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補充貸款是什麼意思
抵押補充貸款作為一種新的儲備政策工具,有兩層含義,首先量的層面,是基礎貨幣投放的新渠道;其次價的層面,通過商業銀行抵押資產從央行獲得融資的利率,引導中期利率。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㈡ 什麼是抵押補充貸款PSL
PSL是抵押補充貸款。PSL作為一種新的儲備政策工具,有兩層含義,首先量的層面,是基礎貨幣投放的新渠道;其次價的層面,通過商業銀行抵押資產從央行獲得融資的利率,引導中期利率。PSL的目標是借PSL的利率水平來引導中期政策利率,以實現央行在短期利率控制之外,對中長期利率水平的引導和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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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房地產開發公司主要經營業務
穩定??現在的房地產已經到了飽和狀態了,很多開發商都從,開發,建築,物業,服務一體化做起了,都沒有多少利潤了,只有一條龍的服務才有所發展,你現在才想搞房地產啊,沒有很大的資金,還是勸你別搞此項目了。
但是你想問的貸款,每個銀行指標和政策不一樣,給的貸款標准也不一樣,給你一個商業銀行的要求吧: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有關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是指與房產或地產的開發、經營、消費活動有關的貸款。主要包括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本指引所稱土地儲備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土地收購及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的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的借款人僅限於負責土地一級開發的機構。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理各類型住房的貸款。
商業用房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業為用途的各類型房產的貸款。
第二章風險控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政策及其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准,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審批標准、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中介機構的選擇等內容。
商業銀行辦理房地產業務,要對房地產貸款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予以關注,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監控流程,確保工作人員遵守上述風險政策及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准。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房地產貸款的專業化分工,按照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貸後管理等環節分別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明確相應的權責和考核標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房地產貸款進行年度專項稽核,並形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上年度發放貸款的整體情況;
(二)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三)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上次稽核報告中所提建議的整改情況。
第七條商業銀行對於介入房地產貸款的中介機構的選擇,應著重於其企業資質、業內聲譽和業務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擇優選用,並簽訂責任條款,對於因中介機構的原因造成的銀行業務損失應有明確的賠償措施。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產行業風險預警和評估體系,對房地產行業市場風險予以關注。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貸款統計分析平台,對所發放貸款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分析,保證貸款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完整性,以有效監控整體貸款狀況。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逐筆登記房地產貸款詳細情況,以確保該信息可以准確錄入銀行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統計或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以利於各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社會徵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體情況。
第三章土地儲備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對資本金沒有到位或資本金嚴重不足、經營管理不規范的借款人不得發放土地儲備貸款。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對土地的整體情況調查分析,包括該土地的性質、權屬關系、測繪情況、土地契約限制、在城市整體綜合規劃中的用途與預計開發計劃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實時掌握土地價值狀況,避免由於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對發放的土地儲備貸款設立土地儲備機構資金專戶,加強對土地經營收益的監控。
第四章房地產開發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在辦理房地產開發貸款時,應建立嚴格的貸款項目審批機制,對該貸款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該項目符合國家房地產發展總體方向,有效滿足當地城市規劃和房地產市場的需求,確認該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可行性。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深入調查審核:包括企業的性質、股東構成、資質信用等級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往的開發經驗和開發項目情況,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等。對資質較差或以往開發經驗較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審慎發放;對經營管理存在問題、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或有不良經營記錄的,貸款發放應嚴格限制。對於依據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應根據其自身特點對其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及股東及關聯公司的上述情況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系等進行深入調查審核。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的擔保,確保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備的貸款發放、使用監控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資金得到落實後,可根據項目的進度和進展狀況,分期發放貸款,並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同時,積極採取措施應對項目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項目自身的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變化、建築施工企業的變化等,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使用貸款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嚴密監控建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防止用流動資金貸款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墊資。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對有逾期未還款或有欠息現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款進行監控,在收回貸款本息之前,防止將銷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情況,確保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後,該房屋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建築工程款優於抵押權受償等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及市場的變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影響,利用市場風險預警預報機制、區域市場分類的指標體系,建立針對市場風險程度和風險類型的階段監測方案,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因此產生的各種風險。
第五章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嚴格遵照相關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貸款年限和貸款與房產價值比率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文件應包括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人收支情況、借款人資產表、借款人現住房情況、借款人購房貸款資料、擔保方式、借款人聲明等要素(其中具體項目內容參見附件1)。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貸款經辦人員向借款人說明其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和個人資產負債情況)將經過貸款審核人員的調查確認,並要求借款人據此簽署書面聲明。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將經貸款審核人員確認後的所有相關信息以風險評估報告的形式記錄存檔。上述相關信息包括個人信息的確認、銀行對申請人償還能力、償還意願的風險審核及對抵押品的評估情況(具體內容參見附件2)。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的貸款經辦人員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初審同意後,應由貸款審核人員對借款人提交文件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復審。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年齡、學歷、工作年限、職業、在職年限等信息判斷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來行業發展對收入水平的影響;應通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財務情況和負債情況判斷其貸款償付能力;應通過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況及此次購房的首付支出判斷其對於所購房產的目的及擁有意願等因素,並據此對貸款申請做整體分析。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對每一筆貸款申請做內部的信息調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貸款記錄及存款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通過對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審核貸款申請的真實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商業銀行對自僱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在上述機構內持有超過10%股份,或其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為上述機構的經營收入者)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審核時,不能僅憑個人開具的收入證明來判斷其還款能力,應通過要求其提供有關資產證明、銀行對帳單、財務報表、稅單證明和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其經營情況和真實財務狀況,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
第三十四條對以個人身份申請的商業用房貸款,如借款人是自僱人士或公司的股東、董事,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財務報表,業務資料並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各地市場情況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貸款成數上限,但所有住房貸款的貸款成數不超過80%。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著重考核借款人還款能力。應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產支出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月均收入
所有債務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月均收入
上述計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應該是指申請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單一申請為申請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請為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對於單一申請的貸款,如商業銀行考慮將申請人配偶的收入計算在內,則應該先予以調查核實,同時對於已將配偶收入計算在內的貸款也應相應的把配偶的債務一並計入。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通過調查非國內長期居住借款人在國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華購房的目的,並在對各項信息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區別判斷抵押物狀況。抵押物價值的確定以該房產在該次買賣交易中的成交價或評估價的較低者為准。
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對新建房進行整體性評估,可根據各行實際情況選擇內部評估,但要由具有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出具意見書,或委託獨立的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於精裝修樓盤以及售價明顯高出周邊地區售價的樓盤的評估要重點關注。
對再交易房,應對每個用作貸款抵押的房屋進行獨立評估。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在對貸款申請做出最終審批前,貸款經辦人員須至少直接與借款人面談一次,從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貸款用途。對於借款人遞交的貸款申請表和貸款合同需有貸款經辦人員的見證簽署。
商業銀行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擬抵押房屋的權屬狀況,決定發放抵押貸款的,應在貸款合同簽署後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對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發放的貸款,應有專門的處理方法,除將發放原因和理由記錄存檔外,還應密切關注及監控該筆貸款的還款記錄。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建立逾期貸款的催收系統和催收程序。應將本行內相關的個人信用資料包括逾期客戶名單等實行行內共享。
第六章風險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發放規模、資產質量、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風險管理和內部貸款審核控制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監管重點。
第四十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下列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一)貸款質量;(二)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三)內部貸款審核控制;(四)貸後資產的風險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六)需要進行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貸款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商業銀行,將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十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銀行業自律組織對介入房地產貸款的中介機構,一旦發現其有違背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將及時予以通報。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㈤ 什麼是抵押補充貸款
抵押補充貸款作為一種新的儲備政策工具,有兩層含義,首先量的層面,是基礎貨幣投放的新渠道;其次價的層面,通過商業銀行抵押資產從央行獲得融資的利率,引導中期利率。抵押補充貸款的目標是借抵押補充貸款的利率水平來引導中期政策利率,以實現央行在短期利率控制之外,對中長期利率水平的引導和掌控。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㈥ 抵押補充貸款的背景
探討推出新的貨幣政策工具的背景是,2012年下半年以來外匯占款增速放緩且波動性加大,對基礎貨幣投放格局產生影響,央行流動性管理逐漸具備了從過去十餘年的被動對沖外匯流入向主動管理轉變的條件,貨幣政策調控框架也需要逐步從數量型向價格型轉變。
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以美、歐、日、英主要發達經濟體為代表,進行了大量的央行投放基礎貨幣的創新。這為中國央行的基礎貨幣投放創新起了很好的探路作用,中國央行將創設的一個新型工具將加入這一陣營——抵押補充貸款(PSL)。
㈦ PSL(抵押補充貸款)是什麼意思
抵押補充貸款(PSL,即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的縮寫),PSL作為一種新的儲備政策工具,有兩層含義,首先量的層面,是基礎貨幣投放的新渠道;其次價的層面,通過商業銀行抵押資產從央行獲得融資的利率,引導中期利率。
㈧ 抵押補充貸款的新規
2014年9月中旬,市場曾傳言央行通過SLF向五大銀行投放了5000億元流動性。三天後,建行董事長王洪章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證實了這一傳聞。
2014年10中旬,媒體再次透露,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已收到央行通知,將通過常備借貸便利工具(SLF)獲得流動性支持,共計金額約2000億元左右。此外,有市場人士透露,中金報告預計央行實際投放的流動性可能高於2000億元,達到3000-4000億元。但這一傳聞並未得到央行和商業銀行的證實。
中金報告透露,央行此次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傳的SLF,而是需銀行提供債券質押的PSL;周五央行只是通知,下周才實際投放。中金認為,此舉再次釋放了流動性寬松的信號,尤其是在實際M2增長明顯低於政策目標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