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貸糾紛案件,已執行立案且抵押物已二拍,法院要求撤訴執行案,抵押物處置的流程如何處理
對於司法執行案件執行的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
拍賣前應當委託專業評估鑒定確定參考價
法院對於抵押物二拍仍然流拍的,可以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規定價格抵債
或者直接變賣抵押物用於清償
無法變賣或者申請人不同意接受的
只能解除查封扣押,交被執行人同時終止本次執行
當然如果有其它財產的,可以繼續執行
B.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份可否處置抵押人的其他財產
第三方抵押貸款處置抵押物後,不足償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以由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償還。
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及根據該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C. 二次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起訴進行處置抵押物嗎
抵押權人就是享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的人,我們知道,抵押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抵押的物權進行處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呢?本文整理了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的有關知識為您解答上述疑問,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債務履行期滿但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這五種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置抵押物。
D. 貸款抵押物處理
處理抵質押無流程:
通過押品管理團隊對押品的現場核查情況確認抵質押物的現狀和登記的有效性,若現場核查的時間間隔較長,應在處置前到相關部門重新核實。
通知債務人和抵質押人對設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處置以及處置的方式,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置抵質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應採取拍賣的方式進行。
採取拍賣的方式處置時,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處置的抵質押物進行評估確定處置價格。
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選定拍賣行依據評估價格進行公開拍賣。
E. 銀行因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應如何處置質押物程序是什麼需要法院判決嗎回答請附相關法律依據
如果質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銀行能夠協商處理,便可協商處置質押物;如果協商不了,就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依據是《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實現質權】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司法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借貸糾紛的訴訟,一種是擔保權實現程序。二者都是由法院來處置。
借貸糾紛訴訟,即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並承擔違約責任。其中的質押物,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進行拍賣、變賣、折價等,銀行就拍賣所得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權實現程序,是銀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按特別程序處理擔保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處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有質押擔保的借貸,
F. 抵押物處置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抵押物處置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一是要看抵押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如果合同規定,達到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抵押物就歸全權人所有的情況下,債權人就有權處置抵押物。如果合同沒有規定,處置抵押物不但要得到債務人同意,還要得到抵押物的所有者同意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置抵押物。
G. 抵押貸款還不上,法院是否有權處理抵押物以外的財產
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一、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因此,當債權人處置抵押物所得大於抵押貸款時,債務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價款。
H. 出現什麼情況銀行可以處置抵押貸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3個月仍未還清應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3個月沒有償還借款本息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無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監護人、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不償還借款本息的;
4、借款人或擔保人未按照約定辦理合法的擔保手續的;
5、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貸款銀行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6、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不提供新的擔保的;
7、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8、借款人涉及或即將涉及重大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9、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條款規定或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