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如何拍賣抵押物,抵押物價值超出貸款金額的如何處理
根據規定,甲方無法按期償還,乙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保全抵押物,後續由法院安排進行拍賣。起拍價按照資質機構的評估價起拍。拍賣所得,首先償付本案的債權人乙方,超出的部分如果沒有其他債權人的,繳納完相應的手續費用後,歸還甲方。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也可以向銀行申請,償還欠款。
⑵ 抵押物拍賣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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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向貸款人貸款的時候會要求貸款人提交一定的抵押物,這是為了防止貸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對銀行利益的一種保證,如果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銀行就可以將貸款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那麼抵押物拍賣的程序有哪些呢?小編邀請您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抵押物拍賣的程序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釐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二、抵押物拍賣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發生,拍賣程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2)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3)抵押人已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向拍賣機構申請中止拍賣的。
三、抵押物拍賣的價金處分順序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按下列順序處分: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4)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四、抵押物拍賣法律規定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等規定及法律經驗,拍賣中有如下環節及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而這些問題也應當在我們設計「協議拍賣」法律條款時被重點關註:
1、關於拍賣機構的選擇及明確的拍賣委託(包括拍賣費用的承擔)。
不管是司法拍賣亦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拍賣,首先必須就拍賣機構達成一致,並向拍賣機構出具明確的不可撤銷的拍賣委託或簽訂拍賣協議。對於拍賣過程中涉及的傭金、公告費用等支出的承擔,當事人可協商確定。
2、關於是否評估,以及由何機構進行評估(包括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及評估費用的承擔)的約定。
評估並不是拍賣的必須程序或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進行評估。
3、關於拍賣保留價的確定。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保留價可由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4、關於拍賣公告的時間,以及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的問題。
一般要求是,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他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5、關於競買保證金的收取及數額的確定,以及拍賣價款的繳納賬戶問題。
司法實務是,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該問題也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拍賣價款(包括保證金)的繳納賬戶一般是拍賣公司在債權人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戶。
6、再次拍賣的降價幅度、拍賣周期、拍賣成功後債務人的附隨義務等問題。
銀行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可以將貸款人的抵押物進行拍賣,這時候需要抵押物拍賣需要根據抵押物拍賣的順序進行拍賣,抵押物拍賣的一般順序在文中已經為大家介紹了,在某些情況下拍賣程序可能會中止,分別有三種情形,也為大家一一介紹了,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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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否會被拍賣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
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自己不履行法院的判決,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有貸款抵押物拍賣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⑷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市民劉某從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得知,拍賣行受法院委託,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在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約207平方米,拍賣參考價50萬元,劉某去看房後,覺得劃算。他交了保證金10萬元參與競買,最終以80萬元拍得,與拍賣行簽定了成交確認書,並按確認書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價5%支付了拍賣傭金,拍賣行向他交了房屋鎖匙。但當他手持有關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辦產權過戶時,房管部門說該房原有抵押登記,尚未塗銷,不能過戶。原來該房原業主王某是按揭購房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樓被銀行起訴,而是因欠他人款項成為被告,被法院判決執行其名下房子。劉某找拍賣行、法院、房管局、銀行,要求過戶。法院說,你拍買所得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過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劉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房管部門答辯稱,該套房屋設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銀行有他項權證書,抵押未注銷,他項權證書未收回,不能過戶。第三人銀行答辯稱,銀行是抵押權人,已作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不予過戶是正確的。 這應怎麼看?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門拒不為劉某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決文書中不註明塗銷原有抵押登記,則房管部門應保留原抵押登記,但仍應給予辦理產權過戶,抵押義務由劉某承受。 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份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王某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在執行時銀行應向法院申報,法院在實施查封時也應向房管部門了解房屋產權登記狀況包括抵押狀況,在實施拍賣時,拍賣得款應由銀行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方可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銀行獲得優先受償後,抵押權消滅,這樣,法院應在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塗銷原抵押,拍得人劉某獲得無任何負擔的房屋所有權。在目前法律狀態下,王某作為抵押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反對法院對該房子實施查封、拍賣等處分。法院的處分權是公權。
⑸ 貸款到期後能否抵押權人能否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
這樣是不可以的,通過抵押登記的房屋必須經過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方可進行拍賣或變賣。
借款人不還時抵押人估計也不配合,通過法院比較麻煩。
給你說說我們的經驗吧。
辦理抵押後到公證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這樣到法院起訴時先到公證處出強制執行書,然後法院不經開庭就直接到執行庭了,然後就可以進行拍賣了。這樣快些,而且沒那麼多麻煩事。
⑹ 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錢還不上了,能直接自己申請拍賣嗎
貸款是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與是否封掉你公婆開的那個廠子沒有直按關系的。與銀行協商一致,可以在未產生逾期前實行抵押物(房產)拍賣。
⑺ 銀行抵押貸款,無法償還,抵押物拍賣後,不足以償還的後果
不足以償還的話,銀行會起訴你,讓你用其他財產清償。
⑻ 貸款有抵押,當抵押不可以拍賣的時候,銀行可以起訴抵押物所有人償還貸款嗎
這種情況下,可以的。
銀行抵押貸款,無法償還,抵押物拍賣後,不足以償還銀行會繼續追償其他財產。
1、銀行會起訴當事人,讓當事人用其他財產清償。
2、其他資產,銀行會申請強制執行。
3、無其他資產,銀行會把當事人拉入黑名單,限制當事人的高額消費,直到還清為止。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