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抵押房產法院能否執行
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1)抵押貸款有追索權擴展閱讀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❷ 房屋抵押貸款後,業主還有使用權嗎
房屋抵押貸款只是出讓了抵押權,業主還是可以住的,當業主還不起錢以後就會喪失使用權
❸ 帶追索權和不帶追索權票據的區別
針對應收票據的貼現,如果是附有追索權的貼現,則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抵押借款進行核算,不應注銷應收票據。
企業持有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票據面值之間的差額)
貸:短期借款(附有追索權,實際屬於質押貸款)
應收票據(不附追索權)
❹ 什麼叫逆向抵押貸款
逆向扺押貸款屋主及貸放機構之權利與義務
茲將逆向扺押貸款屋主及貸放機構之權利與義務,分別說明如次。
屋主:擁有終生居住權,房屋保養意願低,年金收入為終生收入,隨物價指數調升,無風險。不需承擔利率風險,也不需承擔房價風險,但生活及醫療照顧需要卻逐年增加。
貸放機構:擁有抵押權,無房屋所有權。對房屋保養,只會維持基本標准。屋主壽命愈長,貸款余額超過房價現值的風險相對提高,且需承擔利率及通貨膨脹風險,需避險工具,也承擔房價風險,需有避險工具。
逆向扺押貸款可能產生的風險
逆向扺押貸款業務可能產生的風險,可就融資機構的風險與借款人的風險,分別探討如次:
一、融資機構可能產生的風險
融資機構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借款人的壽命是無法預期的。而在擔保品方面,房價波動導致債權無法回收的風險或房屋維護的風險;此外,尚有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需求風險、債權人的商譽風險等。茲分述如次: 1.借款人的壽命風險:隨著醫療科技水準的進步,屋主可能比預期長壽,貸放機構最終給付額比資產現值還高。
2.房價波動風險:處分房屋時的價值,可能因房價下跌,而影響債權確保。
3.無法回收的風險:根據島外經驗,此類貸款具有「無追索權」、「無負凈值扺押保證條款」的特性,借款人債務以房屋價值為限,對貸放機構極為不利。
4.房屋維護風險:借款人在死亡或移轉前,房屋皆由屋主使用,若未善盡修繕與保養責任,房屋易於跌價進而影響債權回收。
5.利率風險:貸放機構對於利率走勢若判斷錯誤,將造成嚴重虧損。
6.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以存放款業務為主要,若持有大筆不動產,將造成流動性不足及拍賣風險提高,勢將影響金融機構的授信品質。
7.需求風險:逆向房屋貸款的合約數目愈高,才能維持專業團隊的經營成本,才有機會達到預定的利潤指標。但傳統的繼承觀念與民間禁忌,更擴大需求風險。
8.商譽風險:若有合約糾紛,無論何方勝訴,社會大眾大多同情高齡長者,貸放機構的企業形象易受損。
二、借款人可能產生的風險 1.擔保品價值不足與估價問題 對於自用住宅價值不足的老年人而言,融資機構勢必難於承辦,而使得這項金融商品無法落實在偏遠地區或真正有需要之老年人身上,台當局的美意將無法落實。
其次,對於融資機構願意承辦的案件,也可能因為雙方對於抵押品估價、房屋耐用年限、每期年金給付金額的認知分岐,而有執行上的困難。
2.借款人提前死亡的風險
根據契約精神,若借款人死亡,融資機構自可依約處分其抵押品以回收債權,但若借款人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提早死亡,則扺押品處分價值可能遠大於應收回之債權,若此差額歸屬於貸放機構,即為借款人提早死亡的風險。
3.融資機構倒閉的風險
融資機構因經營不善倒閉,以致年金給付中斷與扺押品殘余價值之保全問題,宜由台當局制訂相關法律,避免借款人可能面臨的風險,建立一個可以保障(保護)借款人權益的服務系
❺ 我在信用社貸款,最初3年他們還來催,到現在18年了,我想拿回抵押的房產證,怎麼辦有相關的追索權嗎
18年前貸款肯定喪失法律時效,你不還款,信用社也不會再要,但你如要回抵押的房產證、土地證,信用社肯定不會白給,可以和他們協商只還貸款本金,免除或少拿貸款利息,信用社應該會同意。
❻ 民間抵押貸款是不是違法的
一般來說,民間貸款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6)抵押貸款有追索權擴展閱讀:
辨別民間借貸合不合法重點看這三點:
1、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這種查明也有助於排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比如,有的當事人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與親屬串通假借貸。
當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特別是直系親屬,並且雙方對案件事實等情況均無爭議時,也應查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如借款的時間、來源、用途、借款人有無其他債務等,以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告知當事人規避法律的後果。
同時,對二者關系的查明也有助於判斷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用途直接關繫到借貸關系是否屬於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是為了或實際用於賭博、吸毒,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顯然,法律對這些情況不會坐視不管。
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違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以詐騙、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
3、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與借款人是否惡意串通。這一項的查明不能限於出借人承認與否,而應結合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認定。
如對當事人間的關系、日常生活情況、彼此接觸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以確認出借人借出款項的真實目的。比如,借款人與出借人是鄰居,出借人以高利借出款項,並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
❼ 有追索權項目貸款與無追索權項目貸款的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除特定項目的資產作為擔保外有無其他擔保。如果有,就是有追索權項目貸款;如果沒有,就是無追索權項目貸款。
❽ 銀行貸款,順位抵押權人若先對抵押物進行訴訟,對第一抵押權人是否有影響
個人認為,一般而言順位抵押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用拍賣抵押物等方式實現債權,但需優先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及銀行債權,清償完畢後剩餘的才會是順位抵押人的。以上,僅供參考。
❾ 有追索權項目貸款與無追索權項目貸款的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除特定
項目
的
資產
作為擔保外有無其他擔保。如果有,就是有追索權項目貸款;如果沒有,就是無追索權項目貸款。
❿ 什麼是有限追索權貸款
按照合同所協定的融資安排,借款者還款義務和貸款者所能獲得的應得收益被清楚地限定在借款者特定資產上的融資方式。
這個應該是比較文字的名詞解析了,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有限追索權貸款和無限追索權貸款最明顯的就是權力的限制
如:建寫字樓跟銀行貸款,規定了2年建好,建好後1-3層給銀行,這就是有限追索權貸款
建寫字樓跟銀行貸款,可以直接還款,可以建好後賣個好價錢再還款,也可以建好拿樓層還款……這是無限追索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