承,這樣房子歸銀行,你們不用承擔一分錢的債物,只不過要被銀行趕出去。這就是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如果你接受房子,也要連帶接受債務,如果不接受債務,房子也不是你的。
對問題補充的回答:
你這份是一份住房按揭的合同,你這套房子過戶是決對沒有問題。只是過戶時不能直接過戶,要找房屋中介來過戶。他們會幫你處理。以現行法律和銀行章程,如果過戶,這筆債務成為共同債務,房子也自動成了共同資產。同樣,如果房子價值比債務高,就過戶,如果房子資不抵債就不要過戶。這樣債務就永遠是他單方面的債戶。
㈨ 結婚時婆家為我們買了婚房,名字是我和老公的,今天才知道去年婆家缺錢瞞著我用房子抵押貸款了合法嗎
不合法,你們兩個必須到銀行面簽才對
㈩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丈夫現在跑了,妻子應該怎麼辦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在無特殊約定的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權債務是共有的,除「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以外,對外所欠債務應當共同承擔。
2.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不管是夫妻誰的財產,只要是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並且貸款(合法用途)用於家庭生活收入建設時,即為共同債務。因此,債務人為夫或妻一方的,只要查明該債務的產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債務是在婚前產生但是為了婚後生活而負擔的,則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對於共同債務,夫妻之間應該是在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認為不能執行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抵押房產如果是妻子婚前財產)。對外的連帶責任意味著對內的追償,如果這種責任擴大至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無法追償,妻子用個人財產償還了夫妻共同債務,在向丈夫追償時,仍然是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實現,用自己的錢償還自己,顯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3.貸款所欠本息債務首先由妻子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不夠還償或無經濟能力的,可以將抵押房產通過法院裁定,拍賣變現後抵償銀行債務,本息結清後如果有餘額,可以歸還給你代為保管,如果抵押物品變賣後不足以償還銀行債務,又無夫妻共同財產可執行賠付,法院將不支持追加妻子個人財產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