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做抵押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通過該條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進行流轉,但是不能進行抵押;對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因此首先要分清所承包的土地是通過哪種方式承包的,如果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即所謂「四荒地」)等農村土地,並且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便可以將其抵押。
㈡ 農村流轉土地是否可以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是
借款人需合法取得土地流轉經營權,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且取得發包方(即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可以由金融機構對抵押的土地流轉經營權進行處置的書面承諾。用於抵押的土地需是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持續生產能力的農業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依法經營,未改變農業用途。
據了解,相較於其他貸款,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個性化資料主要是3項:土地流轉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等;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發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的書面證明材料。借貸雙方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後,還需到縣農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他項權證》後,即可根據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此外,為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淳安縣財政還將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實行獎勵。
㈢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做抵押貸款嗎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否可以貸款」這個問題,從目前的政策來看,還得看你的所在地在哪裡,當地是否有開始實行了這個政策,因此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貸款還處於試點階段。
截止到目前我國不少省市縣都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貸款試點,比如河北省的玉田縣、平鄉縣,湖南省的漢壽縣、雙峰縣以及廣東省的蕉嶺縣、德慶縣等。
從各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要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貸款,大體上要滿足以下條件:
1.如果你是家庭承包的農戶&其他承包方式的農戶,你得: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3)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2.如果你是合法流轉方,你得:
(1)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的土地沒有權屬糾紛;
(3)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並支付了合同規定的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用於抵押及合法再流轉;
(5)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各試點地區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或補充,比如湖南漢壽縣就還要求貸款申請人要「抵押面積盡量集中連片,種植糧食不低於50畝,種植經濟作物不低於30畝,養殖水面不低於30畝。」、「合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且經營權存續期限在3年以上(不含3年)」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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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
可以抵押
《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㈤ 請問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如抵押,貸款到期後,法院是否支持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不了,但是你經營公司的話,可以做經營性貸款
㈥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
(6)流轉出去的承包經營權能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㈦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抵押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㈧ 農村土地個人承包經營權證可不可以抵押貸款
你好,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你享有使用權。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法律規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其他方式流轉指的是: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所以只有上面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才能抵押。
再就是看銀行各自規定,農村房子銀行一般不太願意做抵押,因為處分這房子很麻煩.土地這東西本身不是你自己擁有所有權的,銀行更加不願意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