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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購房不能辦貸款可以退房嗎

發布時間: 2021-11-13 03:46:17

⑴ 不能辦理貸款能要求退房嗎

現階段,由於商品房價格偏高,普遍的購房者都採用銀行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購房,而通常在由房地產開發商、購房者和銀行共同參與的樓宇按揭貸款業務中,大多數開發商都承諾某家銀行為購房者提供按揭貸款,並在購房協議中約定由開發商為購房者代理該筆貸款的相關手續,但是由於我國按揭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各方缺乏經驗,導致各方當事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因此,並不是每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夠順利辦理,那麼,在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之後,按揭貸款卻無法辦理,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

吳小姐與某樓盤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該房產總價款為五十餘萬元,合同約定採用七成二十年按揭方式付款。簽約之後,吳小姐依約分三期總共支付了30%的房款作為首付款。後開發商通知吳小姐稱按揭因故無法辦理,開發商並要求吳小姐一次性付清餘款,否則沒收首付款並解除協議,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銀行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責任承擔以及處理問題。按揭貸款是指購房者以所預購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購房者按照按揭契約中規定的歸還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給銀行;銀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的付款方式。按揭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多,一般分為按揭人(購房者)開發商的房屋買賣關系,按揭人與銀行的借貸關系,按揭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月還本付息的擔保所產生的抵押關系,開發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產生的保證關系。其中,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的成立條件、開發商與銀行之間的保證關系的成立條件都是影響銀行按揭貸款能否順利辦理的直接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解釋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因故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銀行按揭貸款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能否取得購房按揭貸款,取決於多種因素,如果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開發商手續不齊備或銀行認為開發商缺乏保證能力等情況,開發商則應返還首付款並對合同的解除負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開發商並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貸款的主體,並不具有保證順利辦理按揭貸款的義務,只有開發商在宣傳廣告或合同中作出承諾保證能夠提供按揭的承諾的情況下,如果按揭無法辦理,開發商才應該對此承擔基於購房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而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時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應當賠償開發商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比如因國家金融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辦理按揭,進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時,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已付的購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都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首先應該劃分責任,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開發商曾經對保證辦理購房按揭作出承諾,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按揭未能辦理下來,吳小姐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確實是由於吳小姐自身原因導致按揭無法辦理,開發商則有權要求吳小姐選擇一次性付清餘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吳小姐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則應該賠償開發商的損失;如果開發商和吳小姐對按揭不能辦理均沒有責任,因雙方在購房合同中對按揭無法辦理的餘款支付方式沒有明確約定,吳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首期房款和利息。

提示:

為了防範購房按揭無法辦理的風險,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做好兩手准備,先充分了解自己的資信能力和貸款政策,然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如開發商承諾保證提供按揭,務必將開發商對按揭貸款的承諾寫進合同,另外,在合同中明確無法辦理按揭之後的付款方式或解決方式,例如購房者可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若買受人已經按照銀行規定提供了相應的文件,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按揭貸款申請手續,貸款銀行拒絕向買受人提供貸款的,買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進行選擇:一、解除買賣合同,出賣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內退還已收全部房款及利息;二、出賣人選擇其它付款方式並享受相應優惠幅度。

⑵ 按揭買房貸款被拒 可以申請退房嗎

一、由於信貸政策發生變化或者銀行自身原因等政府或銀行的原因
這種屬於不可歸責於購房者和開發企業的外部原因下未能成功辦理按揭、致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
按照較高法解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即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均可請求解除購房合同,而開發企業應將已收的首付款本金及利息全數還給購房者,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由於屬於開發企業的原因而無法成功辦理按揭
比如因為開發企業與銀行合作關系出現變化,或者是開發企業所售項目不具備貸款條件等原因,即因為開發企業方面的原因導致無法成功辦理購房按揭。
那麼根據較高法解釋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規定,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企業賠償損失,即開發企業應當允許辦理退房手續,同時退還已收的首付款本金及利息,並賠付約定金額或比例的違約金給購房人。
三、當購房人因個人本身原因而無法成功辦理按揭
比如購房人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人缺乏還款能力、信用記錄不良等而未能從銀行獲得按揭貸款,開發企業是否應當允許購房人退房、解除購房合同?
可以看到,根據較高法解釋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方面由於開發企業並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貸款的主體,並不具有保證順利辦理按揭貸款的義務,只有開發企業在宣傳廣告或合同中做出能夠提供按揭的承諾的情況下,如果按揭無法辦理,開發企業才應該對未辦理按揭導致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開發企業並未為自己設定確保按揭貸款得到成功辦理的相關義務,而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確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此時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這種情況下,開發企業方面有權要求購房人一次性付清餘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解除購房合同則購房人應該賠償開發企業的損失,即按照違約金條款支付相應違約金(一般應是從首付款中扣除,剩餘首付款歸還購房人)。

⑶ 買房不能貸款可以退房嗎

買房和貸款沒有直接的關系,這不能成為退房的理由.
除非開發商當初承諾說可以給你辦貸款.
有一種情況也是不能退的,就是二手房,一般都是中介答應給辦貸款,結果只是口頭承諾,等你東拆西借的買下房後,中介說辦不了,你覺得你的房子可能退嗎?
所以買房子還是先協商好,一般除非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否則無論如何也是退不了的.

⑷ 首付交完後辦不了貸款可以退房嗎

(一)如果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開發商手續不齊備或銀行認為開發商缺乏保證能力等情況,導致購房者因不能辦理按揭而又無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購房者可以退房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甚至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二)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開發商和購房者雙方原因,最終導致貸款無法辦理的,購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國家貸款政策調整、房地產市場調控、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相關事由。如果產生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退還首付款。
(三)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己的原因,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不能能訂立,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產生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就應該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交款事宜,或者直接向開發商交清房款。不能繳納房款的,開發商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收取購房者的違約責任。

⑸ 剛簽購房合同,沒辦貸款可以退房嗎

跟售樓部協商,一般可以退,但是一般情況,你要支付違約金的,這個看售樓部怎麼規定。

⑹ 買房交了首付沒辦貸款可以退房嗎

申請人以書面申報權證遺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結構、面積、所有權來源情況及現狀和產權人姓名、住址情況等; 提供戶口簿; 填寫遺失房地產所有證的具結書; 憑身份證明,帶上列資料到「遺失契證台」辦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