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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貸款的保險業務

發布時間: 2021-12-15 23:51:20

『壹』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風險

(一) 借款人退保的風險
借款人提前還款進而退保是目前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風險。房貸險業務是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代辦的,保險費由商業銀行一次性收足轉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所收保費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給商業銀行手續費。在實踐當中,通常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來承保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各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獲勝,往往支付給銀行高額的手續費,這從我國房貸險務手續費曾一度高達40%就可見一斑。一旦借款人提前還貸進而退保,保險公司需按未到期責任年限的保費全額退還給客戶,同時交付給銀行的高額手續費也無法取回,從而遭受巨大損失。
引起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1.借款人對利率的預期因素。這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目前國內銀行的個人房貸業務都是非固定利率貸款,在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明確規息貸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內遇到國家法定利率調整時,於下年1月1日的開始,按相應利率執行新的利率。據此,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將承擔更大的還款負擔。因此,當借款人預期利率會上調時,提前還貸自然是明智之舉。據調查,我國在2004年l0月29日央行宣布加息以前,每年房貸險的退保率在l0%一20%之間,加息之後,房貸險的退保率曾一度達到30%以上。
2.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因素。借款人從銀行貸款需要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這就面臨將來無法還貸時房屋被銀行強行收回的風險。現實生活中借款人大都是風險規避的,因此,一旦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很可能會提前還貸。
(二) 借款人對房貸險的抵觸風險
在我國,承保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保險公司主要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是房屋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的賠付責任;二是因意外事故使借款人傷殘或死亡而導致借款人失去還款能力時的賠付責任。實踐當中,由於房貸險與住房貸款的捆綁銷售,保單上面規定的借款人的一些選擇權其實是無法實現的。比如,盡管有保險公司規定保費可以年交或躉交(見表1),但現實中保險公司普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交清保費;在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借款人多被要求按照房屋的購置價投保;再如強制規定銀行為受益人,借款人交了保費卻得不到賠付,造成了房貸險銷售中的不公平;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必須購買保險違背了投保自願的原則等等,使得房貸險業務在開展過程中面臨遭受借款人抵觸的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個人住房貸款保險中表現較為突出。由於房貸險是由銀行代理保險公司同借款人簽訂的,而銀行在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時所考慮的借款人風險與保險公司所關心的借款人風險並不完全一致,況且銀行對抵押房屋風險狀況的關心程度也遠不如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僅憑銀行提供的有關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信息資料很難全面了解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而借款人對自己和房屋的風險狀況是最了解的,這就出現了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費率的制定,導致保險公司的定價風險。
(四) 銀行道德風險
如果銀行在代理承保房貸險的過程中缺乏責任心,則會形成銀行的道德風險。由於代理人責任心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房貸險業務質量的好壞,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將降低房貸險的業務質量,導致保險公司賠付風險的加大。而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缺乏可以約束銀行行為的機制來避免道德風險。因此,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市場要保持健康發展,風險防控尤為重要。

『貳』 住房抵押和保險是什麼

購房者在貸款買房時,大多數銀行都有「強制性」的規定,必須同時購買「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
住房保險包括住房財產保險、個人抵押貸款保險。有此險種是因為銀行和借貸人都在尋求保障,因為個人貸款業務期限往往較長,當中可能會出現變數,銀行希望借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時能保障貸款的償還,而借款人則希望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產;而這種保障是雙方都無法解決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貸款保險:保險費=保險金額(即總房價)×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它使得銀行在有還貸危險時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賠付,而交保人出險後也可保住房產。
住房保險主要有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而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衣服、卧具,傢具、燃氣用具、廚具、樂器、體育器械,家用電器;附加險有盜竊、搶劫和金銀首飾、鈔票、債券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險的保險金額分年計算,保險費率高於抵押貸款屋保險,保險期限不超過20年。由於此種保險類似壽險,是針對投保人發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險,保險公司為此承擔的風險較大,其保險責任也制訂得較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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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房屋抵押貸款保險隸屬於財產保險范圍。由於我國各商業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加之20世紀90年代房地產的銷售熱,我國住房貸款保險一出現就呈現出超速發展的態勢。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我國1998年居民個人購房貸款只有426.2億元,~U2004年已達到16591億元,近幾年增速雖然有所回落,但平均增長率仍在30%—— 35%左右。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由於具有較低的賠付率,因而成為各保險公司競相爭食的一塊大「蛋糕」,導致房貸險市場的激烈競爭。
已在國內開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公司有人保財險、太平洋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天安財產保險公司及大地財產保險公司。這些公司開發的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產品在基本條款上大同小異。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有著許多令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共同受益的「優點」,比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賠付率往往比較低,能使保險公司得到較高的承保利潤,保險公司利用收入的保費通過各種投資渠道投資又可以獲得較為豐厚的投資利潤;對於銀行而言,代理銷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即降低了其信貸風險,又獲得了手續費收入,可謂「一箭雙雕」。但是,房貸險在其業務發展過程中已經暴露出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充分表明,我國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制中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保險公司和銀行開展房貸險業務即具有長時間累積資金的可能,也有產生驚人風險的可能。因此,為保證房貸險業務的健康發展,風險識別和防控就顯得尤為重要。

『肆』 房產抵押貸款保險有什麼用處

一、抵押貸款保險對借款人的意義
對於借款人而言,抵押貸款保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該保險增加借款人的還款來源,在房產(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毀損時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根據保險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間,如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暴風、暴雨、台風、垮塌、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補償借款人因房屋毀損而遭受的損失,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此外,抵押貸款保險可以降低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由此銀行更積極參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購買住房。
二、抵押貸款保險對貸款銀行的意義
作為抵押權人,貸款銀行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產)滅失而喪失抵押權,有必要通過保險降低抵押物的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毀損而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應為抵押權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對該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我國住房貸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長的期限內,若因抵押物(房產)發生滅失或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下降或喪失,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貸款銀行的權益,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三、抵押貸款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意義
保險公司通過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參與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一方面開拓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場中貸款銀行和購房人所承擔的有關風險。
綜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貸款保險分別對借款人、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用處。也就代表著當我們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保險的重要性。

『伍』 房產證抵押貸款裡面的保險業務

直接問銀行啊,當時有沒有給您父親辦理相關的保險業務,一般銀行會跟您父親簽訂一個協議看一下協議以及附件合同

『陸』 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
我國抵押貸款保險的品種主要有:1、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包括原財產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貸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貸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2、抵押貸款履約保險。借款人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同時購買履約保險,當借款人連續一定期限不還款時,保險公司代為清償剩餘貸款本息,銀行將抵押權轉移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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