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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其他方式騙取銀行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1-01 17:31:39

⑴ 內部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翻了什麼罪

內外勾結套貸,詐騙罪

⑵ 騙取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並結合「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欺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冒名頂名」貸款。指在金融貸款業務中,名義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頂名」,即名義貸款人明知實際貸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貸款,出於親朋好友幫忙、上下級關系、貪圖報酬等原因,默許實際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義借款人對借款全然不知,是實際使用人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兌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准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⑶ 為他人提供虛證明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怎樣定罪

我國《刑法》第193條明確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就不能以貸款詐騙罪來定罪處理。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⑷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4)其他方式騙取銀行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⑸ 騙取銀行貸款,哪個公安機關管轄

銀行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上海律師孫學龍希望能夠幫到你。

⑹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但是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應該認定為犯罪么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銀行也不會報案,就沒事。如果銀行已經報案,你們才還款給銀行,還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本罪最低刑期五年以下,沒有實際損失通常法院判決緩刑的幾率很大。 望採納

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處理

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前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較之於詐騙手段本身,因沒有明確、具體的判定標准,而成為此類案件審理認定中的難點。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已經歸還的,因歸還貸款行為本身已能說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後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因拒不歸還行為本身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應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同時強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⑻ 如果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項目騙取銀行貸款。請問會構成什麼罪這個主體是單位的。

詐騙罪。具體辦事的人付主要責任,領導付領導責任。若能有證據表明領導是犯罪主腦,由領導付主要責任,辦事人付此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