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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借10萬利息多少 2022-01-05 22:38:32

購房者貸款失敗要退房

發布時間: 2021-11-16 10:56:44

『壹』 不能辦理貸款能要求退房嗎

現階段,由於商品房價格偏高,普遍的購房者都採用銀行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購房,而通常在由房地產開發商、購房者和銀行共同參與的樓宇按揭貸款業務中,大多數開發商都承諾某家銀行為購房者提供按揭貸款,並在購房協議中約定由開發商為購房者代理該筆貸款的相關手續,但是由於我國按揭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各方缺乏經驗,導致各方當事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因此,並不是每筆按揭貸款申請都能夠順利辦理,那麼,在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之後,按揭貸款卻無法辦理,應該如何處理?

案例:

吳小姐與某樓盤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該房產總價款為五十餘萬元,合同約定採用七成二十年按揭方式付款。簽約之後,吳小姐依約分三期總共支付了30%的房款作為首付款。後開發商通知吳小姐稱按揭因故無法辦理,開發商並要求吳小姐一次性付清餘款,否則沒收首付款並解除協議,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銀行按揭貸款無法辦理的責任承擔以及處理問題。按揭貸款是指購房者以所預購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購房者按照按揭契約中規定的歸還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給銀行;銀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的付款方式。按揭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較多,一般分為按揭人(購房者)開發商的房屋買賣關系,按揭人與銀行的借貸關系,按揭人將所購房屋作為按月還本付息的擔保所產生的抵押關系,開發商為保證按揭人清償貸款與銀行產生的保證關系。其中,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的成立條件、開發商與銀行之間的保證關系的成立條件都是影響銀行按揭貸款能否順利辦理的直接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解釋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因故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銀行按揭貸款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能否取得購房按揭貸款,取決於多種因素,如果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因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開發商手續不齊備或銀行認為開發商缺乏保證能力等情況,開發商則應返還首付款並對合同的解除負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開發商並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貸款的主體,並不具有保證順利辦理按揭貸款的義務,只有開發商在宣傳廣告或合同中作出承諾保證能夠提供按揭的承諾的情況下,如果按揭無法辦理,開發商才應該對此承擔基於購房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而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時購房者要求解除已訂立的購房合同,則應當賠償開發商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按揭貸款合同未能訂立是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比如因國家金融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辦理按揭,進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時,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已付的購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都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首先應該劃分責任,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開發商曾經對保證辦理購房按揭作出承諾,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按揭未能辦理下來,吳小姐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確實是由於吳小姐自身原因導致按揭無法辦理,開發商則有權要求吳小姐選擇一次性付清餘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吳小姐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則應該賠償開發商的損失;如果開發商和吳小姐對按揭不能辦理均沒有責任,因雙方在購房合同中對按揭無法辦理的餘款支付方式沒有明確約定,吳小姐有權選擇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首期房款和利息。

提示:

為了防範購房按揭無法辦理的風險,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做好兩手准備,先充分了解自己的資信能力和貸款政策,然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如開發商承諾保證提供按揭,務必將開發商對按揭貸款的承諾寫進合同,另外,在合同中明確無法辦理按揭之後的付款方式或解決方式,例如購房者可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上寫明:「若買受人已經按照銀行規定提供了相應的文件,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了按揭貸款申請手續,貸款銀行拒絕向買受人提供貸款的,買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進行選擇:一、解除買賣合同,出賣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內退還已收全部房款及利息;二、出賣人選擇其它付款方式並享受相應優惠幅度。

『貳』 首付付了 房貸貸款失敗該怎麼辦

如果房子首付交完之後按揭辦不下來,會根據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分情況進行處理。在審理合

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

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

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

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

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

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

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

如是銀行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

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麼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

房款,要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叄』 如何解決按揭買房者要退房

具體要看是什麼原因退房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肆』 購房貸款辦不了,退房算違約嗎

一,這個問題要看購房合同規定的房貸是由誰來完成.
二,購房者自行貸款,無法辦理貸款,退購房屋的,屬於購房者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賣房者(開發商)負責按揭貸款,無法辦理貸款,退購房屋的,屬於,賣房者(開發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伍』 買房不能貸款可以退房嗎

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交了定金,或者是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卻因政策變動導致購房者不能貸款,購房者能退房嗎?能否退房需要結合購房者的實際情況才能做出判斷。 (一)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的處理情況 對於已簽訂認購合同而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打算解除認購合同的購房者而言,主要的問題集中於定金能否收回。 依《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購房者可依房貸政策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履行付款義務有障礙即不可以歸責於雙方的事由為由,主張解除認購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 (二)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情況 對於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而言,如打算退房,其主要問題集中於是否需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依《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因為不可歸責於購房者的原因導致不能貸款,購房者解除合同的,出賣方不能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商品房退房的具體程序 如果購房者想要退房,買賣雙方通過協議、判決或者仲裁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者宣布合同無效並退房的,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購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 (二)辦好各種手續。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購房者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 (三)開發商退還房款。

『陸』 交了首付,如果銀行貸款辦不下來要怎麼退房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退房步驟:
第一步:購房人通過特快專遞、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向開發商發出退房通知。
第二步:督促開發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負責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全部手續
第三步:督促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
第四步:辦理停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還款的手續。
再有,消費者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開發商退回全部房款後,購房人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也意味著得以解除。此外,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買家為其購房上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所以最後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後再辦理保險退保手續等。