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實現抵押權是否有先後順序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過高,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由於抵押擔保貸款無法收回且抵押權無法行使而形成的。因此有必要從審判實務操作的角度明確抵押物審查的關鍵點,以確保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 一、銀行抵押財產范圍 銀行貸款抵押指為擔保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銀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銀行為抵押權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讓或處分抵押財產。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情形時,銀行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時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規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行使效力如何確認,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當事人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無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與主合同不具有從屬關系,導致抵押權的無效。銀行預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別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於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在借款人和抵押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用辦妥的抵押物權證報批、簽訂發生真實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雖然與前一抵押人簽訂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為同一標的物,但因為未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故抵押合同沒有生效。 2、抵押權與債權分離,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導致抵押權的無效。由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超過了貸款金額,借款人為獲得新的貸款,就利用前述貸款中抵押物評估價值超過貸款金額的部分作為本次貸款的抵押擔保,與銀行簽訂了新的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最高額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擔保的登記都是針對具體某一主合同債權而進行的,即其只對該主合同債權承擔擔保責任。本次貸款的抵押,在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抵押也是無效的。 3、抵押貸款展期和貸新還舊,導致抵押權的無效。借款人申請貸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後,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展期對於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沒有約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書面同意,但是對需要登記的抵押物也應進行變更,否則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以舊還新的貸款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當一並簽訂新的抵押合同和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才能使新的貸款合同債權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擔保。 4、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如果作為擔保的抵押物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就必須查明該土地上是否有建築物(廠房),只有將此建築物作為抵押物,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才能同時抵押。如果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主抵押物簽訂貸款合同,則抵押無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時,存在的問題。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個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體共有人共同簽署,可能會造成合同的部分無效。在按份共有中,應查明抵押人的份額,如果超出份額,則造成抵押部分無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切勿遺漏當事人,否則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無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消費性貸款,導致抵押權的無效。《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禁止宅基地作為抵押物進行借款擔保。 三、抵押權行使的建議和完善 為准確合理的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保全銀行信貸資產,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明確房地的自然狀況其產權狀況特別是產權主體。對於土地,要根據所有性質(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按照其各自相關的規定審查其是否可以抵押。 2、工程建設款優先權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應得的工程價款在一定條件下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但有時承包人會為了中標而放棄此優先權。 3、企業經營期限的問題: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後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不確定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4、審查相關的公司文件:《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房地分押問題:所謂房地分押就是抵押人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房屋分別設定抵押。雖然房地分別抵押有其存在的現實需求和客觀條件,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之下,房地分別抵押存在抵押無效或抵押權落空的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盡量避免房地分押問題的出現。 6、抵押物被查封問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但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抵押權的設定是在財產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 7、分割抵押問題: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割抵押是允許的。但應採取措施規避其中的風險,例如未完工在建工程只能辦理整體抵押,只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房地產辦理「分割抵押」,不能分割處理或雖能分割處理,但分割處理後對抵押物價值有影響的房地產,應辦理整體抵押。 綜上所述,只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審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嚴格按貸款規程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貸款風險的發生,維護銀行債權,保證國家資產不受損失。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成微推薦
2. 購房貸款抵押的抵押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物權法》第l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196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第198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規定】《擔保法》第5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 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後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下面對三種方法加以具體的分析: (一)拍賣拍賣因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把拍賣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後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有關拍賣的程序與效果,具體應適用《拍賣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變賣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但應該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價 折價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債務,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實現方式。簡而言之,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種方法雖程序簡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縣對「流質契約」的禁止。
3. 貸款和抵押的區別
您好,貸款是你向銀行,或者是貸款平台申請的貸款。抵押是指貸款的時候需要有抵押物,證明你有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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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辦理房貸抵押權
房貸不用抵押房產證。房產證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它是由住房買賣合同、住房按揭協議、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連接起來的三角關系,所以房產證是不用進行抵押的。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5. 貸款抵押物都有什麼
可以用來作為抵押的物品包括:提供抵押的人所有的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等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另外,抵押物品的價值應小於借款的額度。同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用於抵押的東西,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6. 什麼是「兩權」抵押貸款
「兩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
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6)貸款抵押權擴展閱讀:
「兩權」抵押貸款的個人選擇:
辦理抵押消費業務也就成為一些消費者的必然選擇,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提醒消費者,除選擇普通的抵押消費貸款外,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可選擇不同特殊類型的貸款產品:
月還款能力較弱者:適合置換式房貸
置換式房貸可將貸款年限延長至30年,區別於普通抵押消費貸款20年的期限,分攤了月還款壓力,適合月還款能力較弱的年輕人。
償還拆借資金額度高者:適合凈值貸款
部分購房者臨時多了拆借籌措資金購房,因此償還的額度也較高,做抵押消費時,要求貸的額度較高才能有償還臨時拆借款的能力。這種情況適合選擇凈值貸款,這種產品貸款成數最高可達8成,要求抵押房產在五年以內90平方米以下。
月還款能力不穩定者:適合循環貸
由於抵押消費貸款更傾向於針對房產本身審核,因此對於部分月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不穩定的人群來說,循環貸是更好的選擇,即將住房抵押給銀行,就可獲一定的貸款額度,在房產抵押期內可分次提款,循環使用。這種方式,可以保證手裡有一定的「余錢」。
7. 銀行抵押貸款抵押給誰是抵押權人
抵押給銀行,提供抵押物的人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是抵押人,而抵押權人是債權人,是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8. 優於銀行貸款抵押權有哪些
農村信用社貸款條件有哪些 一、基本條件 1、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 2、在信用社開立了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3、企業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4、服從信用社管理,如實向信用社提供有關經營情況,按時報送報表和經營計劃;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設施; 6、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企業管理規范。 三、政策性 1、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2、貸款對象必須符合人民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對象要求; 3、在其它銀行或信用社沒有貸款關系。企業必須在一個信用社貸款,不存在多頭貸款問題; 4、企業在發放貸款的信用社轄區內經營,不得跨地區貸款。 四、項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來源,原材料供應有意向性協議; 2、產品質量合格,有長期穩定的市場,產品銷路有意向性協議;3、有可觀利潤,經濟效益好; 4、企業有生產技術保障; 5、企業對外負債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小於70%。對於流動資金借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於30%;對於固定資產貸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於50%; 6、新建項目自籌資金必須在50%以上,要有注冊資金證明; 7、新建項目必須要有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五、貸款的安全性 1、擔保人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代替償貸的能力,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須是地上定著物,易變現,貸款額必須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內; 3、質押物、證、權真實清楚,票據合規合法有效。 六、貸款的效益性 有明確可靠的償還貸款本息的渠道,企業每年結清利息後,能拿出一定的資金償還貸款本金。 七、企業的誠信度 企業無逃債、廢債行為,不存在惡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銀行、其它單位和個人借款和貨款的歷史。 八、對農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組織的資金在滿足支農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餘資金用於發放此筆貸款。每5000萬元富餘資金最多隻能發放1000萬元企業貸款。不得用拆借資金或人民銀行再貸款發放企業貸款; 2、若發放此筆貸款,此企業貸款占信用社總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10%;信用社最大十戶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50%。 3、市州聯社、信合辦必須有貸款可行性論證報告,有充足的可貸理由,對存在的不足要有改進措施; 4、市州聯社、信合辦審貸委多數同意,其中:理事長、主任必須同時同意,分別鑒有「同意」字樣; 5、市州聯社、信合辦主要負責人必須對上報的全部貸款資料簽有「真實無誤」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